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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是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腐败的最重要、最有力调查措施,也是各方面高度关注的调查手段。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制定国家监察法,依法赋予监察委员会职责权限和调查手段,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
浙江把依法用好监察留置措施作为开展监察工作的重中之重,严格使用条件、严格审批程序、严格使用期限、充分保障被留置人员的合法权益,坚守安全底线,已取得较好的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截至3月4日,各级监委共对292名被调查人采取留置措施,办结案件中被留置的主要监察对象100%移送起诉。此外,未采取留置措施、直接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共172人。案均时间为42.5天,比前3年纪委“两规”和检察机关侦查阶段的平均用时缩短64.4%。
大胆试用留置措施
2017年11月8日,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台州市人民政府原副市长陈才杰受贿案,对被告人陈才杰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30万元。
这是省监委成立以来的首例留置案;陈才杰是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开展以来,省监委查处的首名省管干部。
摸着石头过河。对于此案,省纪委省监委齐头并进,纪法审查调查同步推进,追查分析近100个银行账户,比对关联涉及20家公司的资金数据,制定张弛有度的谈话策略……2017年3月中旬,刚完成转隶组建便接受指派负责此案的省纪委省监委第十二纪检监察室初核基本证实陈才杰的违纪违法问题。
根据已掌握的问题线索,一条条对照留置措施的使用条件,第十二纪检监察室向省监委领导报告请示,初步判断此案符合留置条件,可以采取留置措施。
经省纪委省监委集体研究决定并报省委同意,2017年4月2日下午4时,宣布对陈才杰采取留置措施。“这是省监委对省管干部监察立案和监察留置第一案,无先例可循,必须把此案办成‘铁案’,为改革树立信心。”办案人员斗志昂扬。
奋进在试用留置措施的道路上,省监委始终坚持党的统一领导:对涉及省管干部重要、敏感的问题线索进行初核时,向省委书记请示汇报;对象是省委委员或下一级党委(党组)一把手,报省委书记审批;立案审查调查阶段,所有省管干部的审查调查报告,均报省委书记审批;移送司法机关时,还需经省委常委会审议通过。
“我们通过建立健全党委领导下的决策执行机制,采用集体研究、请示汇报、制度规定、文书文本等形式,把党的领导体现并固化下来,让原来的‘结果领导’转变为‘全过程领导’,从程序决策上确保党对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省监委相关负责人介绍,自改革试点以来,党对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不断加强,仅省级层面,省纪委省监委就向省委提交了50余件请示报告。
严把留置使用关
在浙江,随着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深入推进,留置措施的运用愈加娴熟。
汤国华,杭州市下城区停车收费服务中心原管理四部部长。2015年,下城区纪委就曾收到群众对停车收费服务中心的举报,但由于汤国华非党员和非公职人员的身份,下城区纪委和原监察局能够采取的调查手段有限,调查进展缓慢,无实质性突破。
改革扩大了监察对象的范围,作为劳务公司派遣到国有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汤国华也被纳为监察对象。因其涉嫌共同贪污问题,2017年8月8日,下城区监委对其采取留置措施。
对汤国华而言,这一打击始料未及。时间一天天过去,始终无法与外界联系,这让渴望传递消息给同伙的汤国华备受煎熬。同时,调查取证不断突破,汤国华终于放弃了抵抗,坦白了事情原委。
留置的采用,让诸多重大复杂、难以突破的案情得以突破,让串供、藏匿证据的可能性降到最低,防范可能出现的逃跑、自残、自杀等行为。但如何规范留置的使用条件和审批程序,以进一步推动反腐败工作法治化,保障监察权的正确使用,仍需要在实践过程中不断思考。
改革试点以来,浙江始终把依法规范用好监察留置措施作为开展监察工作的重中之重,先后制定出台《监察留置措施操作指南》《监察留置场所暂行规定》等,对留置怎么审批、留置地点设置、如何监督留置措施实施等作出明确规定,确保严格规范、谨慎稳妥使用留置措施,为依法有效开展监察留置提供有力保障。
改革中,浙江建立了集体研究机制和上提一级审批机制,从严把关留置审批。市、县两级监委采取留置措施,除符合基本的留置条件外,必须由市、县监委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并报上一级监委批准;涉及本级党委管理的公职人员,还需向本级党委主要领导报告。从实践看,通过履行严格的审批程序,既确保了党对监察留置工作的绝对领导,又有效防止监察留置的乱用、滥用,杜绝了未批先留、违法留置等行为,维护了留置措施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在留置场所上,浙江用“两条腿”走路,将纪委原“两规点”和公安机关看守所辟出的留置专区作为留置场所。由监察机关统筹安排留置场所,对留置工作负总责;公安机关执行留置措施,对留置安全工作负责,如发现监察机关存在体罚虐待、侵害被留置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时,立即予以制止,并责令纠正。
“我们充分利用公安机关监管工作的专业队伍和专业经验,形成调查与监管分离的架构,建立监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监督制约的工作机制,着力提升留置执行的公信力,解决‘谁来监督监察机关办案’的难题。”省监委相关负责人表示。
着眼留置外的手段
留置措施是非常重要的手段,但不是唯一手段。浙江各级监委在办案过程中注重创新,做到不完全依赖留置措施,力争不通过留置就使案件得到突破。
日前,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区城管局原市容环卫科任加波等3名人员受贿一案。这是滨江区监委成立后办理的第一起未采取留置措施直接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
2017年6月,滨江区监委收到了一封“滨江区城管局工作人员在与工作职务相关联的公司兼职并收取报酬”的举报信,当即对此开展调查核实。其间,滨江区监委先后开具多份协助查询金融财产通知书,跑遍了杭州所有大银行,经过两个多月的比对和筛选,逐渐从12万多条交易记录中剥离出了任加波和某家总部位于滨江的市政建设公司之间不正常往来的交易记录。滨江区纪委书记、区监委主任黄利文果断决定,“受贿证据已确实充分,可不留置直接办理。”
试点工作中,浙江按照能试尽试原则,全面行使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的12种监察措施和中央改革试点方案规定的两种监察措施。
谈话、询问、讯问时间得到规范:谈话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并且不得超过当日24时;讯问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并不得超过当日24时;留置期间的讯问一般安排在白天进行,确需在夜间讯问的,不得超过当日24时等。这些规定在保障审查调查工作顺利进行的同时,符合刑事审判的证据要求,保护了被留置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出现非法证据排除案件。
“考虑到执法安全隐患,我们及时进行了规范。”省监委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对涉及被调查人财产权益的搜查措施,针对可能出现的夹带、藏私等风险点,审查调查部门统一配备了搜查作业服,规定搜查人员须穿专业搜查服,现场搜查全程录音录像;严格执行涉案款物专门保管制度,对调取、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设立专用账户、专门场所,确定专人保管,严格履行交接、调取手续,定期对账核实,加强监督检查。
下阶段,浙江将继续以规范使用留置为重点,深化应用各类监察措施,进一步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记者 丁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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