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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就教育惩戒征求意见 教师如何实施惩戒权引热议

时间:2019-11-23 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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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社北京11月22日电 (记者 马海燕)中国教育部22日公布《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则》)。《规则》提出,教育惩戒是教师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必要手段和法定职权。但教师在教育教学管理、实施教育惩戒教育过程中,不得以击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等六方面体罚行为。

资料图:老师在教室里给小学生们辅导作业。中新社记者 王中举 摄

资料图:老师在教室里给小学生们辅导作业。中新社记者 王中举 摄

  这一规定立即引发网络热议。21世纪教育研究院副院长熊丙奇表示,大家一直在谈教育惩戒权,但教师很尴尬,怕用了惩戒权被投诉;家长也担心,怕教师滥用惩戒权,相对处于弱势的孩子没有发言权,所以才有了官方发文将“教育惩戒”明确下来。

  《规则》把惩戒分为一般惩戒、较重惩戒、严重惩戒、强制措施等。

  比较轻的,如教师在课堂教学、日常管理中,根据学生违规违纪情形,可以点名批评,责令赔礼道歉、做口头或者书面检讨,适当增加运动要求,不超过一节课堂教学时间的教室内站立或者面壁反省,暂扣学生用以违反纪律、扰乱秩序或者违规携带的物品,课后留校教导,学校校规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

  比较重的,如学生违规违纪、行为失范,屡教不改的,或者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的,或者有欺凌同学、辱骂殴打教师等恶劣情节的,教师应当提请学校,即给予不超过一周的停课或者停学,要求家长带回配合开展教育;由法治副校长或法治辅导员予以训诫;安排专门的教育场所,由专业人员进行辅导、矫治;改变教育环境或者限期转学;学校校规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

  中国人民大学教育学院教授程方平认为,惩戒是教育的一部分,没有惩戒就没有教育,不能把惩戒妖魔化。许多例子都说明有些“问题孩子”在学校时,如果老师好好教育,还可以走上正路;但如果学校放任,老师不敢管,到社会上就会形成更大的危害甚至犯罪。

  《规则》也规定,对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者经教育惩戒仍不改正的学生,学校可以给与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的纪律处分。对高中阶段学生,还可以给予勒令退学或者开除学籍的纪律处分。

  学生行为涉嫌违法、犯罪的,学校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因违法、轻微犯罪行为但不予行政、刑事处罚的学生,学校可以按照法定程序,建议将其转入专门学校教育矫治。

  熊丙奇说,《规则》明确了惩戒方式和适用范围,就好比道路交通法,明确规定什么情况下应该受到什么处罚,但要使惩戒权行之有效、落到实处,还要进一步细化,细化到某一个行为出现,老师就对应哪一条规则行使惩戒,这样才能免去各方对教师行使惩戒权的担忧。

  程方平同时提醒,惩戒权不能滥用,冷暴力、语言暴力的伤害不比罚站、推搡的伤害小。“现在家长对孩子的教育非常重视,担心孩子在老师那里受到不公正待遇。”程方平说,那是有一部分教师不懂教育、滥用了惩戒权造成的,也是因为现在师生关系紧张、家长对教师不信任,说到底是师生关系庸俗化、商业化造成的,因此更需要通过制度调整,恢复师生之间、学校和家长之间的信任。

  《规则》同时提出,教师在教育教学管理、实施教育惩戒教育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即以击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体罚行为;超过正常限度的罚站、反复抄写,强制做不适的动作或者姿势等间接伤害身体、心理的变相体罚行为;辱骂或者以带有歧视、侮辱的言行贬损等侵犯学生人格尊严的行为;因个人或少数人违规违纪行为而惩罚全体学生;因个人情绪或者好恶,恣意实施或者选择性实施惩戒;其他侵害学生基本权利或者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对于如何判定“不良惩戒”,熊丙奇也认为,应当规定更细致一些,量化到教师对照规则即可明白自己踩线或违规,才具有可操作性。“超过正常限度的”“因个人情绪或者好恶,恣意实施或者选择性实施惩戒”最好都越细化越好,才对教师具有约束性。

  “对不良惩戒的判断由谁判定也是个问题,不能只由行政部门断定,而要有家长、学生、教师和社会第三方代表。同时惩戒要有度,对于小学低幼年级学生、女生、残疾学生要有特别保护。”程方平说,政策的制定一定要是一个整体,将惩戒和维权结合起来,织成善的网,最终回到家校互信的轨道上来。(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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