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作者:点击:
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仲裁庭现场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化建设,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人力社保工作关乎民生改善、关乎发展大局、关乎社会稳定,在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中承担重要职责。市人力社保局启动实施了“法治人社”工程建设,将努力构建完备的人社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人社法治实施体系和严密的人社法治监督体系。
健全三项制度 推进依法决策
健全重大决策制度。制定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办法,明确“三重一大”决策权限、程序和责任。严格执行提出决策建议、拟定决策方案、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决策决定执行和反馈与调整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确保重大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
健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和法律顾问制度。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前,须经过合法性审查。成立以法制机构为主体,法学专家、执业律师参与的法律顾问团,为重大行政决策制定、推进依法行政提供法律专业保障。目前已聘请了9名来自南开大学、财经大学等高校的专家学者和有较丰富司法实践经验的律师,担任依法行政法律顾问。
健全重大决策听证和评估制度。明确听证的决策范围、规范听证程序。对重大行政决策,特别是重要行政规范性文件实行年度评估,收集运行过程中的反馈意见,提交评估报告,及时论证调整决策内容。
规范三项管理 推进科学民主立法
规范人社法律体系建设。实施人社政策效力提升计划,进一步完善本市人社法律规范体系。体现公民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加快就业创业、社会保险、人才开发、人事管理等方面的立法和配套法规体系建设。
规范立法程序。健全立项调研、征求意见、论证评估、集体决定的立法工作制度。涉及重大利益调整的立法项目,以开听证会、网络征求意见等形式广泛征求公众意见,并邀请专家学者进行充分论证。
规范文件管理。完善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推行统一的政策解释制度,规范全市适用标准。严格执行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有效期届满仍需执行或修订的重新公布。
深化三项改革 推进职能转变
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行政职能转变、简政放权,除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的市级行政审批权限外,逐步将审批事项下放到区县人力社保部门办理。加大行政审批监管力度,完善行政许可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深化政务公开改革。推行权力责任清单制度,打造阳光政务,公开行政职权的法律依据、实施主体、权限范围、管理流程、监督方式等事项,在网上公布权责表和运行流程图。严格按权力清单行使权力,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
深化公共服务改革。推进公共服务均等化,将人社公共服务和公共管理事项纳入法治化轨道。深入推进政务信息公开,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五公开,加强权力运行监督。
做到三个加强 推进依法行政
加强行政诉求依法受理。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健全诉求救济机制,对群众提出的行政诉求,按照法定途径优先的原则,实行集中登记受理、一次性告知、内部转办和一对一答复制度。
加强依法执法。规范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等执法行为,优化行政执法工作流程,规范行政裁量基准,建立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实行执法依据、程序、流程、结果和生效法律文书主动公开。
加强执法人员管理。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开展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试。把住行政执法证件“入口”,打开行政执法人员违纪出口。对不在行政执法机构从事执法活动的,不得申领执法证件。
强化三项职能 推进执法监督
强化行政复议监督职能。强化行政复议,建立行政复议建议制度,坚持纠错与解决行政争议并重。逐步推行行政复议台账、案例研讨分析和典型案例通报制度。
强化依法出庭应诉职能。在局系统甄选具有法律工作和学习背景的干部组成法律事务团,配合做好本部门、单位有关诉讼案件的答辩工作,积极开展应诉工作。
强化执法监督职能。制定行政执法监督规定,明确监督范围、监督主体、监督内容、监督方式及全面法制审核制度,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行政执法的监督,做到有权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
优化三个机制 推进行政与司法联动
优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落实社会保险欺诈案件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要求,形成更加全面、系统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建立与公检法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推动行政处罚与刑事追责对接。
优化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良性互动机制。在重大复杂疑难行政行为做出前,邀请审判机关提前介入提供法律建议,特别是涉及对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进行重大调整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出台前,征求审判机关的意见。开展行政诉讼观摩庭活动,增强各级人力社保部门法治意识。
优化劳动争议仲裁与民事审判联动机制。深入推进劳动争议化解四方联动机制,在调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过程中加强会商合作。建立仲裁机构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和运用证据制度。 姚敬禹
(责任编辑: HN666)
(此文不代表本网站观点,仅代表作者言论,由此文引发的各种争议,本网站声明免责,也不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