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作者:点击: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基础教育和中等职业教育学生资助工作,确保国家已经出台的各项学生资助政策不折不扣执行到位,近日,市教委、市财政局印发了《关于重申基础教育和中等职业教育国家资助有关政策的通知》,都有哪些政策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学前教育
>>>>
文件依据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幼儿资助工作的通知》(渝财教〔2014〕279号);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完善建卡贫困户子女教育资助政策的通知》(渝财教〔2016〕126号)。
>>>>
主要政策内容
在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公、民办幼儿园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在园幼儿均纳入资助范围,优先将建卡贫困户、城乡低保家庭、孤儿、残疾儿童等家庭经济困难在园幼儿全部纳入资助范围,免收保教费和生活费。
受助幼儿保教费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150元、全年按10个月计算,生活费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3元、全年按220天计算。市级财政根据补助标准,按全市在园幼儿平均8%的比例测算家庭经济困难在园幼儿(其中:贫困区县10%、主城区5%、其他区县8%),分区域安排奖补资金;奖补资金市级补助比例按主城区20%、贫困区县80%、其它区县50%计算。
区县(自治县)应制定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幼儿资助实施办法,统筹市级财政补助经费,及时足额落实受助幼儿保教费和生活费补助经费。幼儿园按照事业收入的5%提取资金,专项用于资助本园受助幼儿保教费和生活费。
义务教育
>>>>
文件依据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做好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寄宿生生活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渝教财〔2014〕80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6〕28号);《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完善建卡贫困户子女教育资助政策的通知》(渝财教〔2016〕126号)。
>>>>
主要政策内容
对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和非寄宿建卡贫困学生补助生活费,其中: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人数比例全市按照在校寄宿生的55%确定,并分区县核定。
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标准为小学每生每天4元、初中每生每天5元,全年按照250天计算;非寄宿建卡贫困学生补助生活费补助标准为小学每生每天6元、初中每生每天7元,全年按照250天计算,已享受营养改善计划补助资金一并纳入计算,不得重复享受。
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地方各承担50%,地方承担部分,位于都市功能核心区和都市功能拓展区的区,由区财政承担80%;位于城市发展新区的区,由区财政承担50%;位于渝东北生态涵养发展区和渝东南生态保护发展区的区县(自治县),由区县(自治县)财政承担20%。非寄宿建卡贫困学生生活费补助所需资金全部由市级财政承担。
按照当年资金不留结余、生活费补助标准不得低于市级规定标准的原则,区县(自治县)可结合实际分等级确定补助标准和享受学生比例。
普通高中
>>>>
文件依据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实施方案>的通知》(渝财教〔2010〕252号);《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重庆市扶贫工作开发办公室 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进一步完善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学费政策的通知》(渝财教〔2016〕198号);《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完善建卡贫困户子女教育资助政策的通知》(渝财教〔2016〕126号)。
>>>>
主要政策内容
对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施国家助学金制度,全市平均资助面为30%,分区域分档核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比例(其中:主城区20%、贫困区县35%、其他区县25%),向农村、贫困和民族地区倾斜。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具体资助标准由各区县(自治县)结合实际在1000—3000元范围内确定,可以分为2-3档,建卡贫困户子女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 3000 元。
对具有重庆市普通高中正式学籍、在校就读的农村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城乡低保家庭学生、城乡非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城乡特困救助供养学生、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及社会散居孤儿实行免除学费政策,如有类型交叉,不重复享受;各区县(自治县)现行免学费政策范围宽于本通知要求的,可继续执行。公办学校按物价、财政、教育部门批准的学费标准,免收学费;民办学校按当地同类型公办学校学费标准,减免学费,按物价、财政、教育部门批准的学费标准高出补助的部分,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
国家助学金所需经费由中央、市和区县(自治县)共同分担。其中:中央分担80%、地方分担20%,地方分担经费中,市和区县按主城区2:8、贫困区县8:2、其他区县5:5比例进行分担;四川外国语大学附属外国语学校地方承担部分经费全部由市级财政承担。
对公办学校因免收学费、民办学校因按照当地同类型公办学校免学费标准减免学费而导致学校收入的减少部分,由中央、市和区县(自治县)财政补助学校。符合国家免学费政策规定条件的,所需资金中央财政承担80%,其余由市和区县财政承担;其他符合全市免学费规定条件的,所需资金由市和区县财政承担;地方承担经费部分,都市功能核心区和拓展区承担80%、城市发展新区承担50%、生态发展区承担20%。国家级及市级贫困区县在脱贫摘帽3年过渡期内所需承担资金由市级承担。中央财政逐省核定免学费财政补助标准,原则上3年核定一次;市级财政逐区县确定免学费标准,第一年核定补助预算资金,以后年度原则上按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数确定,每年核定一次,不足资金由区县财政纳入预算足额保障。
区县(自治县)应制定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和免除学费政策具体实施方案。普通高中学校要从实际收取的学费收入中按10%比例提取经费,用于减免学费、设立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
中职教育
>>>>
文件依据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完善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学生资助政策的通知》(渝办发〔2012〕248号);《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教〔2011〕33号);《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和完善中职学生资助资金分担机制的通知》(渝财教〔2011〕75号);《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调整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住宿费资助政策的通知》(渝财教〔2016〕199号);《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完善建卡贫困户子女教育资助政策的通知》(渝财教〔2016〕126号)。
>>>>
主要政策内容
对全市公办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具有全日制正式学籍的一、二、三年级学生给予免学费资助;对全市民办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学生参照同类公办学校学生免学费补助标准给予资助,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收费标准高出补助标准的部分由学生家庭负担。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不纳入资助范围;学生退学、休学、转学、重读等,累计资助不得超过3年;未按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教学安排参加学习和实训的学生不纳入资助范围;未达标的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学生不纳入财政资金资助范围,所需资金由学校承担。
对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具有全日制正式学籍的一、二年级涉农专业学生、户籍为连集中片特困地区农村(不含县城)学生、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除涉农专业和户籍为连片特困地区农村学生外)实施国家助学金制度。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金资助面全市平均比例为30%,并分区域相应核定资助比例,其中:主城区20%、一般区县30%、贫困区县40%(12个集中连片贫困区县城市户籍非涉农专业学生资助比例为50%)。
对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具有全日制正式学籍的一、二、三年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行住宿费补助,住宿费补助时间为2.5年;住宿费资助面全市平均比例为30%,并分区域相应核定资助比例,其中:主城区20%、一般区县30%、贫困区县40%。
就读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建卡贫困户学生,全部纳入免学费、国家助学金和住宿费资助范围,其中国家助学金按照每生每年3000元标准执行。
免学费补助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按照每生每年平均2000元标准共同分担,其中地方承担部分,由市和学校所在区县按8:2的比例分担。国家助学金资助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按每生每年2000元的标准共同分担,其中:建卡贫困户学生国家助学金标准3000元中高出2000元的部分全部由市级承担,其余地方承担部分由市和学校所在区县按8:2的比例分担。住宿费补助资金由市和区县按按8:2的比例进行分担。
区县(自治县)应制订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住宿费补助和国家助学金实施方案。国家助学金应按学期申请和评定,按月通过资助卡发放给受助学生。
各区县(自治县)应当及时制订完善实施方案,足额落实资助经费预算,规范资助资金拨付管理,强化政策落实监督检查。
市教委、市财政局将对各区县政策落实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向全市通报检查结果,对资助政策落实不到位、资助工作开展不力的区县(自治县)和学校进行约谈,督促限期整改。对资助违纪违规的学校,在评优、创重、项目经费安排等方面实行“一票否决”。
(此文不代表本网站观点,仅代表作者言论,由此文引发的各种争议,本网站声明免责,也不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