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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3月6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关于人民法院优化企业破产法治环境、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新闻发布会,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贺小荣就相关问题回答记者提问。
贺小荣回答记者提问 侯裕盛 摄
问:关于破产管理人,我们注意到2007年的时候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两个关于破产管理人的司法解释,这次的会议纪要和上一次比有哪些新的规定和亮点?
贺小荣:2007年企业破产法实施时,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初步建立了管理人制度基本规则。
随着破产审判工作推进,现有管理人制度不能充分满足实践需求,主要表现在管理人指定方式存在不足,管理人构成不合理,管理人队伍科学发展缺乏制度保障。
管理人是破产程序的主要推动者和破产事务的具体执行者。管理人能力和素质不仅影响破产审判工作的质量,还关系到破产企业的命运与未来发展。会议纪要着力提升管理人职业素养和执业能力,强化对管理人的履职保障和有效监督,充分发挥管理人在专业判断、资源整合等方面积极作用,作了以下几方面的设计:一是强化竞争选定管理人方式,实现管理人能力与责任相协调。纪要明确了上市公司破产等重大复杂破产案件中,一般应当通过竞争方式依法选定管理人;合理划分了法院和管理人的职能范围,落实管理人职责。二是完善管理人结构。吸收具有专业技术知识、企业经营能力的人员参与破产管理;探索管理人跨区域执业;实行管理人分级管理、定期考评。三是推动建立综合保障制度,促进管理人队伍科学发展。切实推动建立破产费用综合保障制度;支持、引导、推动管理人成立管理人协会,通过管理人协会实现队伍自律和健康发展。
问:请您介绍一下制定《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背景。
贺小荣:党的十九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要求贯彻新发展理念,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昨天,李克强总理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也强调继续破除无效供给,坚持用市场化法治化手段化解过剩产能、淘汰落后产能。加强破产审判工作,依法清理僵尸企业,对于推动高质量发展、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人民法院贯彻中央决策部署,认真落实G20杭州峰会中美元首会晤成果,紧紧抓住处置“僵尸企业”这个牛鼻子,在破产审判工作制度化、专业化和信息化建设等方面取得了明显进展。但是,破产审判机制中的短板也凸显。为统筹研究解决这些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去年底召开了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并形成了会议纪要。
纪要阐明和强调了破产审判工作总体要求,在破产审判专业化、管理人、破产重整、破产清算、关联企业破产、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衔接、破产信息化、跨境破产等方面提出了完善措施,既是对现有经验的总结,也为未来工作指明了方向,对解决破产审判中的重大问题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问:我们都知道重整对困境企业是一条出路,而且也是这个资源优化配置的重要方式。这次《纪要》针对破产法的重整制度有何规定,有什么亮点?
贺小荣:重整制度是我国现行破产法适应国际发展趋势、借鉴法治发达国家经验所作的重大制度创新。通过重整制度对具有挽救价值的困境企业加以挽救,可以避免破产,维护社会利益,也是人民法院服务和保障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的重要任务。李克强总理在昨天的政府工作报告中也强调 “加大破产重整力度”,继续用市场化法治化手段化解过剩产能。
《会议纪要》总结了十年来的实践经验和做法,主要在以下方面对破产法重整制度进行了发展完善:
一是明确了重整的对象应为具有挽救价值和可能性的困境企业。对于不具有挽救价值以及拯救可能的僵尸企业,应不予适用重整。明确此点在当前去产能过程中十分重要,可以防止不具有挽救价值和可能的僵尸企业借重整拖延被清理,影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推进。
二是明确了人民法院审查和批准重整计划的依据。纪要突出强调,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时要考虑其中是否包含让企业获得盈利能力的经营方案。重整不仅是债务减免和财务调整,更重要的是通过制定让企业改善经营、重新获得盈利能力的经营方案,维持企业的营业价值,改善企业的生产经营,提高企业的质效,让企业获得新生。
三是贯彻了对具有重整价值的企业尽力拯救的原则。对于重整计划无法执行的,不是简单地转入清算一破了之,而是规定了重整计划的变更程序,允许债务人或管理人申请变更,有利于对困境企业的拯救。
四是规定了预重整制度。这有利于协调当事人法庭外重组和司法重整之间的关系,尊重当事人的自主选择,提高重整效率。
问:破产清算对于去产能和“僵尸企业”的清理具有重要作用,实践中破产清算的程序适用情况如何,还存在哪些问题?
贺小荣:破产清算程序作为破产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淘汰落后产能、优化市场资源配置的直接作用,对于推进市场出清,清理“僵尸企业”,提升社会有效供给意义重大。从全国法院受理的破产案件数量来看,绝大多数是清算案件。李克强总理在昨天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再次将加大僵尸企业破产清算力度、去产能作为今年的重点工作并明确了具体的目标任务,人民法院在这方面可以发挥更大的作用。
当前在破产清算程序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无产可破”案件的费用缺乏制度性保障;二是现有破产清算制度缺乏对简易程序的规定,无法对案件实现繁简分流,以提升审判效率;三是诸多请求权的实现顺序还缺乏明确规定,不利于稳定市场交易预期、提升我国营商环境。对此,我们这次在会议纪要中就部分问题进行了规定,下一步我们将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尽快颁布司法解释,为各类市场主体提供稳定预期和明确指引,提升企业破产法对市场经济发展的引领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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