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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闻| 要闻回顾与预告

时间:2016-05-24 0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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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会议】亚洲法律学会第十三届年度会议在北大举办

  2016年5月19日至20日,亚洲法律学会(Asian Law Institute, ASLI)第十三届年度会议在北京大学法学院成功举办。来自亚洲及欧美22个国家和地区的120余位高校学者、法律专家、法律实务从业者共聚燕园,探讨亚洲法学研究、法学教育领域的相关问题。本届法律年会的主题为“法律全球化下的亚洲视角”。来自30余所知名高校的诸位法学专家学者以专题论坛的方式,对诸多法律问题进行深入探讨,通过不同社会文化背景的学者之间的观点交流与思想碰撞,促进亚洲国家法学理论与司法实践的进一步发展与完善。

  19日上午9:30,会议开幕式在凯原楼报告厅举行。全国政协原副主席、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罗豪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北京大学常务副校长吴志攀,亚洲法律学会理事会主席、香港大学法学院院长Michael Hor,亚洲法律学会主任、新加坡国立大学法学院副教授Gary Bell,北京大学法学院院长张守文,北京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潘剑锋出席开幕式。开幕式由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王锡锌主持。

  首先,张守文院长致开幕辞。他代表北京大学法学院对全体与会学者表示热烈的欢迎,对促成会议举办的各方表示诚挚的感谢。他指出,在经济全球化和区域一体化的大背景下,亚洲法律学会为各国各地区法律界的合作和交流搭建了一个良好的平台,希望与会者在未来两天内能够充分交流,促进亚洲法律事业的纵深发展。

  随后,吴志攀常务副校长致辞。他指出,北京大学近年来的国际化程度不断提高,本届年会更是北京大学国际化发展的一个重要契机。同时,他也表达了对与会人员的欢迎和感谢。

  之后,Michael Hor主席致辞。他首先对与会领导和会议组织者表示衷心感谢,并简要介绍了亚洲法律学会的创立目标与历史发展。他强调,亚洲法律工作者应该创建自己的体系,积极建立彼此之间的连接与合作。同时他指出,中国现在有良好的法治计划,必将推动整个亚洲法律大潮的发展。最后他对亚洲法律学会提出了“走向世界、开放发展”的更高要求。

  随后,Gary Bell主任致辞。他对Michael Hor教授的发言表示高度赞同,并指出,亚洲法律学会是亚洲法学院研究亚洲的法律平台,年会也是亚洲专家学者前来谈论亚洲的法律问题,形成这一共识极其重要。同时,他还分享了亚洲法律发展的动向和信息,并对北大法学院表示感谢。

  之后,江必新副院长作为特邀嘉宾,以“行政诉讼在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中的作用”为主题发表主旨演讲。他指出,减少和避免全球法律冲突,不仅具有客观必要性,而且具有现实可能性;不仅可以极大地减少人们的交往和交易成本,提高全人类的生活质量,而且可以减少隔阂冲突、增加共识,维护世界和平稳定发展。减少和避免全球法律冲突,需要各国具有合作精神和包容心态,努力推动建设“人类命运共同体”;需要各国加强沟通和交流,相互学习借鉴,取长补短。之后,他就如何通过行政诉讼进一步推进完善行政法治等具体问题发表了看法。

  在随后两天进行分组专题研讨中,与会学者围绕“企业、商业和私法”、“家庭法与女权”、“公法”、“国际法与全球化”、“全球化挑战下的法学教育和司法改革”、“人权与卫生法”、“银行、金融及保险服务”、“亚太地区药品和医疗用品贸易的法律规范: 区域一体化的挑战和机遇”、“知识产权”等议题展开热烈研讨,充分交流观点,增进了学术互动与彼此认知。

  19日晚6:00,主办方举行欢迎晚宴,欢迎来自亚洲及世界各地的参会朋友。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薛军致欢迎辞。他代表北京大学法学院再次对全体与会学者表示热烈的欢迎,介绍了北大和北大法学院在中国所具有的特殊地位和影响,表示希望通过两天的交流增进各国各地区的朋友对北大、对北大法学院的了解,加深彼此间的文化互动与友好联系。席间,包括法学院学生在内的北大学生艺术团带来了精彩的文艺演出,会议气氛热烈欢愉。

  20日上午9:20,由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朱苏力主讲的大会专题讲座在凯原楼报告厅举行。讲座由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郭雳主持。朱苏力教授首先肯定了中国三十多年来所取得的重大成就,认为中国已经基本达到有法可依的目标。随后,他重点阐述了中国法治的一些现实问题并提出了自己的建议。在法学教育的问题上,朱苏力教授认为法学教育应当将目光看向未来,培养具有社会情怀和社会意识的法律人。包括中国在内的各国法律学者需要保持乐观态度,以法律人的科学理性和人文情怀为各自国家法治发展建设做出自己的贡献。

  20日下午2:50,会议闭幕式在凯原楼报告厅举行。亚洲法律学会主任、新加坡国立大学教授Gary Bell、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王锡锌与全体参会学者出席闭幕式。

  王锡锌副院长首先致辞。他代表北京大学法学院对各位与会学者和为本届大会付出努力的各方表示感谢,同时,他总结了本届大会的研讨成果,指出本届大会的成功举办对促进亚洲法律理论事业与法学教育的发展具有重大意义。他表示,北京大学法学院始终处于中国法学教育的前沿,而本届大会的成功举办也见证了北大法学院为促进亚洲法学交流研讨所付出的努力。北大法学院将在促进亚洲法律交流研讨与法学成果创新的道路上继续前进,努力搭建各国学者基于本国国情进行法学研讨交流的良好平台。

  Gary Bell主任随后作总结发言。他对北大法学院及各位老师、志愿者在本届论坛中所做的工作表示由衷感谢,并希望各位与会学者在本届论坛中有所获益。此外,他对将在菲律宾大学举办的下一届亚洲法律论坛进行了展望,期待各位学者届时再会。

  至此,为期两天的亚洲法律学会第十三届年度会议顺利闭幕。

  亚洲法律学会成立于2003年,由包括北京大学法学院在内的十三所亚洲主要法学院联合创办。该学会的成立旨在促进亚洲法学教育事业的发展,为亚洲法律工作者的沟通交流搭建平台,并支持法律工作者从事与亚洲法学研究相关的事业。自学会成立以来,已有二十九所亚洲法学院或对亚洲法律制度感兴趣的全球其他地区的法学院陆续加入。本届年会,北京大学法学院选择了“合”作为会议的核心理念,旨在为亚洲法律学者提供一个优质的交流平台,促进法律全球化背景下亚洲国家更为广泛而深入的合作,为共同促进亚洲法律事业的蓬勃发展不断作出贡献。

  2.【盛会】“中美知识产权学者”对话在华盛顿举行

  2016年5月11日至13日,第三年度“中美知识产权学者对话”第二次会议在美国首都华盛顿举行。这是继双方于今年1月在中国深圳举行第一次会议并主办“中美知识产权峰会”之后,两国知识产权界的又一次深度交流。在为期三天的对话交流中,中美知识产权专家学者围绕两国在创新驱动发展与知识产权制度建设方面的经验与问题展开了坦率、务实、深入地讨论,澄清了误区,弥合了分歧,取得了共识。

  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法学院刘春田教授与美国商务部前副部长、专利商标局前局长戴维·卡波斯先生(David Kappos)担任中美对话的联席主席。参与对话的中方专家包括原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高卢麟先生、北京务实知识产权发展中心主任、原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副庭长程永顺先生、中关村知识产权战略研究院院长马一德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李琛教授;美方专家包括原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院长兰德尔·雷德法官(Randall Rader)、美国专利商标局高级顾问柯恒先生(Mark Cohen)、众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陈炽律师(Tony Chen)、俄勒冈大学埃里克·普瑞斯特教授(Eric Priest)。中美双方专家重点围绕生物制药专利制度、商标法律体系和假冒、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知识产权许可、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等专题展开了充分地研讨。

  此外,中美双方专家还就两国知识产权改革问题与美国政府界、产业界、学术界进行了客观、理性、全面地沟通交流,来自中国驻美国大使馆、美国专利商标局、美国版权局、美国全国商会、新基医药(Celgene Corporation)、国际商业机器公司(IBM)、耐克公司(Nike)、礼来公司(Eli Lilly and Company)、商业软件联盟(BSA)、乔治城大学(Georgetown University)、乔治·华盛顿大学(George Washington University)、MarkMonitor公司、Pugatch Consilium咨询公司、NDP Analytics研究公司、TwoFour Insight Group公司、Sentinel Worldwide咨询公司等单位的代表就中国专利政策、品牌发展、外观设计和保护、医药创新生态系统等方面的改革以及美国版权局的现代化改革、美国最新通过的联邦《保护商业秘密法》(Defend Trade Secrets Act)等问题展开了交流讨论。中美对话专家还参观了美国生物技术创新组织( Biotechnology Innovation Organization,BIO)以及美国标志性的创业孵化器“1776”,与相关负责人就专利链接制度、创新创业等问题进行了有效地探讨。

  此次对话获得了美国专利商标局的关注与大力支持。美国商务部副部长、专利商标局局长米歇尔·李(Michelle Lee)在办公大楼会见了参加“中美知识产权学者对话”的双方专家,与专家们分享了中美两国政府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双边合作。米歇尔·李局长对“中美知识产权学者对话”这一机制和所取得的成果表示赞赏,并表示愿意为对话提供帮助。中美专家一行还参观了美国专利商标局的馆藏档案、历史图片、实物展品等,了解了美国专利商标自建制以来的演变史和发展历程。

  “中美知识产权学者对话”于2013年正式启动,每年度举行两次会议,在中美两地轮流召开。第一年度对话分别于2013年1月和5月在北京和华盛顿举行了会议,并于2014年5月发布《2013年中美知识产权学者对话纪要》(U.S.-China IP Cooperation Dialogue 2013)。第二年度对话于2014年9月和2015年1月分别在华盛顿、北京和三亚举行,并于2015年8月发布《2014-2015年中美知识产权学者对话纪要》(U.S.-China IP Cooperation Dialogue 2014-2015)。第三年度对话分别于2016年1月和5月在深圳和华盛顿举行,并即将发布本年度的对话纪要。

  “中美知识产权学者对话”经过连续三个年度的交流,已逐渐发展成为中美知识产权交流与合作的新渠道、新平台、新机制,具有针对性,更有建设性,为中美新型大国关系的构建发挥了专业的、独特的作用,为中美关系的长远进步作出了积极的、有益的贡献。

  3.【研讨会】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成功举办“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ISDS)机制:改革完善及中国立场” 学术研讨会

  2016年5月16日,“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ISDS)机制:改革完善及中国立场”学术研讨会在对外经贸大学宁远楼232会议室顺利召开。本次会议由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国际商事和投资仲裁研究基地和中国法学会世界贸易组织法研究会主办,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国际商事和投资仲裁研究中心、国际法研究所承办。来自外交部、国务院法制办、最高人民法院、商务部、银监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北京仲裁委员会、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以及京内外高校法学院、律师事务所的近百位专家学者和学生参会研讨。

  研讨会由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院长石静霞教授主持。石院长首先简要介绍了与会的领导和嘉宾,之后谈到本次研讨会召开的背景和意义。近年来,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的争端日益增多。截至目前,国际投资仲裁案件总数已达696个,且呈现持续增长趋势。在此背景下,“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ISDS)”受到了国内外学界及实务界的广泛关注。如何利用和改革现有“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ISDS)”,以更好维护中国的国家利益和中国投资者在海外的权益,是我国政府和走出去的中国企业共同面临的重大问题。作为点题,石静霞院长概括了近年来“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ISDS)”领域的四大发展,包括ISDS争端案件数量的大幅度增加、案件所涉金额巨大、ISDS机制改革的最新进展以及涉华ISDS案件情况和未来可能的发展趋势。

  在本次研讨会上半场的主题发言环节,首先由最高人民法院民事第四审判庭刘敬东副庭长发言。刘庭长从最近带团参加在毛里求斯举办的ICCA大会谈起,指出中国目前的仲裁水平与国际相比依旧存在较大差距。在ISDS发展的国际舞台上缺少中国声音,并表达了希望中国仲裁界以及律师界能够站在国际舞台上发声的期冀。其次,在内国司法和国家争端解决机制的衔接方面,刘敬东副庭长主要提到豁免权以及内国法院对裁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再次,刘副庭长提出应研究ISDS裁决的性质,属于涉外裁决还是特殊裁决?最后,刘庭长指出制定相关司法政策以及明确相关司法机构的必要性。

  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的赵宏副院长围绕ISDS的演进、发展、潜在的竟合领域以及挑战和启示等方面进行发言。她指出,ISDS是非常特殊的争议解决机制,其演进过程与二十世纪伴随民族国家独立而出现的国有化高潮密切相关,其根源是出于保护投资者利益。二十一世纪以后,主要受发达国家的推动ISDS有了新的发展,外界开始更多关注一国政府的公共政策空间,投资者能否挑战一国的公共政策。在潜在的竟合领域方面,赵宏副院长首先指出WTO争端解决机制与ISDS机制的差异,并提出理论上二者可能存在的竟合领域,主要表现在对外贸易投资协定中有关当地含量和进口比例方面、模式三项下的国民待遇问题以及知识产权领域,同时二者在理论上也存在程序竟合的可能。近年来迅猛发展的BIT以及FTA中的投资条款已经对WTO争端解决机制构成了挑战。从中国立场出发,赵宏副院长提出研究投资协定谈判模本的重要性及必要性。

  外交部条法司郭晓梅参赞围绕会议主题介绍了ISDS机制的新发展。首先郭参赞指出在ISDS机制当中存在的利益博弈,即东道国对于外国投资者的管理、规制与投资者利益保护这两方面的利益斗争,并揭示了目前ISDS机制发展的两种趋势:一方面ISDS机制的适用范围正在扩大,开始涉及劳工、环保以及反腐败等领域,另一方面国际上开始对ISDS机制进行反思,以防范其对投资东道国管理权造成过度的挑战,程序上则表现在国际仲裁的透明度要求、上诉机制的设立以及仲裁庭对仲裁规则的解释等方面。郭参赞指出,目前我国正逐渐发展成为资本输入大国和输出大国,双重身份要求中国高度关注ISDS机制中两种利益的平衡,在现阶段这两种利益对中国而言都有可能是双刃剑。最后,郭参赞就该领域的发展,对国内学术界提出了三点希望,包括加强对ISDS机制多种选择方案的研究、加强对投资协定或投资条款的研究,并希望通过学术界举办研讨会等形式,增强我国“走出去”企业的法律意识,同时深化我国地方政府的法制观念。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处长赵健从国际商事仲裁的角度,阐述了国际投资仲裁的演进与变革。他首先简要回顾了六十年来投资条约的发展历史,包括萌芽期、发展期、繁荣期和重构期。此后赵健处长介绍了目前针对国际投资仲裁机制的几点批判,包括外国投资者享受超国民待遇所引发的不平等竞争、国际投资仲裁机制合法性缺失、裁决缺乏一致性、缺失纠错机制以及投资仲裁成本昂贵等问题。针对上述批判,赵健处长介绍了主流的两种改造方案,即另起炉灶或坚持改良道路。主要的改良途径包括:一是改进仲裁程序,包括增强透明度、强化仲裁员的独立公正、避免平行程序以及调整仲裁收费方案等;二是从适用范围上限制投资者寻求国际投资仲裁救济、引入时效规则、设置过滤机制、用尽当地救济等。针对上述两种改造方案,赵健处长个人认为另起炉灶的方案很难成功,比较而言坚持改进和优化仲裁程序的改造方案更为合理实际。

  在研讨会上半场的自由讨论环节,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沈四宝教授、国务院法制办国际司条约法规处冯光副处长、北京市金城同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彭俊律师以及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廖诗评副教授分别做了引导发言。沈四宝教授站在中国的立场上,分别从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投资和“一带一路”战略下中国境外投资两个维度,结合案例介绍了目前ISDS机制在我国国内存在的问题,并着重强调了调解在国际投资争端中所起到的重要作用。沈四宝教授认为研究探讨ISDS机制要兼顾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的立场,注重二者之间的利益平衡。冯光副处长主要强调了深入研究BIT和FTA当中国民待遇的适用内容以及ISDS条款具体表述问题的必要性,并指出目前在我国与其他国家签订的BIT以及FTA当中,存在众多表述不一致问题,甚至有大量文字错误需要纠正。彭俊律师主要提出了三点问题,一是中国立场近年来所发生的巨大变化,即我国的进攻利益开始重于防守利益;二是ISDS案件的可预期问题;三是仲裁庭的小圈子问题。廖诗评副教授提出争端解决机制的竟合必然会存在,但应当更多关注发生竟合时的协调问题。

  下半场的研讨会分别从实务和学术研究两个角度探讨ISDS机制的发展以及中国立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孙华伟律师首先谈及基于多年实务经验所产生的两点感触,一是国际仲裁中中国人的语言能力问题,二是在国际仲裁程序中中国人应当理解西方的做法和思路,在程序中与对方律师既合作又对立。围绕东道国的司法救济与投资仲裁主题,孙华伟律师总结了仲裁庭对于东道国司法不公问题的几项处理原则,包括国际仲裁庭在该问题上应处于被动地位、投资者所谓的东道国恶意并不是仲裁庭考虑的范围等。同时,孙律师指出司法不公不仅适用于司法程序,还适用于刑事程序。最后,孙律师谈及用尽当地救济的问题,并结合案例介绍了与其密切相关的有效途径原则等。

  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张生副教授就欧盟的投资法院体系进行了发言,他首先介绍了欧盟提出设立投资法院体系的背景,一是欧盟的反ISDS机制的思潮,二是目前ISDS机制存在的众多问题,三是欧盟希望在这一领域占据领导者的位置。关于投资法庭体系的具体设置,张生副教授认为从美欧TTIP投资范本以及欧盟与越南等其他国家的非改革性规定方面看出端倪,认为投资法庭体系是对现有投资仲裁制度的根本革新,并具有明显的WTO上诉制度的痕迹。关于投资法庭体系可能存在的问题,张生副教授主要提及了法官选任、《ICSID公约》和《纽约公约》的协调、贸易规定的移植、上诉机制设立的必要性以及裁决的一致性等问题。面对上述问题,在中欧BIT谈判中,中方在投资法庭体系问题上存在两种选择,一是与美国立场一致坚持采用法律仲裁,二是考虑在AIIB机制下设立多边上诉机制。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任清律师围绕ISDS机制仲裁事项范围、仲裁庭的组成以及上诉机制进行了讨论。在仲裁事项范围问题上,任清律师介绍了BIT实践中的四种基本模式,以及以负面清单形式排出仲裁的事项,在这一问题上任清律师也提及了平衡投资者利益与东道国利益的重要性。在投资法庭的问题上,任清律师认为相较于投资仲裁,投资法庭可能更具优势,因为投资法庭的设立已经破除了投资仲裁存在的基础,且相较于投资法庭,投资仲裁是在用商业仲裁的方式解决国际公法问题。在上诉机制方面,结合现有数据,任清律师指出国际仲裁被撤销的案件极少且撤销门槛极高,在这方面WTO的上诉机制可以提供借鉴。

  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陈正健助理教授围绕美式保护伞条款及对中国的启示进行了发言。他首先介绍了保护伞条款的双重含义以及保护伞条款的三个种类,并进行了比较分析。在此基础上介绍了新美式保护伞条款,包括其涵盖义务、程序限制等方面。在改革传统保护伞条款的问题上有两种意见,一是彻底删除保护伞条款,二是对保护伞条款进行修改,将商事性合同排除在外。最后,陈老师不建议贸然或彻底删除传统保护伞条款,而是通过修订发挥其意义。

  在研讨会下半场的自由讨论环节,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丁丁教授、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胡科律师、北京市法大律师事务所刘进军主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薛源教授分别做了引导讨论。面对短时间内成为热点问题的ISDS机制,丁丁教授指出我国在该机制的发展上是否有一个统一思路,以及欧盟提出的投资法庭体系是否会使仲裁小圈子更小等问题。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胡科律师主要探讨了四个问题,一是中国法院是否可以执行投资仲裁、二是投资仲裁设立上诉机制是否是一个去优势化的过程、小圈子现象是否是一个值得针砭的现象、四是投资仲裁是否是对民主政治或主权原则构成了挑战。与此同时,胡科律师也强调了人才储备的问题,并对亚投行是否设立一个投资仲裁机构分享了见解。北京市法大律师事务所刘进军主任结合目前实践,提出一些供探讨的问题。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薛源教授认为,我国国内在处理外国企业资产时应特别慎重,否则可能提升“走出去”国有企业的被诉风险。她还针对法院行为如何可能引发国际投资仲裁的问题分享了见解。

  在会议进行过程中,石静霞院长针对发言人和讨论人的观点进行了适时的数据信息补充和精当点评,并通过控制发言时间确保了会议全程的高效讨论。最后,石院长高度肯定本次研讨会取得的丰硕成果和共识,并再次感谢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对本次研讨会的指导和中国法学会世界贸易组织法研究会对本次会议的大力支持,感谢各位参会专家的知识贡献以及会务组同学的辛苦付出。本次会议准时结束并取得了圆满成功。

  4.【项目】 学科国际前沿教师培训项目:比较合同法和方法论

  一、课程简介

  为进一步了解比较合同法的有关热点问题和对比较法方法的理解和运用状况,从比较法和国际法的视角对其进行比较和分析并解决相关问题,更好地运用比较研究的方法增强对域外合同法的理解和认识,中国人民大学比较法教研室邀请来自瑞士日内瓦大学法学院的 托马斯·格拉齐亚诺(Thomas KADNER GRAZIANO)来人民大学院法学院讲授“比较合同法和方法论”的课程。

  二、授课教师简介

  托马斯·格拉齐亚诺(Thomas KADNER GRAZIANO)教授曾就读于法兰克福大学和日内瓦大学并获得哈佛大学LL.M.,现为瑞士日内瓦大学法学院教授并兼任日内瓦大学国际法律项目主任、侵权法和保险法的欧洲中心的研究员等职务。托马斯·格拉齐亚诺教授1997年至今曾担任波茨坦大学、鲁汶大学、洛桑大学等数十所知名大学客座教授并教授比较法,其研究领域为比较法、欧洲法、国际法。其最近在《欧洲私法评论》上发表了《基于多边和案例为中心的比较法研究和教学方法》(A Multilateral and Case-Oriented Approach to the Teaching and Studying of Comparative Law: A Proposal)一文,对新时代的比较法方法做了新的探讨。

  三、课程内容、日程安排

  具 体 讲 学 安 排

  日期

  具体时间

  地点

  培训内容

  5月24日

  (周 二)

  14点—17点

  明德法学楼304

  合同订立概述

  5月25日

  (周 三)

  18点—21点

  明德法学楼304

  要约和要约邀请

  5月26日

  (周 四)

  14点—17点

  明德法学楼304

  特殊情形下合同订立的条件

  5月27日

  (周 五)

  18点—21点

  明德法学楼408

  要约、要约的撤回和撤销

  5月29日

  (周 日)

  9点—12点

  明德法学楼601

  比较合同法的方法

  5月30日

  (周 一)

  18点—21点

  明德法学楼304

  合同的修改、合同自由原则及限制

  5月31日

  (周 二)

  14点—17点

  明德法学楼304

  合同履行和损害赔偿请求权

  6月3日

  (周 五)

  18点—21点

  明德法学楼408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情势变更原则

  四、课程其他要求

  本课程为全英文授课,相关课件及案例均为英文。课程主要面向青年法学教师、博士后、法学专业博士、硕士研究生以及具有一定英语基础的本科生,亦欢迎其他对合同法、比较法感兴趣的同学参加。

  5.【大会】推国际仲裁的新发展——侧记北仲代表团参加第二十三届ICCA大会

  2016年5月8日至11日,国际商事仲裁理事会(以下简称ICCA)第二十三届国际商事仲裁大会在毛里求斯共和国顺利召开,主题为“国际仲裁及其对法治的贡献与遵从”。作为首次在非洲举办的国际仲裁界最高级别盛会,本届ICCA大会不仅邀请了联合国秘书长潘基文先生(Ban Ki-moon)及国际原子能机构总干事巴拉迪博士(Mohamed El Baradei)出席,也聚集了非洲地区各国政要的参与。上千名各国仲裁专家齐聚一堂,就大会的各项具体议题进行了密集的研讨。北仲作为本届ICCA大会金牌赞助方,同时也是中国唯一的参展方,由陈福勇副秘书长率代表团一行五人赴毛里求斯共和国参会。

  5月8日,ICCA大会组委会安排了盛大的开幕式活动,组委会主席、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副主席穆兰先生(Salim Moollan)开宗明义地点出了本届ICCA大会的主题,ICCA现任主席、美国国务卿国际法顾问委员多诺万先生(Donald Francis Donovan),国际原子能机构前总干事、诺贝尔和平奖得主巴拉迪博士以及毛里求斯共和国财政部部长等人围绕本届ICCA大会的意义分别阐述了各自的观点。值得一提的是,穆兰先生在解释本届ICCA大会选址毛里求斯共和国的原因时提到:“我们(非洲各国法律人士)认同国际仲裁界对于法治精神的推动,想要让国际仲裁界了解到我们的声音,并为国际仲裁的发展做出贡献。而最恰当的方式就是把你们——整个国际仲裁界都邀请到这里!”事实上,非洲仲裁专家乃至非洲各国法律服务行业从业者在本届ICCA大会随后三天的研讨中谈及诸多的新发展、新趋势,引发了大量的关注,极大地提升了非洲仲裁行业在国际仲裁界中的形象。

  5月9日,本届ICCA大会研讨首日的最大亮点是联合国秘书长潘基文先生与毛里求斯共和国总理贾格纳特爵士(Anerood Jugnauth)分别致辞,展望了国际仲裁未来发展的美好愿景。同时,海牙国际法院副院长,来自索马里联邦共和国的优素福大法官(Abdulqawi Ahmed Yusuf)对国际仲裁与现代法治的关系进行了阐述。其余的议程分别由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秘书长金尼尔女士(Meg Kinnear)、美国北美自由贸易区仲裁事务首席代表梅纳克女士(Andrea Menaker)、肯尼亚资深律师奥哈格先生(John M. Ohaga)、喀麦隆资深法官多奥拉尼博士(Gaston Kenfack Douajni)、毛里求斯共和国最高法院皮鲁大法官(Shaheda Peeroo)、谢尔曼·斯特灵律师事务所资深合伙人巴尼法塔米博士(Yas Banifatemi)主持研讨。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副庭长刘敬东大法官参与了“仲裁庭与一国法院之间的相互关系”议题的研讨。刘敬东大法官用诸多事例展示了中国法院近年来对《纽约公约》项下国际仲裁实践的开放和接纳态度,并以郑若骅大律师在清华大学主持的国际仲裁与争端解决高端研修项目为例,介绍了中国仲裁界与世界级仲裁员群体的良好互动合作关系。

  5月10日,会议议程进入第二天,由澳大利亚联邦法院首席大法官欧颂律法官(Chief Justice James Allsop)首先对国际仲裁实践中法治精神的表现形式进行了阐释,并分别由澳大利亚国际商事仲裁中心(ACICA)前主席琼斯先生(Doug Jones)、俄罗斯资深律师卡瓦莱先生(Vladimir Khvalei)、美国律师协会(ABA)国际法专业委员会前主席利格姆先生(Barton Legum)、组委会主席穆兰先生、澳大利亚资深大律师霍姆斯先生(Malcolm Holmes)、开罗国际商事仲裁区域中心(CRCICA)主任拉乌夫博士(Mohamed Abdel Raouf)主持了当日各项子议题的研讨。其中,来自法国巴黎邦岱翁-索邦大学(巴黎一大)的斯特恩教授(Brigitte Stern)在“何为充分的仲裁程序准备”议题研讨中,从成本效益角度评判了国际仲裁实践中几乎被滥用的证人盘问和交叉询问实践。她认为这种基于英美法系诉讼审理习惯而出现的现象应该更加合理地得到控制。她提及中国仲裁诉讼的实践在某种意义上对国际仲裁实践也有参考价值——当前国际仲裁中许多不得要领的证人盘问、询问程序只会导致仲裁成本急剧上升。此外,在“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尺度与救济”议题研讨中,参与研讨的韩国专家也谈及了对于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我国加入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通知》中“应当”与纽约公约第五条第一款中“may”/“始得”的差异和理解问题,并以此为切入点,指出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应当尽量保持克制,同时纽约公约的文本更新工作或应随着国际仲裁实践的发展被提上日程。

  5月11日,大会议程最后一天,尼日尼亚、肯尼亚、坦桑尼亚、南非、埃及、毛里求斯、喀麦隆、加纳、埃塞俄比亚等国的资深仲裁专家分别从各自的角度介绍自己国家的仲裁行业发展现状,并展示了各自国家对于国际仲裁发展的关注和支持措施。这不仅很好地减少了世界各国仲裁从业者对于非洲仲裁行业和法律体系的误解,更为非洲仲裁事业的发展赢得了世界的尊重和信心。

  在本届ICCA大会会议期间,北仲作为中国地区的赞助商和唯一的参展方,在会场区布置了相应的展台,并精心准备了《中国商事争议解决年度报告(2015)》作为主要展示内容。虽然本届ICCA大会的议程设置中鲜见中国仲裁专家的发言,但北仲作为中国仲裁界的代表,力争向国际仲裁界最主要的核心专家推介中国争议解决行业的整体发展情况。尤其是通过《中国商事争议解决年度报告(2015)》中全面且有深度的专业内容,为与会各国仲裁从业者提供了一个窗口,展示商事仲裁、商事调解、建设工程、房地产、能源、投资、国际贸易、金融、知识产权、影视娱乐和通用航空等十一个领域在中国争议解决行业中的具体实践情况。考虑到ICCA大会系国际仲裁界最高级别的盛会,北仲代表团尽量参与了每一项大会议题的研讨和活动,在与各国仲裁从业者交流的过程中协助发放了中国法学会等中国争议解决行业相关主体的宣传资料。

  本届ICCA大会期间,中央政法委员会副秘书长、中国法学会副会长王其江先生率领的中国法学会代表团,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副庭长刘敬东大法官率领的中国法院代表团,中国驻毛里求斯共和国大使馆参赞陈志宏先生,上海国际仲裁中心、深圳国际仲裁院、上海仲裁委、济南仲裁委等中国仲裁机构代表以及数位与会的中国仲裁界专业人士参观了北仲展位,对北仲超脱机构自身的宣传努力予以了高度评价。

  本次参会期间,我国驻毛里求斯共和国大使馆还邀请中国各代表团汇聚一堂,分享了各代表团的参会经验和心得。各代表团对大使馆在本届ICCA大会期间的鼎力支持和细致服务表示感谢,李立大使特别寄语中国仲裁界未来在国际仲裁界获得更大、更多的话语权。

  回顾本届ICCA大会三天紧凑的议程安排,议题设置不局限于对商事仲裁具体实践的交流,更多地包括了国际仲裁中基本规则的反思和改革设想,尤其对于近年来热议的投资仲裁和重大国际仲裁的探讨。一方面,世界各国的仲裁专家从不同的文化习惯、政治背景和法律理念提出了非常多具有针对性的意见和建议。另一方面,与会逾千名国际仲裁专家在各自的地区和国家有相当的话语权和决定权,可以想见,在未来几年内,国际仲裁行业的发展和游戏规则或许会融合、吸纳本届ICCA大会中许多的研讨成果,这也必然形成新的发展潮流。中国作为世界大国,若能更多地、从更高层面参与到类似的国际仲裁盛会之中,将不仅有利于推动中国仲裁行业的整体发展,更将有利于在国际舞台上树立中国的法治形象。一个优秀的国际仲裁品牌不仅仅是某一仲裁机构实现国际化发展的需求和夙愿,更是一国综合实力的直观展现。参与国际仲裁行业规则的研讨,并引领国际仲裁潮流的发展是国家在国际舞台上赢得话语权的重要方式之一。北仲期望能与更多有识之士共同推动中国仲裁行业的国际化发展,以开放的心态与各方合作,用国际仲裁的最高标准提升服务质量,助推国际仲裁的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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