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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区域一体化发展成为我国经济与社会发展的显著特征和重要趋势。区域协同发展必然要求规则一体化,对于各地不同的实际情况,需要法治的稳定性、权威性予以保障,在区域内建立相对统一的规则,有效解决地方保护等问题。
但是,在区域一体化发展进程中,由于行政区划分割、地方利益驱动、缺乏立法协调等种种原因,地方在合作的同时也会进行竞争,难免出现阻碍区域一体化发展的负面影响。此外,区域内不同的法治水平、社会情况、风俗习惯等也会造成区域一体化发展中的矛盾。为了解决这些可能出现的问题,需要有强有力的协调机制和法治保障来为一体化战略保驾护航。
首先,应协调确定区域立法规划。区域内立法应服从于区域一体化进程大局,科学、合理地进行立法规划和布局,确保立法工作能匹配于地区发展实际需求。各地在进行地方立法时,应选择有迫切需求的领域优先立法,特别是在区域经济一体化、交通网络一体化、社会保障一体化等重点领域进行立法规划,确立统一标准、原则和规则后,分别由各地方立法机关各自制定和颁行。这样既可以实现立法资源共享,节约成本,更重要的是通过合作协调,减少地方立法中的矛盾冲突,促进区域法制平等。
其次,要提升区域立法活动质量,使地方立法围绕区域法治建设和保障需求进行。可以创新推进地方立法相互听证制度,鼓励公众参与,广泛吸收各方合理意见,使出台的地方性法规更有利于一体化发展进程。应逐渐形成以政府为主导,企业、行业协会、中介机构组织、法学家、人民群众共同参与的多元化法治协作机制,可以定期组织召开区域法治论坛或研讨会,聚焦区域内的焦点法律问题,为地方立法提供有益参考。区域内各地还应对各自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进行审查和清理,逐步完善法律制度体系。鉴于现在大部分区域合作是通过协议、意向书、区域联席会议纪要等形式作出,也需要对这部分内容进行完善,根据地区实际情况细化和规范后,再由地方人大批准并赋予法律效力。
此外,还应建立相应的区域立法协作机制,在一体化区域内协调统筹区域内各省区市的立法,加强地区之间的法律沟通和合作,使地方性法规、规章、政策等所形成的制度及其执行相互协调,避免矛盾和冲突,形成相对统一的法制环境。法律监督是实质法治协作的重要一环。在区域法律监督协作中,要重点发挥人大的执法检查功能,对重点领域的法规规章进行审查,自觉消除行政性壁垒、市场分割、地方保护主义等妨碍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的不利因素。
区域一体化战略的实施需要法治先行,应当充分意识到推动区域法治建设的重要性,利用法治的力量保障区域一体化发展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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