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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治浙江”到“法治中国”

时间:2016-07-30 2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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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在线7月15日讯 高度重视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中的重要作用,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的一个显著特征。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论述,我们深切地体会到,“法治中国”这一治国基本方略,凝结着习近平主政浙江时期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系列前瞻性思考,凝聚着“法治浙江”从决策到实施所积累的丰富实践经验。

  先行先试 走在前列

  “法治浙江”建设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在浙江的先行实践,充分体现了先行先试、走在前列的政治担当。

  “法治浙江”是习近平主政浙江期间浙江省委根据党的十六大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要求,结合浙江省情就提高省域治理法治化水平作出的一项重大战略决策。习近平同志曾明确提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较快,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比较完善,一些地方在推进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方面创造了不少好的做法和经验,我们完全有基础、有条件、有责任在法治建设方面进行积极的探索,以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走在前列的客观需要,并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出应有的贡献。

  新世纪以来,浙江进入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攻坚阶段,社会利益关系的深刻调整,改革发展过程积累诸多矛盾,都迫切需要在法治框架下探索长效治理之道。习近平同志就此进行了长期探索。

  早在2003年,浙江省委作出的“八八战略”重大决策中,“法治浙江”建设就被列为优化浙江发展软环境的重中之重。

  2005年上半年习近平同志亲自组织了有关“法治浙江”建设的重点调研课题,随后省委在“十一五”规划建议中明确提出要“以推进‘法治浙江’建设为载体,努力建设民主健全、法治完备、公共权力运行规范、公民权利切实保障的法治社会”。

  在大量的调查研究和前期准备的基础上,2006年4月25日中共浙江省委十一届十次全体会议作出建设“法治浙江”的决定,全面启动了“法治浙江”建设。习近平同志对“法治浙江”建设倾注的热情,鲜明地体现了以法治化为省域治理战略取向的主政风范。

  2006年2月6日,在省委理论学习中心组的学习会上,习近平同志指出,法治建设是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法治进步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法治社会是人民梦寐以求的理想社会。法治为党的执政提供基本方式,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提供制度之源,为落实科学发展观提供制度支持,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基本保障,为参与经济全球化提供必要条件。这实际上已经把法治提到治国理政基本方略的战略高度,为十八大之后提出全面依法治国奠定了重要的思想基础。

  “法治浙江”为“法治中国”提供了思想理论准备

  在谋划“法治浙江”建设的过程中,习近平同志对法治建设进行了系统的探索和思考,展现出了极具前瞻性的法治思维。针对浙江市场体系升级对法治建设提出的内在要求,习近平明确提出,“市场经济必然是法治经济”,“我省要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上走在前列,首先就要在法治建设上走在前列,更多地运用法律手段来调节经济、实施监管,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反对不正当竞争,维护市场秩序,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在以新的稳定观探索和谐社会建设的治本之道的过程中,习近平同志又明确提出,和谐社会本质上是法治的社会。只有把社会生活的基本方面纳入法治的调整范围,经济、政治、文化和谐发展与社会全面进步才有切实的保障,整个社会才能成为一个和谐的社会。

  这些前瞻性的思考,直接为十八大之后提出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化的法治建设战略提供了重要的理论准备。需要指出的是,“法治浙江”从一开始就是从社会主义现代化总体布局中加以谋划的。浙江省委作出“法治浙江”决定时,习近平同志就明确强调,建设“法治浙江”与省委作出的深入实施“八八战略”、全面建设“平安浙江”、加快建设文化大省、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等重大决策部署,有机地构成了浙江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建设“四位一体”的总体布局。它们之间是内在统一、有机联系、相辅相成、不可分割的。“法治浙江”在现代化总体布局中战略定位,及其与其他重大战略相辅相成的内在关系,同全面依法治国在“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的定位是完全一致的,体现的是习近平同志一以贯之的主政思想方略。

  “法治浙江”为“法治中国”提供重要的地方经验支撑

  “法治浙江”以推动浙江法治建设工作整体上走在全国前列为目标,把坚持社会主义法治方向同全面提高地方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各个领域的法治化水平有机统一起来,无论在完善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健全法治建设的总体布局,还是选准法治建设的战略重点和现实突破口方面,都为“法治中国”建设提供了重要的经验借鉴。

  “法治浙江”建设以提高各级党组织依法执政能力为首要任务,旗帜鲜明地坚持和改善党的领导,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和完善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成功范例。2006年2月5日,习近平同志在省委理论中心组学习会上明确强调,“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导‘法治浙江’建设,应当认真贯彻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的内容。”

  “法治浙江”建设突出法治政府建设的关键地位,致力于全面提高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各个领域的法治化水平,抓住了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重点。习近平同志不仅明确提出了“依法规范行政权力、全面建设法治政府,是建设‘法治浙江’的关键所在”的科学论断,而且一再强调,“只有公职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真正成为法律的模范遵守者和执行者,才能真正做到依法执法、依法办事,才能让老百姓服气,才能在全社会形成良好的法治氛围”。在全面加强法治政府、信用政府建设的过程中,习近平同志还将提高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法治手段治理能力作为一个重要问题提出,强调要善于运用法律手段来调整社会关系、平衡社会利益、解决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通过法律制度来协调社会各阶层的利益。这同十八大以后特别强调领导干部这一“关键少数”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的作用,完全一致。

  “法治浙江”建设把完善司法体制,实现司法公正,确保人民的政治、经济和文化权益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作为重要任务,选准了法治建设的突破口。“法治浙江”建设将公平正义作为核心价值,切实推进司法体制改革,规范司法行为,不仅有力地推动了浙江司法体制改革走在前列,而且为“法治中国”建设选择以司法体制改革作为突破口提供了重要经验支持。

  “法治浙江”建设以大力弘扬法治文化,培养公民的法治精神,作为法治建设的基础性工程,同样为“法治中国”建设提供了重要的地方经验借鉴。习近平同志曾专门撰文提出,“要弘扬法治文化,培养公民的法治精神,努力把法治精神、法治意识、法治观念融入人们的头脑之中,体现在人们的日常行为之中,努力在全社会树立法治信仰、形成法治风尚。要着力提高领导干部和广大公务员依法办事、依法行使公共权力的能力,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维护权益靠法’的社会风尚。”这种脚踏实地的法治建设理念同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突出强调“法治社会”建设的战略思路是完全一致的。

  为“法治中国”建设不断贡献浙江智慧

  “法治浙江”已经经历了十年坚持不懈的探索,历届省委省政府在毫不动摇地贯彻实施“八八战略”的过程中,不断续写“法治浙江”这篇大文章,使浙江的法治建设取得了骄人的成绩。

  通过重点加强民生保障和经济发展的地方立法工作,浙江立法机制不断完善,立法程序不断健全,立法质量不断提高,地方性法律规范体系建设走在了全国前列。

  通过推进法治政府、信用政府建设,浙江在依法行政,实现公正文明执法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通过强化“平安浙江”与“法治浙江”的相互支撑,坚持法治化的社会治理导向,浙江成为全国最具安全感的省份。

  通过围绕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不断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浙江为全国司法领域改革贡献了许多创新经验。

  更重要的是,“法治浙江”的长期实践,极大地强化了浙江干部群众的法治意识,有力地促进了浙江各级党委政府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各种社会矛盾的意识和能力的提升。

  毫无疑问,“法治浙江”与全面依法治国在精神上的契合,以及十年锲而不舍的坚持所积累的实践经验,决定了浙江完全有条件按照省委《关于全面深化法治浙江建设的决定》的要求,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方面继续发挥先行示范作用,不断为“法治中国”建设贡献浙江经验和浙江智慧。(何显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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