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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带一路”法治保障和法律服务问题研究

时间:2018-09-13 1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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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网首页>>   法学频道>>理论前沿   “一带一路”法治保障和法律服务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18-09-12 16:07 星期三   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 王鹏越 彭耀 杨超杰

2013年9月和10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出访中亚和东南亚国家期间,先后提出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以下简称“一带一路”)的重大倡议,得到国际社会高度关注。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一带一路”倡议,借用古丝绸之路的历史符号,融入了新的时代内涵,把我国发展同沿线和世界各国发展结合起来,把中国梦同沿线和世界各国人民的梦想结合起来,是一条和平之路、繁荣之路、开放之路、创新之路和文明之路,具有重大的历史意义和现实指导意义。

“一带一路”建设是一项需要沿线国家和地区长期共同努力才能完成的综合系统工程。只有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推进,才能确保“一带一路”建设的长期稳定发展。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优质高效的法治保障和法律服务,必须坚持问题导向,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主动适应经济新常态和对外开放新格局,更好地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为“一带一路”建设“保驾护航”。

一、“一带一路”建设中的法律问题

(一)沿线国家法治水平和法治文化差异较大。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横跨亚欧大陆及附近海洋,各国法治发展水平参差不齐。同时,受政治、经济、文化、宗教和历史等多种因素叠加影响,沿线国家法治文化也呈现出丰富多彩、复杂多样的特点。从法律文化看,就有中华法系文化、伊斯兰法系文化、欧陆法系文化、普通法系文化;从法源看,宗教法、世俗法、习惯法共生发展。这一特点制约了“一带一路”区域法治框架的构建,形成了制度壁垒,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各国间国际贸易和投资合作。

(二)“一带一路”法治建设需要与现有国际规则进一步衔接。

从现行国际规则看,“一带一路”建设中,沿线国家在贸易谈判、签署合同、纠纷解决等方面,主要有《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WTO争端解决机制、《关于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公约》(又称《华盛顿公约》)、其他贸易及投资领域的双边协议等。目前,“一带一路”沿线的65个国家中WTO成员国有52个,加入《华盛顿公约》的有54个,双边条约方面,我国也仅与53个沿线国家签订了双边投资协定。“一带一路”建设缺乏统一的国际规则,显著增加了交易成本和交易风险,降低了交易效率。同时,由于“一带一路”建设不仅限于贸易和投资领域,还涉及基础设施建设、教育文化交流、反恐安全合作、司法协助、环境保护、劳工标准、互联网空间等方面的大量国际规则,仅依靠现有国际规则难以解决所有问题。“一带一路”法治建设的难点就在于上述国际规则之间的有效衔接和建立适应“一带一路”发展的相对统一的国际规则体系。

(三)“一带一路”建设对全面依法治国提出了新要求。

“一带一路”建设涵盖诸多领域,既有“走出去”,也有“引进来”,既有陆上建设,也有海洋建设。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侧重于将国外“引进来”,并就此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外国商会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而对于国内“走出去”,目前仅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一部法律,在对外投资方面的规定只有《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的指导意见》等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法律位阶不够、效力偏低。另外,相比陆上建设的法律法规,关于海洋建设的法律法规无论在数量上还是调整范围上,都有较大差距,需要抓紧补足短板。

(四)涉外法律服务水平急需提高。

随着“一带一路”建设的不断推进,我国企业开展海外投资、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面临着直接投资、市场准入、知识产权保护、国际金融交易、劳工问题、环境问题方方面面的法律风险,要求我国律师既懂国内法,也懂东道国法律和国际法,还要了解沿线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等背景情况,以及所服务行业的特点和潜在风险点。而目前我国律师事务所仍然存在规模小、分工粗、缺乏核心竞争力等缺陷,特别是为大型跨国公司、新兴高新技术产业公司和专业性极强的公司提供法律服务时,明显体现出能力和水平的不足。此外,“一带一路”建设对公证、仲裁、司法鉴定等法律服务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涉外法律服务跟不上,就导致我国企业难以放心的“走出去”,影响了“一带一路”建设的推进。

二、为“一带一路”提供法治保障和法律服务的建议

(一)推动国际规则体系的完善和创新。

一是强化现有双多边合作机制作用。要加强双边合作,开展多层次、多渠道沟通磋商,与俄罗斯的“欧亚经济联盟”建设、蒙古的“草原之路”倡议等进行对接,并强化上海合作组织、亚太经合组织、大湄公河次区域经济合作等现有多边机制作用,充分发挥沿线各国区域、次区域相关平台的建设性作用。二是坚持共商共建共享的原则,推进国际规则增量改革。2018年6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建立“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和机构的意见》中提出,要充分考虑“一带一路”建设参与主体的多样性、纠纷类型的复杂性以及各国立法、司法、法治文化的差异性,积极培育并完善诉讼、仲裁、调解有机衔接的争端解决服务保障机制,公正高效便利解决“一带一路”建设过程中产生的跨境商事纠纷。对我国此前加入的双多边条约、协定,也要适时予以完善,体现“一带一路”倡议精神,并在此基础上逐步建立适应“一带一路”发展的相对统一的国际规则体系,构建法治化的全球治理体系。

(二)加强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建设。

为“一带一路”建设营造良好的国内法治环境,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推进“一带一路”法治建设:一是进一步加强党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更好地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一带一路”法治建设的全过程和各方面,充分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二是系统梳理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制约“一带一路”建设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清理,消除制度障碍。三是完善涉外法律体系,对已有的市场准入、海关监管、出境入境、检验检疫、对外贸易、对外劳务合作等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新情况、新问题,及时进行修改和调整,同时抓紧研究制定对外投资、对外援助、跨境电商、贸易调查、海外反腐败、海洋开发与保护等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填补涉外法律体系的空白。四是统筹协调“一带一路”、长江经济带、京津冀、自贸区等国家重大战略和重大决策部署的法治建设,实现各项战略决策法治建设的对接,并探索建立为国家重大战略和重大决策部署提供法治保障和法律服务的常态化机制。五是统筹中央和地方的“一带一路”法治建设,对各部门、各地方出台的“一带一路”建设相关政策法规进行合法性审查,督促各部门、各地方将“一带一路”建设与法治政府建设结合起来,强化规则意识,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一带一路”建设,不能再走先乱后治的老路。

(三)打造数字法治的丝绸之路。

法治互通是政策沟通的重要内容,是“一带一路”建设中道路联通、贸易畅通、货币流通、民心相通的基础和保障。为了更好地实现法治互通,可以借助政策沟通的长效化沟通机制,依托现有的中国法网等网络平台,加强“一带一路”的数字法治建设,汇总建立我国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和条约、协定数据库,作为公共服务平台,为国内外组织和个人提供法律检索、案例查询等基本服务。

(四)加强涉外法律服务。

一是突出服务重点,围绕“一带一路”建设,为我国对外签订双多边条约等提供法律服务,为涉外商事交易提供法律服务、防范投资风险,拓展涉外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做好涉外诉讼、仲裁代理工作,依法依规则解决国际贸易争端。二是加强涉外法律服务机构建设,支持国内律师事务所通过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海外并购、联合经营等方式,在世界主要经济体所在国和地区设立执业机构,完善涉外法律服务机构境外发展的政策措施,提升其国际竞争力。三是壮大涉外法律服务队伍,发展公职律师、公司律师队伍,加快涉外律师人才库建设,为支持“一带一路”建设储备人才。四是改善涉外法律服务提供方式,促进涉外法律服务业与会计、金融、保险、证券等其他服务业之间开展多种形式的专业合作,深化法律服务业对外合作,探索我国律师事务所与外国律师事务所业务合作的方式和机制。五是健全完善涉外公证质量监管机制,建立完善涉外司法鉴定事项报告制度,进一步规范涉外司法鉴定工作。

(作者单位:司法部社会管理法制司)

 

“一带一路”法治保障和法律服务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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