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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印发《关于开展校园欺凌专项治理的通知》,将对这一现象进行专项治理。
笔者认为,对校园欺凌的极端行为和极端事件作出惩戒非常必要,这一方面在于惩戒和教育施暴者,另一方面也是为其他学生提供一个安全的校园环境,保障他们的受教育权。从我国现有法律规定来看,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处理过轻。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不满14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或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虽然我国刑法规定了收容教养制度,但实践中用得很少。而对一般的欺凌事件,学校缺乏有效的惩戒工具。综合考虑,未来立法中有必要改变法律中一刀切的做法,提高公权力介入严重校园欺凌案件的可能性,同时改革现有的政府收容教养制度,为应对恶性校园欺凌案件提供一种有效的惩戒和教育方案。
另一方面,仅仅寄希望于刑事处罚或严厉处罚是不够的。基于未成年人的特殊性,校园欺凌行为的预防应该从更长远着手,推行规则教育。多年来,与知识教育相比,我们的规则教育严重缺失。除此之外,在学校中,越来越多的老师“不敢”轻易批评学生,“不敢”指出学生在行为规则上的错误。而规则意识正是在不断矫正错误的过程中被强化的,没有批评和惩戒的教育不是完整的教育。对一些家长来说,也需要改变对学习成绩的过分强调,提高对子女规则教育的重视,不能把这一责任全部推到学校。
未成年人的心智具有很强的可塑性,教育部门需要制定一个内容详尽而具体,且含有相应后果模式的行为规范,让学生养成底线意识,告诉他们哪些行为是同学、老师、学校和社会不能接受的,以及这些行为可能产生的后果。在这方面,我们可以借鉴国外一些成熟的经验。
此外,在校园欺凌案件的应对上,还应该建立起由学校主导、家庭和社会充分参与的、针对校园欺凌的信息系统和反应方案。由于校园欺凌事件涉及到较多学生,在案件的处理上,学校应该占主导,同时应该赋予学校一定的惩戒学生的权力。
(原载5月10日《人民日报》,作者应飞虎,有删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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