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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未成年人撑起一片法治蓝天(1)

时间:2016-05-13 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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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张应隆童剑

未成年人刑事犯罪历来是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检察机关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科(以下简称未检科)的检察官是与这些迷途少年打交道最为频繁的职业之一。在面对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时,应当如何掌握法律这杆“标尺”?这是每一个未检科检察官都会扪心自问的一个问题。

依法对满足条件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实行附条件不起诉;从提审、讯问到开庭审理案件,在每一个司法环节,给法定代理人无法到场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配备“合适成年人”……自2013年新修改的《刑诉法》实行以来,桐乡检察机关积极参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对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采取适当措施,通过教育、感化,让误入歧途、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重回人生正轨,帮扶他们走出往日的心理阴影,为未成年人撑起了一片法治蓝天。

附条件不起诉,

让迷途少年重回生活正轨

“那年我犯下的错,给我自己和我的父母、家人都带来了很大的影响。如果不是检察官钟阿姨给了我重新来过的机会,真无法想象现在的我会是怎样的光景。”4月23日,小华(化名)在自己的日记里如此写道。小华是桐乡某高中高二年级的学生,明年6月,他将与许多莘莘学子一样,走进高考考场,面对人生的一次考验。但对小华来说,这次机会显得格外重要。

时间回到3年前。2013年7月,小华还是桐乡某初中一名初二学生。青春期叛逆的性格让小华时常与父母发生争吵,学习成绩直线下滑。在父母的严厉斥责下,小华厌学、逃学。久而久之,认识了几名游手好闲的少年。小华整日与这些少年一起,混迹于ktv、酒吧、网吧等娱乐场所。娱乐场所开支不小,父母给的零花钱很快就会花光,想要继续玩乐却没了经济来源,怎么办?小华在几名少年的唆使下,参与了他们的一次“行动”。

当年7月的一天,小华与陈强、王东(未成年,均为化名)两人一起,跟踪一名携带手机的学生小余(化名),意图对其实施抢劫。在跟踪了几个小时后,陈强和王东两人趁小余不备,轻而易举抢走了他的手机并逃离现场。紧随两人之后的小华却被小余抓了个正着。小华在和小余发生冲突过程中,将小余推倒在地,也逃离了现场。事后,小华三人将手机以300元的价格变卖,并平分了这笔“赃款”。

然而,事情并没有就这样过去,公安民警很快找上门来。小华因涉嫌抢劫罪,被公安机关带走。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抢劫是一项较为严重的刑事犯罪罪名,年满14周岁即可构成犯罪。面对这样一个严重的罪名,小华的父母傻了眼,这可如何是好?

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小华据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坦承自己后悔万分。随后,案件被移交给未检科。办案检察官在受理案件后发现,小华在抢劫共同犯罪过程中作用相对较小,系初犯,案发后又对被害人进行了民事赔偿,且有明显的悔罪表现,其父母又有监管条件……综合了各项事实情况后,检察官认为可以对小华作“附条件不起诉”处理。

此后,检察官多次走访了小华所在学校,与其父母进行了深入交流沟通,还联络公安机关办案民警咨询意见……2014年5月9日,检察机关对小华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考察期为一年。得知这个消息,小华和家人心中的一块大石头终于落下。

在一年的考察期里,小华整个人“脱胎换骨”一般,发奋学习。每过两个月,未检科检察官就对小华进行一次回访,每次回访的结果都显示,小华已经悔罪认错,并重新回到了学校学习生活的正轨上。

2015年5月13日,桐乡市人民检察院正式对小华涉嫌抢劫一案作出不起诉决定,将他的犯罪档案记录永久封存,今后无论是考大学、工作,他的档案里将不会留下任何“污点”。

桐乡检察院未检科科长钟黎介绍,2013年1月1日修改后实施的新《刑诉法》271条规定,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相关条文规定,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钟黎表示,这项法律的实施,给涉嫌轻微刑事犯罪的未成年人一个悔过自新的机会,让他们能够重新回归学校、社会,走上正途。

据统计,自2013年1月1日以来,桐乡检察院共对5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实施附条件不起诉决定,5名未成年人均合格通过了6个月至一年不等的考察期。检察机关最终对5人实施不起诉决定,永久封存了他们的犯罪记录档案。

“合适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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