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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都匀:浅析涉法涉诉网络舆情事件的特点和应急处理

时间:2016-05-12 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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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网中国视窗讯:近年来,针对人民法院工作的负面网络舆情有逐渐发展的趋势,在西方,立法、行政和司法权并称为公权力的“三权分立”,同时将新闻舆论监督权作为“三权”之外的“第四种权利”。可见,涉法涉诉网络舆情虽未成阪上走丸之势,但不可小觑。为最大限度地减少负面社会舆情的危害,讲好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好故事,传播法治审判公平正义好声音,人民法院应当充分认识涉法涉诉网络舆情事件的特点,以有针对性的强化工作举措,提升舆情应对能力。

  一、涉法涉诉网络舆情事件的四大特点

  (一)舆情发起主体的利益相关性

  舆情发起主体的利益相关性,是指涉法涉诉网络舆情事件的发起者多为相关案件的当事人或者该案件的利益相关者,例如律师、其他代理人或者当事人的亲属、朋友等。涉法涉诉网络舆情是公民对涉法涉诉情绪的外在表达形式,从好的方向看,涉法涉诉网络舆情对监督司法审判工作,促进司法公开公正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从坏的方面看,涉法涉诉网络舆情往往包含大量的虚假信息,容易误导公众判断,损害司法权威。

  涉法涉诉网络舆情事件发起主体的核心期待是通过涉法涉诉网络舆情,给法院和法官施加压力,从而促使法院和承办法官在具体的案件中,作出有利于己方的裁判结果,或者改变已成事实的裁判结果。涉法涉诉网络舆情事件如果不加以规范,会酿成“舆论绑架审判”、“舆论审判替代司法裁判”的不良后果,对司法权的正常运行造成不必要的干扰。

  (二)舆情发布平台的自媒体属性

  对人民法院等公共部门而言,应当持有开放、公开、透明、包容的态度,欢迎正规媒体、正规记者通过正当途径对司法审判工作进行监督和采访,为新闻媒体分析揭示事件的真相提供便利,以此倒逼司法审判工作在实质上更加符合公平正义的需要,在形式上更加符合程序规范的要求。但就连标榜言论自由的美国对互联网的态度也是诽谤、攻击性言辞和诘问者否决的言论不受法律的保护,从而明确了对网络言论的联邦限制和互联网言论应受审查的观点[1]。

  互联网上对涉法涉诉案件、事件的关注,既有利害关系人通过微博、微信等自媒体平台发布,也有报刊杂志等正规记者通过正规媒体刊发的独立评论、对相关案件的调查报告、对案件当事人、近亲属的走访记录和采访笔记等。但正规报道中的猜测性语句和倾向性判断也对司法公正具有损害的可能性,容易误导公众,因此需要新闻媒体记者恪守职业道德,同时新闻宣传主管部门也应当遵守新闻宣传规律和新闻宣传各项规章制度和国家法律,确保正确行使新闻舆论监督权。

  但更多的负面涉法涉诉网络舆情,是通过当事人及其利害关系人通过自媒体对外公布的,比如微博、微信、贴吧、论坛等。当前在国内传播受众数量较大、关注人群较多、较有影响力的自媒体有新浪、搜狐等微博、天涯社区、铁血论坛等BBS、百度等贴吧和腾讯微信等媒体平台,这些自媒体平台里往往还有大量的虚假信息,而且其传播自由度极高,使涉法涉诉网络舆情的控制具有一定的难度。此外,另一种负面网络舆情的发布平台就是在正规媒体发布的相关消息、通讯之后追加评论,以匿名或者网名的形式表达自己对事件本身

  (三)舆情互动形式的情绪性

  1999年1月1日《南方周末》创刊词《总有一种力量让我们泪流满面》写到,“没有什么可以轻易把人打动,除了正义的号角,当你面对蒙冤无助的弱者,当你而对专横跋扈的恶人,当你面对足以影响人们一生的社会不公,你就明白正义需要多少勇气,正义需要多少代价。”[2] 可见,舆论的力量是十分强大的,人民法院需要认真应对,及时引导。

  但涉法涉诉网络信息,由于时空和信息的不对称关系,往往出现“真相隐藏”的状态。一方面涉法涉诉网络言论发布主体有意或者无意地隐瞒事件的真相,或者仅陈述对自己有利的信息,此时即出现了所谓“真相隐藏”;另一方面这一状态可能导致看到该涉法涉诉网络信息的其他网友,缺乏调查研究和分析判断的全部材料,或者他根本就不想了解事情的真相,诚如美国人史密斯在《中国人的性格》一书中陈述的那样:“中国人的整个思维都与我们所习惯的不同,他们可能并不完全理解西方人为什么会有把一切都弄得准确无误的癖好。”[3]在弄清楚事情的真相之前,网友们极易盲目地依照“同情弱者”的朴素情怀,或者出于“义愤填膺”似的“正义感”和自身的情绪、潜意识等追加评论。此时,涉法涉诉网络信息成为导火线,人民法院司法审判工作成为网友群体宣泄心中各式情绪的端口。

  (四)舆情蔓延的迅捷性

  一些当事人和他们的代言人借助互联网刻意歪曲事实,发泄不满,误导网民,极易使正常的涉法涉诉信息演变成负面网络舆情。他们试图借助所谓的民意给法院司法审判活动施加压力,干扰法官作出独立判断。同时,涉法涉诉网络信息演变成网络舆情事件,与网络信息传播的特点有密切的关系。一般而言,随着具有高速功能的光纤技术、信息交换技术的发展和网络的迅速普及,通信费用显著下降,而涉法涉诉网络信息通信速度迅速提高,加上已发布的涉法涉诉网络信息具有具体内容的扩充性,音频、视频、文字、图片、软件、数据等形式的多样性,以及关注人群意思表达的盲目性,导致涉法涉诉网络信息的传播能力极强,互动能力极强,网络舆情蔓延速度变得更为迅捷。如果这些不良的社会情绪得不到及时有效的疏导,一些人就会设法利用网络的便捷性和信息的非对称性,在网络上放大、激化社会矛盾,最终影响安全稳定[4]。

  仔细观察针对人民法院工作的负面网络舆情,会发现帖子是负面网络信息传播最迅捷的方式。由于现行网络信息安全领域法律法规的不健全,以及贴吧内容监管的松散性,导致当事人在网络上披露的虚假信息一般很难通过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甚至是民事赔偿的方式追究责任,当事人及其利益代言人在相对自由宽松的贴吧里发布或转发涉法涉诉信息在短期内披露半真半假、不完全信息甚至虚假信息时受到的限制少,从而为互联网传播涉法涉诉信息提供了更多的便利。

  综上所述,涉法涉诉网络舆情的发生和发展具有相应的规律性,特点鲜明,内容复杂,围绕着具体案件、具体司法审判主体或者司法行政事务而展开,社会舆论给人民法院工作带来压力,需要我们正视涉法涉诉网络舆情事件的特点,从而为疏导、解决网络舆情带来的舆论危机创造先决条件。

  二、涉法涉诉网络舆情事件的应急处理

  (一)及时跟进网络舆情分析研判。人民法院对外宣传部门应当联合技术部门设立专职人员随时关注舆情,并对负面社会舆情在最短时间内汇集分析,对新网络舆情认真做好研判,为第一时间掌控舆情、果断决策提供考信息。例如,法院应当设立舆情监控的岗位,通过网络技术手段、关键词搜索等方式,了解最新的网络舆情,不能全世界都已经知道,而涉事法院还蒙在鼓里。

  (二)彻底调查舆情所涉案(事)件。对舆情所涉案(事)件,依照法定程序严格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发现工作人员在履职过程中确有过错决不护短,确保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例如,某法院被正规媒体爆出有用培训费挪为旅游福利费的消息,此时法院应当对舆论涉及的工作人员开展一般性审查,一旦发现确有此事,应当严肃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而不是藏着掖着,敷衍媒体。

  (三)及时汇报舆情事件最新动向。制定详细而周密、更有针对性的预案,完善领导机构,实行有效的指挥和协调,获取最大程度的主动权,并及时将情况向上级部门汇报,必要时争取相关业务单位的支持与配合,更快更好地平息事态。

  (四)及时召开新闻发布会辟谣。及时、主动、透明地向媒体提供权威信息,回应社会关切,避免以讹传讹;构建开放、快速、畅通的信息渠道,为媒体采访报道提供便利;必要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及时公布事件真相,掌握舆论引导主动权。例如,当媒体记者要求采访法院相关部门时,在不违反国家秘密、审判秘密和危害法院具体工作的情况下,应当积极配合媒体,为媒体采访报道提供必要的便利。

  (五)强化正面宣传做好舆情引导。对涉法涉诉虚假信息和极端言论,认真组织疏导;加大正面宣传工作力度,确保网络舆情向正能量方向发展。例如,网络上出现了针对某基层法院法官收黑钱而枉法裁判的负面舆情,此时法院应当及时做好正面宣传报道,并以真诚的态度做好有针对性的正面引导,必要情况下公布事件调查结果,让流言止于真相。

  综上所述,涉法涉诉网络舆情事件有其特点,在应急处理中要结合这些特点,采取针对性的措施。总之,面对负面网络舆情时一定要冷静、友善、真诚,及时开示事态真相,及时发声辟谣,避免舆情发酵,最终损害司法公正。(文/宋邦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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