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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一带一路商事纠纷解决机制

时间:2018-10-09 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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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一带一路”建设进入制度化保障体系全面建设的新阶段,立基于“一带一路”倡议的经济贸易合作在不断加深,针对经贸活动的法律保障已成重要攻坚点。在此背景下,2018年1月23日,习近平主席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建立“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和机构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确立“一带一路”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基本框架,为保障“一带一路”营商环境勾画顶层设计,创造性地提出由最高人民法院牵头在深圳、西安两地设立国际商事法庭,组建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等创新性机制。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意见》,国务院与最高人民法院则在经历数月筹备之后,正式就《意见》实施提出具体方案。在塑造“一带一路”法治认同的道路上,《意见》阐明中国将不遗余力地坚守共商共建共享原则,《意见》致力于为已有国际法治合作添砖加瓦,打造国际法治合作新平台。

  国际商事法庭诉讼机制补足中国法治话语短板

  司法环节作为商事纠纷解决的最终保障,不仅关系到商事纠纷的终局解决,其在财产强制执行方面的职能还直接关系到当事人可否有效获得救济。然而,司法职能的国家属性导致司法判决在承认与执行方面远不及仲裁机构,司法机关在公共秩序等国际私法原则的“庇护”下,反而没有充分地发挥司法职能在解决商事纠纷方面的专业性优势。为解决司法机关在处理商事纠纷方面表现出的保护主义,尤其是在大额标的商事纠纷方面的低效率问题,世界各国纷纷建立国际商事法院、法庭,以应对国际性商事活动对司法职能的冲击。英国设立独立的商事法院已有上百年历史,长期的商事司法实践使之成为业界权威;迪拜国际金融中心(DIFC)法院在伊斯兰教法的传统下艰难开辟出对接于国际商事纠纷解决需求的诉讼机制,亦成为迪拜塑造国际金融中心地位中的关键节点。

  设立国际商事法庭是中国司法进程的必然一步,也是补足中国法治话语、对接国际法治合作的重要一环。此次《意见》最大的创新点即依托“一带一路”倡议设立国际商事法庭,促进司法机关更专业地服务于“一带一路”建设。最高人民法院在《意见》基础上出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国际商事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从受案范围、审判方式等方面细化国际商事法庭职能。可以认为,国际商事法庭的设立适逢其时,是我国主动迎合商事纠纷处理专业化、高效化需求的举措。当然,对中国法治话语的补足不应止于国际商事法庭的设立,国际商事法庭在后续运作应当更为进取。一方面,可效仿DIFC法院,在商事领域与他国法院增进司法互助,促进本法庭在判决承认与执行方面的权威地位,在商事司法机制的趋同潮流中塑造地域性乃至全球性商事纠纷诉讼解决中心地位。另一方面,国际商事法庭在组织架构及审判活动方面亦应当更具国际视野,商事法庭法官背景的国际化以及司法裁判文书论证的国际化将更好地增进国际商事法庭的公信力。尤其在审判活动中,即使跨国商事判决中可能需要考虑法律背景的差异,却不能因此减少对国际社会公认法律价值、国际法一般法律原则的重视,应尽可能在司法判决中消除本土化的消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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