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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保护法: 文物法治的重要依据

时间:2018-08-01 1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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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自颁布实施以来,对文物保护工作起着重要的指导和规范作用,是文物法治的重要依据。我从事文物行政执法工作10多年,对于文物保护法,有三方面的深刻感触。

  首先,文物保护法对正确处理经济建设和文物保护之间的矛盾具有重要指导意义。文物保护法明确“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实现文物保护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统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文物保护方针,江苏省颁布实施了《江苏省文物保护条例》《江苏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条例》等,南京、无锡、苏州、淮安、连云港等地也结合本地文物工作实际,相继出台了20多部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形成了有江苏特色的文物保护体系,为保护文物提供了法治保障。

  其次,文物保护法明确了文物保护的相关责任。文物保护法明确了各有关单位在文物保护中的责任,细化了政府的主体责任、文保部门的监管责任和文物使用者的直接责任,这就为落实并追究文物保护相关责任提供了法律依据。2011年至今,江苏将地方政府文物保护工作纳入相关考核指标,促使各地更加重视依法保护文物工作。按照国家文物局“十二五”规划要求,江苏从2013年开始推进“文物安全综合管理实验区”建设,通过建立健全文物保护制度、落实文物保护安全责任、增强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依法保护文物的责任意识,逐步健全文物部门和规划、建设、旅游、公安等相关部门的协作机制。实行“一岗双责”,不断规范博物馆和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

  此外,文物保护法使文物行政执法有法可依。文物保护法颁布实施以来,全国文物行政执法工作逐步走上正轨,对警示和惩戒文物违法行为、依法保护文物发挥了关键作用。江苏省文化厅(文物局)高度重视文物行政执法工作,注重加强文物行政执法部门协作和区域合作,多次联合公安、海关开展打击文物违法犯罪和文物走私专项行动,深入开展文物法人违法案件专项整治行动,并于2009年牵头建立江浙沪文物行政执法合作机制。历年来累计查处文物违法案件173起,罚款1745万元,20多个案卷在全国文物行政处罚案卷评查中获奖。

  【作者系江苏省文化厅文物综合处(江苏省文物局文物执法督察处)副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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