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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为民企营造法治化制度环境

时间:2019-01-05 2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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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举行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强调,要支持民营企业发展,营造法治化制度环境,保护民营企业家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李克强总理在日前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也强调,支持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要把握好一个大原则,就是按照一视同仁原则,让各类市场主体切实依法依规公平竞争。

  相比于各种倾斜性支持政策,可以说,“法治化制度环境”是对民企更为根本的支持,是基础性的“定心丸”。公平与中性是营商环境的基本要求。在当前各方集中力量支持民企的背景下,已有专家提醒,要避免“一窝蜂”“一刀切”等倾向,防止过犹不及,而营造法治化制度环境尤须重视这一点。此前有媒体提到,最近有的地方下令对民营企业的账户不能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显然,这对于另一方诉讼当事人(可能同样是民企)的权益就造成损害,影响了司法的中立性和公正性。

  公平公正、中立中性、不偏不倚,这些应该是法治环境的基本特征。为民企营造法治化制度环境,重要的不是偏袒,而是公平;不是对民企不处罚,而是真正一碗水端平,做到规则明确,结果可预期。对标高标准的法治化制度环境,我们还存在一些短板。笔者认为,为民企营造法治化制度环境,当下应从立法、执法、守法三个方面努力。

  在立法方面,要坚持实事求是的精神,避免标准过高造成实际中的变通执行,同时要推动完善以民法为主导的经济法律规范,保护民营企业家人身和财产安全。曾有人说,“中国的企业家不是在监狱,就是在通往监狱的路上”。此话虽有些偏激,但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民企经济活动中的刑事法律风险。一方面,由于一些法规标准偏高,造成企业在实际中变通规避,一旦严格执行就会出现普遍性违法,此前有关部门对企业社保欠费进行集中清缴引发的担忧就是如此,而国务院作出降低社保费率的决策则体现了务实精神;另一方面,民营企业家人身安全问题常常由经济活动中涉及的刑事诉讼而引发。目前我国刑法中涉及企业经营活动的条款有50多条。公安部负责人日前表示,要严格掌握入刑标准,坚决防止刑事执法介入经济纠纷,坚决防止把经济纠纷作为犯罪处理。这一表态正是回应了这方面关切。市场经济是民事经济,应主要靠民法调整。我国民法总则已于2017年颁布施行,民法典各分编也在积极审议中。今后坚持更多以民法来处理市场经济中平等主体之间的纠纷,将是民营企业家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保障。

  在执法方面,要全面贯彻依法平等保护原则,对各类市场主体一视同仁、平等对待,防止差异化标准和选择性执法。近年来,司法系统甄别纠正了张文中案等一批侵害企业产权的错案冤案,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但是,以往那些侵害民营企业家人身和财产权益的判例,同样是依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作出的。这说明,在同样的法律之下,执法标准和尺度不同,效果则会迥异。近日,有企业家在自媒体发布文章,对东北某地警方在办案和羁押过程中的一些做法提出质疑,当地在回应时表示,“对依法经营的企业主主动服务、全力护航,对触犯法律、损害国家和他人利益的不法企业主也绝不姑息纵容”。这样的表态作为原则来讲确实没什么问题,但双方对事实的表述还是有不小差异。所以,执法公正的关键在于,要通过有效监督,使尺度与标准真正做到不偏不倚。最近,首张全国版负面清单发布,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类市场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进入,这就为公正执法、标准化执法奠定了重要基础。

  在守法方面,需要企业练好内功,加强自律。营造法治化制度环境,民企不只是被动的接受方,相反,要积极参与其中。企业的守法经营本身就是法治环境的重要内容。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也强调,民营企业家要讲正气、走正道,做到聚精会神办企业、遵纪守法搞经营。以最近陷入押金风波的共享单车企业来说,尽管涉及金额不小、群众反映强烈,因经营困境而造成的押金退还问题至少目前并未被视为刑法意义上的“诈骗”,没有作为刑事案件处理。交通部新闻发言人还表示,希望公众能够理性看待,多一些包容和鼓励,为新事物留下试错的空间。这些足以看出政府为民企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诚意。但是,企业自身也应反思,在押金使用等方面是否真正做到了守法合规,尊重了消费者的权益。再以权健事件来说,目前公安机关已对该公司涉嫌传销犯罪和虚假广告犯罪立案侦查,可以看出,并不会因为“支持民企”的大环境,就对相关企业的违法行为网开一面。总之,监管应该包容,企业更要自律,只有双方良性互动,才能真正营造法治化制度环境,也才能让企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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