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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许可擅用照片 立即删除也须赔偿

时间:2018-10-23 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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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年,自由摄影师闫某在陕西省拍摄完成了8幅摄影作品。2007年,闫某将作品上传于网络。2010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某旅行社在其经营的旅行网上登载了闫某的摄影作品用于揽客。2016年5月,闫某发现后,申请北京市国信公证处对旅行社的侵权行为进行了证据保全。事后,闫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旅行社立即停止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并在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刊登致歉声明,赔偿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合理费用共计两万元。

  得知被诉后,旅行社立即从其网站删除了涉案图片。旅行社辩称,闫某不能证明自己是涉案照片的著作权人;从涉案照片及网站的知名度、使用方式、点击率综合考量,旅行社并未获得任何实际利益;此外,旅行社认为,道歉声明在自己的网站中刊登即可。

  近日,新疆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审理后,认定旅行社的行为侵权,须向著作权人赔偿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8000元。

  “著作权属于作者,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取得权利的合同等,都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该案承办法官介绍,本案中,原告提交了保存涉案图片的光盘,光盘内容显示了涉案图片的详细拍摄信息,足以认定原告提交的光盘是涉案图片的底稿。根据原告提供的涉案图片的底稿和有关拍摄信息,可以认定原告闫某是8张涉案照片的著作权人。

  同时,公证处的公证书证明,被告旅行社未经过闫某的许可,登载了与闫某享有著作权的摄影作品内容一致的图片,侵犯了闫某对涉案作品所享有的署名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旅行社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据此,法院作出了如上判决。(记者 潘从武 通讯员 张秀 唐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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