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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领与规制: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贵州实践

时间:2018-09-20 1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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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立绿色绩效考核评价制度。建立体现生态文明要求的目标体系、考核办法、奖惩机制。把资源消耗、环境损害、生态效益等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大幅增加考核权重,强化指标约束,不唯经济增长论英雄。完善政绩考核办法,根据区域主体功能定位,实行差别化的考核制度。探索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和环境责任离任审计。强调领导干部要对环保责任负有最大的担当,不仅要看有没有把经济发展起来,更要看发展的经济是否是以牺牲环境为代价。出台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对各级党委、政府生态文明建设开展评价考核。制定环境保护督察方案,对各市(州)、贵安新区实现环境保护督察巡查全覆盖。同时,出台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对各中心城市、88个县(区、市)的大气和水环境质量按月公布并排名。狠抓中央环保督察组反馈意见整改,对交办的3478件群众举报投诉件全部办结,责令整改企业1538家、约谈1208人,问责375人。

  强化环境执法监督制度。针对环境执法监管和监督缺位问题,落实属地责任,全面排查整改各类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和环境隐患问题,不留监管死角、不存执法盲区,加强法律监督、行政监察,对各类环境违法违规行为实行“零容忍”,加大查处力度,严厉惩处违法违规行为。强化对浪费能源资源、违法排污、破坏生态环境等行为的执法监察和专项督察。资源环境监管机构独立开展行政执法,禁止领导干部违法违规干预执法活动。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加强基层执法队伍、环境应急处置救援队伍建设。强化对资源开发和交通建设、旅游开发等活动的生态环境监管。

  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建立领导干部任期生态文明建设责任制,完善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考核及问责制度。严格责任追究,对违背科学发展要求、造成资源环境生态严重破坏的要记录在案,实行终身追责,不得转任重要职务或提拔使用,已经调离的也要问责。对不顾资源和生态环境盲目决策、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领导责任。只要发生环境违法行为,对该违法行为负有立项、审批、监管职责的领导,无论行为发生时在什么岗位,即使已退休或转入其他岗位工作,一律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出台《贵州省生态环境损害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办法》,涵盖各级党委、政府在组织领导和决策过程中,以及各职能部门包括监管职能部门和管理职能部门在监督管理过程中、国有企事业单位在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中应当问责的情形。该办法把法律监督、纪律监督和社会监督做了统一,使解决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有了统一规范的责任追究依据和标准。

  2017年底,由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中央组织部联合发布《2016年生态文明建设年度评价结果公报》,结果显示,贵州的公众生态环境满意程度排名全国第2位、绿色发展指数排名全国第17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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