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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刊记者 李琪
载于《中国银行业》杂志2016年第3期
法治——这一新的治国理政理念、结构和方式,正在并将成为中国社会治理体系中的“新常态”。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法治建设也在进一步提上日程。
回望2015年,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开局之年。从党中央到地方政府,从各大部委到各行各业,全社会积极投身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伟大实践中,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的大环境正在加快塑造。
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法治建设也进一步提上日程。 2015年7月,银监会正式下发了《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指导意见》,从监管层面加强了依法行政的自我约束,更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法治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作为市场经济的重要主体,商业银行践行法治精神、推进“依法治行”,是加快改革转型、实现稳健发展的必然要求;与此同时,历经经济下行期和社会行为失范期,面对重大案件与法律风险事件的风险隐患,伴随着新业态、新模式、新竞争的层出不穷,商业银行坚持在法治化的轨道上创新、发展,某种程度上已成为一个事关商业银行生死存亡的重大课题。
那么,法治新常态下,银行业机构面临哪些新的法治环境、新的改变?建设法治政府又将为银行业带来哪些利好?商业银行又应该如何把握法治新常态带来的机遇与挑战?为此,本刊记者对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研究室主任梁鹰进行了专访。
全面依法治国大环境正加速形成
“十八届四中全会出台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是我国历史上首个关于加强法治建设的专门决定,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部署,标志着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进入到了一个新的阶段”,梁鹰对此做出了高度评价,“这一场法治变革的影响将是全面、深刻、长远的,将彻底地改变我们的思维与行为习性,社会秩序与规则,以及国家、社会组织与成员共存共生的环境与基础。”
本刊记者:1997年,党的“十五大”确立了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17年之后,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出台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把法治提升到前所未有的高度。您认为,《决定》对我国社会的法治变革有何特殊意义?
梁鹰:应该说中央召开十八届四中全会专题研究依法治国问题,是集中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智慧,是根据各方面的强烈呼吁,经过慎重研究以后召开的,特别是做出了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决定,意义十分重大。第一次提出了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问题。我们过去一直在探索中国的依法治国怎么搞,期间不断地受到来自国内的、国外的、左的、右的等各种思潮的一些影响,各种主张的一些干扰,经过探索和总结,《决定》提出了“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这样一个命题。要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这就为我们的法治建设高举起了一面旗帜,有利于排除各种思潮和主张的干扰,可以说解决了长期困扰我们的问题,有利于我们今后更有自信、更加有底气地推进我国各项法治进程。
该《决定》第一次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这一目标。具体就是两个建设: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这是总目标,长远目标。此外,又提出了许多具体的法治阶段性任务和举措,有的是当时马上要落实的,有的是今后几年要落实的,其中绝大部分都是在2020年之前要实现、要到位的。比如说,十八届四中全会刚闭幕,全国人大常委会马上就通过一个决定,设立国家宪法日,这是最早落实《决定》的一个立法项目。可以看出,《决定》给我们法治建设描绘了一个美好的远景、蓝图,又有具体的任务措施来落实,一步一步推进实现这个目标,绝不是看上去很美好,却落实不到位的。
法治新常态下银行业或迎更大发展机遇
梁鹰以及多名银行业的权威法律专家均向记者表达了这样的判断:面对竞争日益加剧、法治日益成熟的市场,银行业过去依靠简单模式扩疆拓土的年代已一去不复返,成功必须依靠对规则的理解与应用,野蛮生长的激情必须转化为依法创新的精神与能力,而这些都需要法律的力量。
本刊记者:金融的发展有赖于金融法制的规范和保护。银行业是我国金融业的主体,银行业的发展与监管对于社会的稳定与繁荣至关重要。我们了解到,当前,银行业的法治建设也在加快推进,请您简要介绍一下。
梁鹰: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始,我国在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过程中就非常重视银行业的改革问题。邓小平同志就曾提出“要把银行办成真正的银行”。所谓“真正的银行”,就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将银行办成产权明晰、治理规范的企业,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取代行政指令,从而使金融资源得以优化配置,整体经济效率得到提升。要实现这一银行业的发展和改革根本目标,必须依靠法治。
经过多年不断努力,银行业法制建设已取得显著的成就。初步形成了以《中国人民银行[微博]法》、《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为核心的银行业法律规范,基本满足了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和中央银行职能调整的需要,明确界定了中国人民银行[微博]、银监会的地位和职责。除“银行三法”外,监管部门还出台了内容涉及审慎监管、风险管理、银行业开放以及公司治理结构等多项法规和规范性文件,逐步完善了银行业法制框架,对于规范商业银行的行为、保障商业银行稳健运行、维护金融秩序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随着近年来我国银行业的快速发展和金融改革的不断深化,银行业综合经营趋势日益凸显,金融创新步伐加快,特别是以互联网金融为代表的新金融业态迅速崛起,为适应这些新情况,需要进一步完善有关法律制度,推动银行业走向法治化。修改《商业银行法》和《中国人民银行[微博]法》已经列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第二类项目,目前国务院有关部门正在抓紧工作,待条件成熟将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相信今后随着有关法律制度的不断健全,将进一步推进银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本刊记者:在法治新常态下,针对“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缩短审批链条、激发市场活力”等社会关注的改革方向,会给银行业哪些影响或改变呢?
梁鹰:当前我国经济发展处于新常态,法治也已成为了社会治理的“新常态”。近年来,根据建设法治政府、依法行政、简政放权的要求,国务院已经取消了大量行政审批事项,进一步缩短了审批链条,这其中也包括涉及银行的审批项目。例如,取消了中资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开办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托管业务审批,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流通审批,信用卡章程审批,商业银行承办记账式国债柜台交易审批,贷款卡发放核准,等等,还下放或后置了一批审批事项,都是银行日常运转中大量存在的。这些措施有利于优化监管资源配置,通过加强事中和事后监管,在有效防范风险的同时,给市场主体释放更多空间。
本刊记者:我们也了解到,2015年以来,国家开发银行、中国等商业银行相继采取了一系列活动,持续提升“依法治行”水平。您如何看待上述银行法治建设活动的意义和价值?
梁鹰:法治是全局性、长远性、战略性的任务,所有国家权力都要纳入其中,所有的公民都要参与其中,这其中当然也包括银行业机构在内的各类企业主体。就银行业的法治建设来看,对监管部门来说,当前的任务是按照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严格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各项监管职责,合理划分监管职权和责任;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工作,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提高工作效率;探索实施负面清单管理,坚持“放管结合”,加强事中、事后管理。对各银行业机构来说,要增强法治观念、守法合规意识,严格执行国家法律、监管法规、行内规章制度,确保依法合规经营,规范稳健发展,将各项工作纳入法治化和规范化轨道。
商业银行既是独立的市场主体,也承担着重要的社会责任。各市场主体只有坚持在市场规则和依法合规前提下开展活动,才能受到法律保护,才能实现健康快速发展。如果商业银行在经营管理上采用“人治”,而不是“法治”方式,容易致使“权力”缺失有效的监督机制,导致职务犯罪,在给银行自身经营带来风险的同时,甚至会给国家造成巨额的经济损失。因此,增强银行业的法治意识,有助于银行业机构在法治轨道上完善其治理水平,提高风险防控能力,有助于维护金融秩序的稳定。此外,在我国经济发展新常态形势下,伴随着利率市场化和“互联网+”浪潮的巨大冲击,包括商业银行在内的银行业机构加强法治建设,既是贯彻落实我国依法治国战略的题中之义,更是在法治前提下实现改革创新、保持银行业健康稳定发展的迫切需要。
我们很高兴地看到,以中国民生银行的“法治民生”活动为开端,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等商业银行相继采取了一系列推进“依法治行”的活动,他们把社会责任与自身需求相结合,以实际行动表明法治和自身业务和自身发展是紧密联系的,而不是空喊口号,照本宣科,不是中看不中用的。加强银行法治建设,既是为自身发展,为建设良好的金融环境,也是为建设“法治中国”作出自己的贡献。希望有更多的银行、更多的企业不断开展法治建设,积累和推广成功经验,不仅在银行业,在所有行业、在全社会创造出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努力以法治方式和法治思维实现创业创新发展的良好氛围。
“只要坚持,梦想总是会实现的”。我们要有足够的法治自信,要坚信我们能够成为法治国家、法治社会、法治政府,我们能够充分享受到法治红利。还要看到法治道路是一个非常艰巨的任务,需要坚持不懈的努力,需要我们每一个行业、每一个人,上到政府,下到普通百姓,自觉树立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法治意识,来推进法治。本文原载于《中国银行业》杂志2016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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