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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稳”呈现法治化走向

时间:2016-06-02 1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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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强调要“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所谓维稳的法治化,就是要求将维稳工作纳入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形成综合性的配套法律制度,在法治框架与宪法体制下,遵循法律规则和法定程序,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化解社会矛盾和冲突。1)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是化解社会矛盾的最佳途径。3)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是规范政府权力、提升政府公信力、彰显法治权威性的根本保证。只有坚持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才能在规范政府行为、增强政府公信力的同时,进一步巩固法治的权威和法律的尊严。

关键词:维稳;法律;社会矛盾;法治思维;政治;政府;法治方式;冲突;治理模式;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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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治化维稳的基本路径

  从理念上,要突破过去以静态、排他、刚性而脆弱为特征的传统稳定观和秩序观,建构一种动态、包容、柔性而坚韧的政治稳定观和秩序观。在传统刚性稳定思维下,容易把秩序和稳定理解为社会与民众对国家的绝对服从,把正常利益诉求理解为扰乱社会秩序,把普通利益纠纷上升为政治行为,陷入“草木皆兵”的紧张状态。事实上,处于社会转型期和改革攻坚期的当下中国,社会矛盾和冲突的存在是正常的、合理的。绝大多数社会矛盾和冲突只是针对一般的社会问题、社会政策,而不是针对政权、体制和社会核心价值,只要对其在常规的法制框架下进行合理化处置,即可增进社会和谐度。如果将一般的社会矛盾进行政治化处置,不仅会使政府和体制不堪重负,还有可能真的将其“建构”为政治性问题。

  在法治思维上,要维护法律地位的权威性、法律标准的判据性、法律适用的平等性,增强政法机关的担当。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就要敬畏法律、遵守法律,不能以维稳之名突破法律底线、损害法律权威,进行权宜式维稳与“和稀泥”式调解;对无视法律权威的违法闹访行为,应依法处置。注重将法律作为判断是非曲直的准绳,发挥法律定纷止争的判据功能。“法官是法律世界的国王,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马克思语)要摒弃那种“花钱买平安”、“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迁就式维稳和过激性维稳,坚持法律的平等适用,不能因过分关注某些群体、某个事件、某个地方,在法律适用上强调其特殊性而放弃法律适用的平等性,甚至出现法律管不了的人群、事件、地方而形成“破窗示范”。充分发挥政法机关的依法担当作用,既要善于用法治精神宣传引导群众守法,规范公众利益诉求方式,培养群众用法治思维分析问题,又要对那些借维权之名进行敲诈勒索或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敢于亮剑、敢于担当,坚决依法予以打击,纠正“信访不信法”的模糊观念。

  正确处理好维稳与维权的关系,即维权是维稳的基础,维稳的实质是维权,维权的根本出路在法治。没有维权作为基础的维稳,或者脱离维权去谈维稳,其结果只能是“权宜之计”或造成更大的不稳定。事实表明,基层社会矛盾纠纷的产生大多与群众的各种权益被侵害密切相关。因此,不能以维稳之名遮蔽民众的合法诉求,而要始终把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放在政府工作的首位,解决好群众的合理诉求,以期实现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公民权利的“双赢”。要达成这一目标,最根本、最有效的还是要靠法治,将群众维权纳入法治化轨道,即以法治构筑民众的维权保障机制,引导民众通过合法程序表达诉求;以法治规范维权的具体行为,使维权处于合法、有序、理性的状态;用法治确定政府权力与公民权益的边界,实现民众权益的最大化,使个人权利诉求与社会和谐的要求之间达到最佳的平衡点。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社会与人口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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