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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岚:服务应成为教育治理的方向

时间:2016-05-03 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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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服务应成为教育治理的方向

  近年来,治理一词被各种媒体频频提及,并引入到各个领域,也包括教育领域,但我们究竟应如何治理?虽然各个领域的具体做法不尽相同,但其核心的价值取向是相同的——走向服务。服务不仅是教育行政由管理走向治理的天然使命,是教育治理过程中的现实追求,也是未来教育治理的方向。目前不论是我国的有关文件还是2015年12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都体现了国家行政部门要为人民提供服务并向社会购买服务、提高服务质量的意愿。由于教育产品的属性是精神产品,其服务的标准还存在一定的不统一性,所以,这一过程是渐进式的。

  如何评价走向服务的教育治理行为

  教育治理行为能否走向服务,能否实现为人民服务的根本目的,其评价标准应包括以下七项指标:

  合法性。教育治理行为不仅要合乎相关法律条文的有关规定,还要考虑其被社会自觉认可和服从的程度,即教育治理行为要以法律为依据,同时还要考虑社会民众对治理行为的接纳程度,在此基础上来调节教育的治理行为。

  透明性。教育治理信息要公开,这是现代管理的一项重要指标。不仅所有教育治理信息要让民众有知情权,更要让民众对治理行为进行监督,并开辟多种渠道收集民众意见的反馈。通过不断增加治理行为的透明性,改善治理行为。

  责任性。治理者及教育行政部门都要为治理行为负责,其最终的责任对象是人民。治理行为的有效性要看人民合理、合法的教育需求是否得到了满意的回应与服务。所以,责任越明确,越能约束与规范教育治理行为,提高行政效能。

  全纳性。治理行为不同于以往的行政化行为,它要吸纳所有利益相关者的广泛参与,相互协作,形成一个全纳式的新型网络化行政模式。

  持续性。治理的行为要持续,它不是一个阶段性的行政行为,而是在实践中不断完善、不断应用的一个过程。事实上,教育实践不断有新的问题出现,治理行为也就不会停止,而且前后治理行为的价值准则应保持一致性。

  公正性。衡量治理行为是否公正的测量手段是公平,公平是世界各国社会共同追求的价值准则。在教育治理行为上,要做到:校际间、城乡间、地域间等多方面教育的协调发展、均衡发展。

  替代性。以服务为导向的教育治理,可以借鉴国内外成熟的“购买服务”经验,在教育评价、校园周边秩序、基建项目招投标、社会实践活动等方面购买社会第三方服务。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将更有资质和更专业的社会服务引入教育领域,实现对教育实践服务的目的。

  以上各项指标相互联系,相互渗透,共同形成一个完整的教育治理行为评价指标体系,在此基础上可进一步形成更细致的二级、三级操作性指标。

  如何构建走向服务的教育治理体系

  在以上教育治理行为评价指标的框架下,我们可以构建起走向服务的教育治理体系,以保障教育治理的质量。

  走向服务的教育治理目标是追求公平。公平是衡量社会公正的标尺,我们要努力促进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避免公共教育功利化倾向,为每一位学习者提供公平的教育机会,进而促进教育过程均等、结果均等。

  走向服务的教育治理原则是促进和谐。每一次教育问题的治理都是为了促进和谐,和谐不是妥协、不是迁就,而是积极主动地解决现实问题。

  教育治理的主体有别于传统的教育行政主体,它不仅包括教育行政部门、教育公务人员,还包括校长、教师、学生、学生家长、社会有关人士等在内的所有利益相关者,当然,这种利益不仅仅是经济利益,还包括社会效益。

  走向服务的教育治理机制要体现互补,实际就是要打破原有线性行政模式,实现全纳式的网络化治理模式,取长补短,实现原有单一行政模式不能完成或很难完成的任务,从而提高教育治理效能。这其中也包括引入社会服务机构的参与,不仅可增加服务的科学性,也可提升服务质量。

  走向服务的教育治理制度需要细节化,这不是简单地制定几种相关制度,而是要制定更加详细的精细化制度。细节决定成败,细节决定服务质量。在坚持相应的原则下制定更加科学、人性化的制度。同时,还要出台相应的教育政策,为细节化制度的制定与推行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走向服务的教育治理效果的评估要体现服务性。我们可以依据各种评价指标来评估教育治理效果,因此,制定科学、合理的评价指标是关键。而评估不是为了评级或是惩罚,而是应体现服务性,倾听民意,找出关键性问题,并为问题的根本性解决寻找最佳方案。(作者系东北师范大学教育学部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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