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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经营商洪浪(化名)将两座过街天桥的桥体广告位租给一家广告公司,签订合同时称为“两面广告”,但广告公司发布广告后,却被人拆除。原来,洪浪仅享有其中一座桥体的一个广告位的使用权,且已转让给他人。昨(17)日,记者从顺庆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日前一审判决洪浪退还广告租金并承担违约金。
Part1 顺水推舟将广告牌转让
顺庆区某路有两座过街铁路天桥,相隔约20米,一座为正在使用的铁路桥,一座为废弃铁路桥。几年前,顺庆区男子洪浪,找到铁路部门洽谈租赁这两座桥的桥体广告位,铁路部门出于安全考虑,将其中废弃的铁路桥桥体广告位租赁给了洪浪。但事后洪浪在两座桥上均安放了广告位,对外出租(洪浪仅享有其中废弃铁路桥桥体广告位的使用权)。 这两座桥的广告位均只有一面可以做广告使用。
2014年,四川一家科技公司(下称科技公司)与铁路部门签订合同,租赁了正在使用的过街铁路天桥桥体广告位的使用权,随后,科技公司找到洪浪,说他们已租了这座桥的广告位, 请洪浪拆除先前他安装的广告牌,洪浪便说,既然你们租了一个广告位, 干脆我把我租到的这一个也转让给你们。同年12月3日,洪浪与该科技公司达成协议,以6万元的价格将废弃铁路桥桥体广告位使用权转让给了科技公司。
Part2 将广告牌“一女二嫁”
这之后, 洪浪找到南充一家广告传媒公司(下称广告公司),称他拥有两座过街铁路天桥桥体广告位使用权, 愿将广告位租给他们使用。 广告公司负责人到现场查看了两座桥上的广告位, 并从以前在这里打过广告的单位那里核实后,便与洪浪签订了协议,从洪浪手中租赁了两个广告位的3年使用期, 约定3年总租金为36万元(第一年11万元,第二年12万元,第三年13万元)。该合同载明广告位为两面, 并对广告位的结构及付款时间进行了约定, 同时该合同第三条约定: 洪浪应保证广告公司在合同期内使用该广告位时不受任何干扰, 不存在产权纠纷;第五条约定:如一方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合同总金额30%的违约金。
签订合同时,广告公司的理解是,两面广告位就是两座桥上的广告位, 殊不知洪浪仅享有其中一面的使用权,而且已转让。
合同签订后, 广告公司向洪浪支付了第一年租金,洪浪出具了收条,载明“收到XX广告传媒公司租赁我部位于某路铁路过街天桥广告位两面一年租金11万元”。之后几天, 广告公司将广告制作在两座铁路桥的广告位上。 没想到, 被科技公司看到后,将两面广告一同拆除。
Part3 出租方难辞其咎
随后,广告公司向顺庆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解除双方的租赁合同,由洪浪归还租赁费11万元,并赔偿违约金。
被告洪浪辩称,广告公司在与他签订合同时, 已经知道合同上称的两面广告位,是那座废弃桥两侧一共可以安装两个广告位, 而不是两座天桥各有一个广告位,他没有欺骗,虽然废桥上只有一个广告位,但他准备把桥体另一侧也安装一个广告位,所以是两面广告位,是原告自己产生了误解,并错误使用了广告位,被第三方科技公司拆除,与他无关。且他将废弃天桥广告位转让给科技公司,对方承诺补偿资金, 因在约定期限内并未向他补偿,故此前达成的协议已自动解除,他仍拥有广告位的使用权,不存在欺诈行为。
法院经审理查明, 洪浪在与广告公司签订合同时, 仅享有废弃铁路桥一个广告位的使用权, 且将其使用权转让给了科技公司, 法院认为洪浪在法庭上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同时,因洪浪之前与科技公司签订了转让合同, 导致广告公司安放的广告被拆除,合同无法履行,原告要求解除合同由洪浪退还租金的理由成立;广告公司已交纳第一年租金,结合合同约定,依据《合同法》相关规定,违约金按11万元的30%计算为较符合实际。
5月11日, 该院一审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洪浪在本判决生效后5天内向广告公司退还11万元,并赔偿违约金。
律师说法:违约金应怎样计算
律师雷震:《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雷震指出,本案中,双方约定的违约金为合同总额的30%,即10.8万元,而且实际只支付第一年租赁费11万元, 约定的违约金明显高于造成的损失,故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作了调整。(记者 何显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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