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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月,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法官法和检察官法。同时,关乎所有公民健康权益的疫苗法草案和药品管理法草案提交二审。
有点尴尬的是,因为不了解立法程序,一些自媒体纷纷“报道”后两部大法未获通过被否决。这虽令人啼笑皆非,但也热情可嘉。起码,关注立法,前提是有了法治意识,有,总比没有强。从这个意义上说,“正读”,“误读”,都是法治进步。
先看看法官法和检察官法,都说了点啥。
法官法,一个亮点是,提高了担任法官须从事法律工作的年限,从原来的2年提高至5年,换句话说,要先做满5年法律工作,才有资格做法官,当然,有资格做,不是一定就能做。
法庭上,什么样的法官更有权威?是沉稳厚重,还是稚气未脱?曾经,年轻法官在法官群体中占有相当大的比例。但司法权,是对案件事实和法律的判断权和裁决权,司法人员要有良好的法律素养和法学知识,还要有丰富的社会阅历和实践经验。只有这样,判决才会贴近社会现实,否则,裁判质量不高、审判效率低下、机械适用法律,一系列与司法公正相悖的弊端,恐怕难以避免。这一点,法官的职业要求和医生有点像——年龄,代表了资历,凝聚了经验和权威。资历,于法官而言,不可或缺。因此,适应司法体制改革,法官法适当调整法官的工作年限要求,对法官更好履职,很必要。
检察官法,增加了检察官的职责。因为,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英雄烈士保护法,都对检察机关的职责提出了新的要求;同时,新时代公众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也都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因此,检察官法自然要顺势而为,明确检察官的新职责,切实让公众感受到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保障公平正义。
如果,要用一句话“正读”法官法和检察官法的立法价值,应该是——切实提高法官、检察官素质,维护法官、检察官合法权益,巩固司法体制改革成效,提高司法公信力。
如果说,法官法和检察官法在舆论的“正读”中顺利表决通过;进入二审的药品管理法草案和疫苗管理法草案,则是遇到了尴尬的“未通过”误读。
看看这两部大法草案,最鲜明的特征是——重典治乱,“四个最严”入法,以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建立覆盖全过程全链条的法律制度,确保用药安全、有效、可及。
其中,药品管理法草案明确了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在各环节的责任,规范网络销售药品行为,加强药品上市后管理,加大对药品违法行为处罚力度。
疫苗管理法草案,激励支持疫苗研制创新,加强预防接种管理、规范预防接种行为,国家实行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制度,补充完善法律责任,提高违法成本。
无论《我不是药神》,还是疫苗风波,都让公共健康立法格外受关注,两部大法草案,自然也被各路媒体关注,包括自媒体。两部大法草案只是进入二审程序,尚未到表决的时候,却被一些自媒体误读为“没有通过”,情绪很是急切。
其实,按照“二审三表决”的立法程序,这两部大法草案在第三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后,进入表决程序是大概率。
换个角度想想,闹一次“误读”的乌龙,未尝不是好事。早些时候,有多少人分得清楚“权力”和“权利”呢,说的多了,分清楚的人也就多了,这就是一种进步,而点滴进步终将助力法治中国的法治素养。
事实上,近期社会热点事件再次表明,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现实中的纠纷之所以发生,更多的,是人们对规则的不了解。当一个国家越来越多的人认同、尊重、崇尚法治,公众对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要求和期盼,高于以往任何时候。因此,会有越来越多的人会关注、了解法律本身。立法,作为法律的制定过程,受关注程度之高,更是前所未有。
目前,药品管理法草案和疫苗管理法草案,正在征询公众意见,期待更多法治思维助力法治中国,即便“误读”,也不怕,有“误读”就会有“正读”,真理,总是越辩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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