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未知作者:主编点击:
致长治市市委孙大军书记并晋能集团党委书记李国彪的一封反映信
——究竟谁是我村四百多户整体搬迁的“二道贩子”及“操盘手”?
孙大军、李国彪两位书记:
在党中央习总书记英明领导下,通过全国医护人员和全国人民的共同努力战斗,历史罕见的重大新冠肺炎疫情得到了遏制,各项工作正在有序地恢复与开展,况且,今年又是全国奔小康的决战之年, 但我潞城区店上镇申庄村1700多口全体村民(四百多户)不用讲奔小康了,七、八年来,始终生活居住在晋能长治公司石窟煤矿(以下简称长治公司)采煤塌陷区,全村百姓的生命财产时刻都存在着严重的危险。我 村全面奔小康更是无从谈起。
尊敬的孙大军、李国彪两位书记:晋能长治公司石窟煤矿坐落于我村,因该矿采煤,早于2014年我村就有多户村民居住的房屋就已出现严重的裂痕、裂缝,我们生存居住在这样恶劣的危险区,特别是 阴天下雨、洪涝时期更是胆战心惊!
我申庄村支两委的主干申保红与石窟煤矿的主要负责人用他们各自操纵、掌控的权力狼狈为奸、相互勾结,为了大发横财,不惜挑战党纪国法,对我们四百多户搬迁户切身利益像鲸鱼般地侵吞与瓜分 。
原任我村村长、支部书记的申保红于2014年8月1日采取瞒天过海、突然袭击的手段,利用只要在他早已私自拟定好的《搬迁协议》上签字画押就给3000元钱的欺骗、诱惑我村大部分村民,与他们签订 了所谓的《潞城市店上镇申庄村整体搬迁补偿安置协议》。在该补偿安置协议签定时隔六年多后,也就是“疫情前”的2020年1月初,店上镇政府才派出了所谓的工作组,到我村的各家各户做工作,进行动员搬迁,此工 作遭到了我村大部分搬迁户的拒绝。我们不是不想搬迁啊!而是早已想脱离这采煤塌陷危险区,但我们不得不就以下全村整体搬迁存在着重大原则性问题向你们提出反映。
一、《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农村工作的“四议两公开”均明确规定,涉及村民及村集体重大事宜,必须通过全体党员大会、村民代表会议、村支两委等严格的法定程序形成最终决议方可实施,为何我 村整体搬迁这一涉及我村全体老百姓子孙后代的百年大计,这么重大的问题,不仅我们广大搬迁户、共产党员毫不知情,就连村支两委的大部分成员也不知情。究竟是谁赋予申保红这种资格与权力的?这是何种行为 ?又是何种性质?
二、被搬迁方是我村四百多户1700多全体村民,搬迁方是晋能长治公司石窟煤矿。为何我村自始至终没有见过拆迁方——长治公司任何一人?未见过其任何文字性的东西?
三、与我们各家各户签订的所谓“搬迁协议”第八条第一款明目张胆表明:本协议为甲方受出资方山西煤销集团长治公司委托与乙方签订。请问:当初操纵掌控我村大权的申保红执政 主持的申庄村委,究竟是代表申庄村全体老百姓的村委?还是山西晋能长治公司的村委?申保红之所以能坐在我村一把手的宝座上,是申庄村全体老百姓对他的信任,他的权力是全体老百姓赋予的啊!试问申保红特 别是长治公司的负责人:与我们各家各户在签订所谓的搬迁协议中约定的各项条款之前和谁协商过?对该协议的各项条款又和谁解释过?又是如何保证与我们各家各户签订的“搬迁协议”的公平、公正、合法性呢?又 是如何排除申保红利用全村全体老百姓赋予的权力吃里扒外,与长治公司相关负责人阴谋策划、同流合污、共同侵吞瓜分、盘剥收敛我村整体搬迁费的重大嫌疑呢?
四、既然搬迁受益方是晋能长治公司,该所有的搬迁费理应依法由搬迁方全部支付。请问:作为搬迁方的长治公司究竟支付了我村整体搬迁各项赔偿款是多少?该款项是谁计算的?计算的依据又是什 么?该款又去向何方?搬迁方与被搬迁方理应双方签订整体搬迁协议书,请问:该整体搬迁协议书哪里去了?该整体搬迁协议又是谁签订的?是谁赋予他这个资格和权力的?为何上述这些重大事宜至今不敢向我们全 体搬迁户进行公开公示?其中究竟藏匿了多大的猫腻与秘密?
五、在与我们各家各户签订所谓的搬迁协议时,各家附带了一张切头去尾的单页《潞城市店上镇申庄村初评明细表》,请问:该评估明细表是哪个评估公司评估的?该评估公司是谁聘请的?为何把该 评估报告的前后部分进行藏匿规避?为何我村全体搬迁户对其一概不知?这是何行为?是何性质?这一所谓的评估报告能否具备合法性吗?
六、和我们签订的搬迁安置协议上,安置住宅房是两连体,为何变为现在的六连体?对搬迁新区的建设总共投资是多少钱?又给施工方结算了多少工程款项?如是光明正大、招标程序合法,为何至今 不敢向我全体搬迁户进行公开、公示呢?在这里讲一句不好听的话:为何张三的女儿出嫁,要李四来定彩礼呢?又是如何排除名为公开招标,实为暗箱操作、恶意串标的重大嫌疑呢?
七、申保红为了怕影响他的三个非法占地200余亩的私有企业,在我村搬迁选址时,放弃最好的新村选址地点,抛弃“四议两公开”的法定程序,目无全体搬迁户、擅用操纵、把控的我村集体大权,独 断专行,将搬迁新村建在了极不合理的地方,对村民以后的生活造成很多不便,无形中加剧了村民的生活负担。
因申保红依仗职权、坑集体、害百姓,堵河道、阻防洪、毁树林、肥自己、重复理赔、骗取国有资金等种种违法甚至犯罪行为,在我村引起了极大的民愤,但申保红仅受到党纪的轻微处分,其为了逃 避应有的法律制裁,保住他非法既得的利益,采取以退为进、暗箱操纵、阴谋策划等手段扶持现任村支部书记充当他的傀儡(垂帘听政)。其亿兴建材所占厂房即是我村原集体企业造纸厂,申保红在任职期间利用手 中的权力,把集体纸厂以每年两万元的低价承包给其姐夫茹爱林以供其建厂用,直到如今,其扶持的现任支部书记及两委干部对如此赤裸裸的侵占群众利益的行为不管不问,这些村干部显然不是为村民当,而是用村 民赋予的权力为申保红服务,关于这些问题曾有村民实名举报到潞城区纪委,然而到目前为止仍未对其进行任何查处。
八、我村全体村民居住生存煤矿采煤塌陷区长达七、八年之久,至今仍然不能脱离这重大安全隐患区域,我村广大村民因自家房屋成为危房、无法居住,多次到店上镇、原潞城市、长治市等相关部门 进行反映,均无人过问关心。在人身生命财产无法安全保障、事逼无奈之下,才去石窟煤矿拦路要求解决,却被原潞城市的司法机关雷厉风行地将其中的9名村民拘留的拘留、逮捕的逮捕。但原村支两委一把手申保 红却在搬迁前后非法占地200余亩,所建立起来的养殖场、混泥土搅拌站、洗煤厂,这三个私有独资企业却蒸蒸日上,日进斗金,本人开着宝马高档轿车,在潞矿区、长治市、北京购买高档住宅数处,申保红由一个 普通职工,到操纵掌控我村集体大权,大发横财,在短短几年中,华丽转身成了远近闻名的亿元身价的暴发户。对此,坑集体害百姓等累累犯罪行为,我村村民屡次到店上镇政府、原潞城市、直至北京进行实名举报 ,申保红均能次次化险为夷。申保红竟敢在我村大言不惭、嚣张道:“有人想告我,没门!纪委都得听我的,山西省内别想告倒我”!(申保红私下称他与潞城区纪委书记牛红宇是同学中的特殊关系)这两者之间是多 么鲜明的对比啊!不排除申保红利用我村整体搬迁获取的巨额不义之财,在潞城辖区及晋能集团长治公司网织了一张无形的利益关系网、保护伞。
尊敬的孙大军、李国彪两位书记:根据综上的重大质疑,不排除长治公司某些领导与我村原村长、支部书记申保红共同主宰,一并坐在了我村整体搬迁的二道贩子的一条凳子上,把我村的整体搬迁当 做蛋糕来进行切割,相互输送分配的重大嫌疑,通过与我们各家各户签订的所谓搬迁协议,及附带的去头割尾的就一页的评估明细表,纯属变相侵吞我们四百多户搬迁户的吸血虫,纯属两把杀人不见血的软刀子。
在党的十八大开展从严治党,严惩腐败后的2014年1月7日,习总书记在全国一次重要工作会议上讲到:“头上三次有神明,一定要有敬畏之心,别看今天闹得欢,小心今后拉清单。”习总书记这句经典 语言的含义,就是在奉劝警示政府上下各级官员执政时,一定要正人先正己,一定要阳光执政,执政为民,一定要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利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利益,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涉及到切身利益时,有知情权、参与 权、决策权、监督权。民心不可欺,民意不可违,群众身边无小事,这是起码的为官之道,同时,也是党中央习总书记反复强调号召的。我村整体搬迁可是涉及到1700多名村民子孙后代的大事啊!在这次全村整体搬 迁的重大事宜中,他们不仅仅剥夺了我们的参与权、决策权、监督权,就连起码的知情权也被剥夺了!
全村整体搬迁这么重大的事项,究竟是谁在抛弃四百多户搬迁户,究竟是谁在操纵运作?这个操盘手究竟又是谁?他们究竟从中谋取了多少暴利?为什么在从严治党,依法行政,严惩腐败的时代,这 样胆大包天,肆无忌惮?挑战党纪国法,目无我村四百多户的搬迁户呢?这次我村整体搬迁这些操盘手,在我村搬迁的各个环节上究竟谋取了多大利益呢?
我们深知我村这次整体搬迁存在着严重的坑民、害民,蛋糕分配,谋取暴利,是各个相关部门手握重权的要人共同形成我村整体搬迁的操盘手,在我村整体搬迁这一重大工程中巧取豪夺,要想使真相 大白,其复杂性、其难度性可想而知,因此才以网络形式向你们反映,望你们二位领导对我们的反映举报要引起高度的关注与重视,并责成你们各自主管的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进驻我村,倾听我村百姓的呼声、心 声!并同时把晋能长治公司究竟支付了我村各项搬迁费多少钱?整体搬迁协议、及潞城市制定搬迁实施方案、等重大事项公布于众,并依法对我村整体搬迁的所有房产进行重新评估,重新依法与各家各户签订搬迁协 议,并清除你们各自主管部门内的蛀虫、内鬼,使我们早日脱离采煤塌陷区,实现早日搬迁!我们拭目以待!
长治市潞城区店上镇申庄村
共产党员及村民代表:
茹志岗 身份证号码:140481197503080018
茹迎辰 身份证号码:140422197112050014
吕云芝 身份证号码:140422195707080029
申小英 身份证号码:14042219500322002X
2020年3月23日
(此文不代表本网站观点,仅代表作者言论,由此文引发的各种争议,本网站声明免责,也不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