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作者:点击:
点标题下方的蓝字可关注湖南教育网官方微信!
导读
日前,教育部颁布《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教育部令第40号)(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是教育部第一次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对高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做出规定,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哪些行为属于学术不端?
经调查,确认被举报人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构成学术不端行为:
(一)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
(二)篡改他人研究成果;
(三)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四)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
(五)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申请学位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六)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
(七)其他根据高等学校或者有关学术组织、相关科研管理机构制定的规则,属于学术不端的行为。
对学术不端行为有何处理措施?
高等学校应当根据学术委员会的认定结论和处理建议,结合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依职权和规定程序对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理:
(一)通报批评;
(二)终止或者撤销相关的科研项目,并在一定期限内取消申请资格;
(三)撤销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
(四)辞退或解聘;
(五)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处理措施。
同时,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等处分。
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获得有关部门、机构设立的科研项目、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等利益的,学校应当同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学生有学术不端行为的,还应当按照学生管理的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学籍处分。
学术不端行为与获得学位有直接关联的,由学位授予单位作暂缓授予学位、不授予学位或者依法撤销学位等处理。
如何举报学术不端行为?
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一般应当以书面方式实名提出,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
(二)有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事实;
(三)有客观的证据材料或者查证线索。
以匿名方式举报,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或者线索明确的,高等学校应当视情况予以受理。
《办法》的篇章结构和主要内容
《办法》共8章,41条。结合当前国内外高校预防和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实践,从总则、教育与预防、受理与调查、认定、处理、复核、监督等方面,进行了制度设计,覆盖了查处过程中的各个环节应当遵循和需要避免的行为,强调了程序正当、当事人合法利益保护等方面的突出位置。
《办法》的主要内容包括:其一,明确政府和高校在预防和处理学术不端行为中的职责;其二,健全学术不端行为的教育与预防体系;其三,明确学术不端行为的概念和类型;其四,健全举报受理及组织调查的程序规则;其五,规范对责任人的处理及救济制度;其六,建立相关的保障与监督机制。
为何设置单独一章规定“教育与预防”?
《办法》最终目的是为了净化高校学风,营造风清气正的学术生态。从这个意义上,查处学术不端行为只是手段之一,关键还是在教育预防。因此,《办法》在总则之后设专门一章对教育与预防作出规定,要求高校开展学术规范和学术诚信的教育、培训,并建立科学公正的学术评价和学术发展制度,完善相应的知识产权查询制度和学术规范监督机制等,以教育引导、制度规范、标本兼治的原则建立和完善弘扬优良学风的长效机制。
《办法》为何要强调高校的责任主体地位?教育行政部门的职能如何设定?
加强学风建设是高等学校依法办学的基本要求之一。新修订的《高等教育法》特别强调了高校学术委员会在调查、认定学术不端行为方面的职责。《办法》明确高等学校是学术不端行为预防与处理的主体,明确和细化了上位法的有关规定,突出了落实高校办学自主权、促进高校自主发展、自我监督的原则。根据职责分工,学术委员会依法负责调查、认定学术不端行为;高校应当根据学术委员会的认定结论和处理建议,结合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依职权和规定程序对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作出相应处理。这样的设计旨在体现学校内学术权与行政权的分离,从而避免行政对学术事务的不当干预。
《办法》规定,教育部、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教育部门负责制定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宏观政策,指导和监督高等学校学风建设工作,建立健全对所主管高等学校重大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机制,建立高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报与相关信息公开制度。
《办法》中对于举报受理、调查和处理的程序性规定是怎么考虑的?
《办法》采取“举报以实名为主,匿名为辅”原则。对学术不端的举报,一般应当以书面方式实名提出,有明确的举报对象,有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事实,并且有客观的证据材料或者查证线索。
对于举报的处理,《办法》严格实行正当程序原则,对调查组的组成规则、回避制度、当事人权利义务、调查结论等作出了明确规定。高等学校根据学术委员会的处理建议对责任人做出处理或提出处理建议。经调查不构成学术不端行为的,高等学校应通过一定方式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为了保护当事人的权益,《办法》还专门规定了异议与复核等程序,努力通过程序保障机制确保“勿枉勿纵”。
《办法》出台后,如何确保有关精神和要求落到实处?
《办法》的出台对于规范学术不端行为处理机制,推动高等学校学风建设、优化学术环境,具有重要意义。然而,“徒法不足以自行”,确保有关精神和要求落到实处,需要做如下工作:其一,高等学校应当结合学校实际和学科特点,制定本校学术不端行为查处规则及处理办法,明确各类学术不端行为的惩处标准;其二,高等学校应当遵循实事求是、严肃认真的精神,严格执法,对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作出公正的处理,并同时注重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其三,高等学校应当认识到治理学术不端行为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从源头上抓起,完善学术治理体系,建立科学公正的学术评价制度。
点击“阅读原文”可查看完整文件。
素材来源于教育部网站、微言教育
编辑整理:知翼、刘亮、汤佳
关注湖南教育网微信可以查询《湖南历年高招投档线》2010—2016年
(此文不代表本网站观点,仅代表作者言论,由此文引发的各种争议,本网站声明免责,也不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