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厉行法治方能堵塞泄题作弊“黑洞” 南方法治报数字报 电子版

时间:2016-04-29 1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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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全国25省份举行了今年公务员招录的笔试,总报名人数达到409.5万。不过,有报道指出,就在考试结束的当天,江西一网友发帖指某考试资料与试题几乎一样。江西省人社厅表示正在对有关情况进行核实。

面对网友有关泄题的质疑,相关部门及时启动核实调查程序,体现了不苟且、不回避的诚意,无疑值得称道。严查泄题背后的“黑手”,进而堵塞泄题“黑洞”,是确保公务员考试公平公正的题中之意。尽管目前事件还在调查中,但需要追问的是,在“考试作弊”已明确入刑的语境下,为何还一而再、再而三地发生泄题事件?刑罚的威慑缘何捆绑不住幕后“黑手”的恣意妄为?

考试泄题作弊有违公平正义,必须严惩不贷。针对国家考试中久治不愈的作弊顽疾,刑法修正案(九)在第284条增设了组织考试作弊罪,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遗憾的是,如此严明的法律规定,依然没能堵塞住泄题的作弊“黑洞”,这也凸显了刑罚威慑作用在实践中的效果不彰。抽丝剥茧分析其背后原因,固然有蝇头小利驱使不法之徒铤而走险的重要因素,但归根结底,还是厉行法治欠“火候”。从这种角度讲,国家考试中的泄题“黑洞”得不到有效堵塞,问题根源不在于法律的缺位,而在于厉行法治的原则还没有得到不折不扣的落实。一方面,执法本身存在的机械化、被动性等问题,导致了对泄题作弊犯罪行为的依法惩处效果不彰;另一方面,在依法防范泄题“黑洞”上因不能厉行法治,致使“亡羊补牢”的目的难以真正实现。综观每一起轰动全国的泄题事件,相关方面除了及时介入外,却鲜有依法查漏补缺的下文,即使在舆论的穷追猛打之下,也只是以一纸“深刻吸取教训”而草草收场。可见,没有严密的执法,加上对制度漏洞不能及时打上防范“补丁”,就不可能将考试泄题作弊的治理纳入常态化的法治轨道,善治之目的也就无法真正实现。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面对久治不愈的考试泄题作弊顽疾,只有厉行法治,才能堵塞有损公平正义的“黑洞”。既然“考试作弊入刑”已经落地,就必须让作弊者依法受到严惩,切实维护法律的尊严与权威。在严查严惩的同时,还应在防范漏洞方面下足功夫,建立和完善相应的制度规范,以牢不可破的严密完善制度杜绝后患。如此双管齐下,才能使刑罚成为捆绑泄题幕后“黑手”的利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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