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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继续教育作为独立的“教育类型”在法律层面已经明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十七条“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第二十条“国家实行职业教育制度和继续教育制度。国家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继续教育,使公民接受适当形式的政治、经济、文化、科学、技术、业务等方面的教育,促进不同类型学习成果的互认和衔接,推动全民终身学习”等相关条款内容,[2]进一步分析后可知:继续教育是与学校教育、职业教育并列的“一类”教育,继续教育作为独立的“教育类型”已经在法律层面得到确认和固化。尽管同属于“教育”范畴,但学校教育、职业教育、继续教育这三类教育的功能定位、培养对象、培养目标、教育形式、教育内容、制度体系等都有明确分工和明显区分。例如,继续教育的对象是全体公民,这与学校教育主要面向适龄人口为主的定位有根本的不同。
根据上述分析,在此,笔者将“继续教育”界定为中国教育体系中单独的一类教育;同时,本文针对“继续教育”这个术语,如不特别指出,都是默认包括学历继续教育和非学历继续教育两个方面,所研究提出的相关政策、举措,得出的相关观点、结论,如不特别指出,也都是默认适用于学历继续教育和非学历继续教育两个方面。笔者认为,在实践中,将“继续教育”仅仅理解为“学历继续教育”或者“非学历继续教育”的倾向都是片面的。秉持这样的观点和视角,是本文研究和探讨继续教育改革相关问题的认识前提。
推进继续教育改革,谋划改革方略,要在界定好继续教育的概念与内涵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入探讨继续教育与其他教育的区别与联系。首先,分析和理解继续教育与学校教育、职业教育的区别,要从它们都是不同的教育“类型”出发,认识到它们相互之间实际上是互不隶属、互不交叉、互相平等的关系,重在理解它们所实行的不同教育制度。其次,把握住它们之间的联系,则要从它们尽管是不同类型的教育,但终究属于“教育”这个共同的范畴着眼。它们在同一个教育体系内部,职能不同、分工不同,但是之间没有高低上下之分。在实践中,如果是同一层次、同一专业、同等质量的学历继续教育学生,但是分属于继续教育、学校教育、职业教育的不同类型,相互之间并没有不可逾越的鸿沟,只要遵循一定的规则或者协议,这些学生的学分、学籍、学历理论上都是可以互认、互通、互转的。
2.“什么是继续教育”和“什么不是继续教育”需要同时把握
根据教育法相关条款,以及当我们确实已经深刻理解了继续教育作为独立类型的“单独一类教育”这个定位后,对于“什么是继续教育”和“什么不是继续教育”的问题,应该不会再有疑问。但是,针对某些具体情况,可能还需要进一步仔细斟酌。比如,“本专科层次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算不算“高等教育”?开放大学属于继续教育范畴,是否也属于“高等教育”范畴?当面对类似这样的问题时,往往会感到困惑,觉得不是特别好回答。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指出:“继续教育是面向学校教育之后所有社会成员的教育活动,特别是成人教育活动,是终身学习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3]这是目前为止国家正式文件中对继续教育做出的最新定义。这个定义与教育法中对继续教育的描述在内涵上是相通的,但是角度有所不同。理解好这个定义,其中的一个问题或者难点在于首先需要明确什么是“学校教育”。“学校教育”一词是否就是指“学校提供的教育”或者“学校举办的教育”等含义?这里需要做出回答。
事实上,这种关于学校教育的理解将会走不通。比如说,目前开放大学定位于继续教育已经没有什么争议,但是,按照教育法的理解,这也将意味着开放大学不再属于“学校教育”。然而,开放大学确实是一所学校,且正在提供教育、举办教育。因此,关于“学校教育”比较恰当的理解应该是“一个人以正式的全职注册学生身份在各级各类学校内(校园里)接受全日制的教育”之意。只有这样来界定“学校教育”,才能更好地理解和把握国家教育规划纲要提出的继续教育定义,也才能认识到将开放大学定位为继续教育确实是实事求是、符合实际的。
由于上述困惑的存在,在此,笔者尝试对继续教育提出一个更方便理解的定义,即所谓“继续教育”就是“个人继续接受教育”之意。此处,“个人”一词强调学习者是以非全职注册学生的身份尤其是在职学生的身份进行兼职学习的;“继续”一词强调从某个人最近的一次作为正式注册的全职学生在学校内(校园里)接受全日制教育毕业以后起算时间;“教育”一词包含各种新知识、新技能、关键能力和综合素质的教育,主要是指受教育者出于提升个人职业能力,满足个人兴趣爱好,促进个人学历提升获得文凭学位等不同目的,而接受的各种高质量的非全日制教育(注:这里提到的非全日制教育并不排斥脱产学习,也不代表与全日制教育应该实行不同的质量标准)。
根据这个继续教育的简单定义,目前包括高等教育在内的所有“学校教育”,严格意义上,都不是继续教育。同理,本专科层次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也不是(或不属于)“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反之,高等教育、职业教育也不包含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在内。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自学考试”制度本身仅仅作为一种考试制度存在,而非一种教育形式,因此,自学考试制度与继续教育从来都“不在一个频道上”。这些定义和结论对于理解和展开本文后续的论述逻辑十分重要。
3.不同视角下继续教育的内部类别划分思考
推进继续教育改革,需要把握住继续教育的内部类别划分,可以有如下几种角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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