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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司法形象需关注舆情

时间:2017-12-09 1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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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网友发现,河南信阳市新县法院先后三次在网上拍卖了29支可以发射“BB弹”的玩具枪。这些玩具枪包括“反恐狙击枪”“神枪手模型枪”“穿越火线SVD模型枪”等。对此,新县法院一法官称,这些都是小孩玩的塑料玩具枪,只是进行了价格鉴定,未鉴定“枪口比动能”。1月3日中午,新县法院已将相关的网拍信息删除。(1月4日 《华商报》)

  昨日,这则新闻在网上甫一出现,就引起了网友的热议。原因主要和另一则新闻相关:日前,天津大妈赵春华在街头摆气球射击摊,因6支枪形物被鉴定为枪支,被法院一审判刑3年半。赵大妈这个事件被很多媒体跟进报道。在舆论场,相关的法律观点也旗帜鲜明地反对这样的裁决。因此,综合两条新闻,有网友给出了自己的评价——“玩具枪,法院可以卖,老百姓就不能玩?”从这种评论中,我们可以感受到人们的不满。如果任由这样的事件发酵,不采取相应的释法行动,那可能会有损群众的法治信仰。

  可遗憾的是,新县法院的做法只是将相关信息删除。这在互联网的围观时代,显然只会滋生更多的流言。在传播学上,有个流言公式,即流言流通量=问题重要性×证据的暧昧性÷人们的批判能力。法院拍卖玩具枪这件事已经被人围观,事关公平正义,无疑本身非常重要。加之,之前天津大妈的事件让人们接触了问题的核心,人们会更加关注这个事件,希望法律能够一碗水端平或者有个司法解释。在引起舆论围观的节点,若简单祭出鸵鸟策略,那只会让事情更糟。

  两相对比,我们发现,两个事件其实都涉及枪支认定的标准问题。现行的枪支认定标准依据的是2010年12月7日公安部发布的《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这个《规定》对枪支的认定表述是:“对不能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当所发射弹丸的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时,一律认定为枪支。”而《仿真枪认定标准》则规定,仿真枪“所发射金属弹丸或其他物质的枪口比动能小于1.8焦耳/平方厘米”。也就是说,一把枪到底要不要追责,杀伤力是关键,临界值就是比动能1.8焦耳/平方厘米。有专家说,这个比动能临界值,其实就相当于你隔着一张桌子向对面的人扔一粒豆子。换言之,很多人玩的玩具枪,可能都超过了这个界点。如果真要严格查起来,那很多人可能都会成为“天津大妈”。因而,无论是从枪支认定来看,还是从主体来看,法院拍卖枪和大妈被判刑一对比,都给人的认知带来了执法不公的判断。

  当然,人们围观这个事件其实也暗讽了机械执法的问题。枪支标准其实就是法律规定。法律规定在形式上是明文确定的,但它却不可能将具体案件的情节和细节囊括其中,因而,法律的确定性是一个相对的概念。这就决定,在具体司法实践中,法官需要发挥主观能动性,要以法律的公平正义性为出发点,而不能机械套用法律条文。可是在我国,司法系统要求“严格依法办案”,因此一些法官会因为怕事省事,而死搬法条,出现机械执法的问题。比如,是否要用刑法来衡量这样的事件,明显就应该看嫌疑人犯罪的主观故意性。试想,假如没有“天津大妈”这个因假枪而判刑的事件,谁会去关注新县法院拍卖玩具枪?人们关注此事,其实就是将简单而被忽视的司法问题,抛回给司法部门求解。

  就目前而言,要解决这个问题,可以有两个选择。一是修改相关的规定,二是由最高法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明确界定真枪假枪裁量有别。总之,维护司法形象需要关注舆情,希望这个事件能够推动我国法治的进步。

维护司法形象需关注舆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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