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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广播电视台原党委委员、副总编辑王英受贿案一审宣判

时间:2019-01-05 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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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广播电视台原党委委员、副总编辑王英受贿案一审宣判

2018年12月28日,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山东广播电视台原党委委员、副总编辑王英受贿案。对被告人王英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扣押、查封在案的赃款赃物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山东广播电视台原党委委员、副总编辑王英受贿案一审宣判

经审理查明:2007年至2016年,被告人王英利用担任山东有线电视中心主任、山东龙视天下传媒有限公司董事长、山东龙视天下传媒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山东乐拍商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山东广播电视台党委委员、副总编辑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印刷业务承揽、装修装饰工程承揽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或索取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430万余元。

山东广播电视台原党委委员、副总编辑王英受贿案一审宣判

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英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或索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受贿罪,且数额特别巨大。王英具有索贿情节,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王英对大部分犯罪认罪、悔罪,积极退赃,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王英受贿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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