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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没有威慑力? 冤假错案倒逼国家法治发展

时间:2016-06-06 1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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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没有威慑力? 冤假错案倒逼国家法治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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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世界上最为先进、最发达的司法系统也会发生冤假错案,一旦有错判,再加上死刑,一切都无可挽回。但往往在发生错判的时候,也是给国家带来改变的机会。”

  2016年5月27日,在加拿大驻上海总领事馆的主办下,正在访华的前加拿大最高法院法官、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路易斯•艾伯(Louise Arbour),对上海法律界人士做了一场主旨为《追求司法公正,保障被告权利》的精彩讲座。作为媒体代表,观察者网受邀参加。演讲之后,艾伯女士接受了正经君的专访,发表了上述观点。

  艾伯女士曾经担任国际危机组织总裁兼CEO(2009-2014)、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2004-2008)、加拿大最高法院法官(1999-2004)、前南斯拉夫问题和卢旺达问题国际刑事法庭首席检察官(1996-1999)等职务。现在,她是加拿大国际法院的临时法官,也是加国防部长国防政策顾问委员会的成员。

  在一个多小时的讲座中,艾伯展示了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丰富的实践经验,就法律的角色、被告的权利保护等问题进行了深刻的阐述,并回答了在座参会人士的提问。

  法律是为了推动自由而非限制自由

  艾伯首先用一则有趣的故事引出了“法律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角色”话题。

  很多年前,她九岁的儿子学校组织活动,让不同职业的家长到学校介绍自己的工作情况。当时的艾伯是多伦多的一名法官,和她一起参加活动的有消防员、广播节目主持人、护士,还有一位重型器械操作员。有个孩子向艾伯提问,“法官大人,我有个问题想问您,当你把这些坏人送到监狱里的时候,你不害怕吗?也许他们出来之后就会追杀你,或者追杀你的孩子。”

  当时艾伯的儿子就坐在观众席里边儿,看起来特别紧张。她说,我告诉小男孩我不害怕,并不是因为我是一个特别勇敢的人,也不是因为警察无时不刻保护我。我认为法官不会受到威胁,即使我们把犯人送到监狱。要去坐牢的他们并不会开心,但他们尊重这个程序,因为这个程序是规整的,犯罪的人也有机会得到公正的对待,可以为自己辩护。而且在大多数情况下,他们会接受审判的结果。

  当然,小男孩很快就失去了兴趣,开始去听重型机械操作员和消防员的讲话。借此机会,艾伯表示想要继续探讨一下那个她想继续又没有说完的话题。

  问题的起点正是要理解法律(尤其是刑事法)的角色,艾伯说,很多人并不能理解,在当今社会中,法律的作用是为了推动自由而不是限制自由。

  “富裕与贫困,强大与软弱,主人与仆人,自由带来压迫,而法律带来自由”,她引用了十八世纪一位法国牧师的话,从这个角度来讲,刑法是推动更高的目标,那就是自由,尽管它的方法看起来好像是限制自由。而这个更高的目标就可以推动守法,没有守法就谈不上执法。换言之,大多数人是自愿守法的,主要是因为他们认同法律。即使有时不能完全同意某个法条,他们也接受“如果我违法的话,就要接受法律的制裁”,这将给社会带来更大的益处。

  艾伯表示,这也同样适用于司法程序,随着时间的推移,执法不公会造成更多不守法的行为,甚至会带来对法律公开的藐视和反叛。这样的理念在世界人权宣言的誓言中得到了非常透彻的阐述:鉴于为使人类不致迫不得已铤而走险对暴政和压迫进行反叛,有必要使人权受法治的保护。因此,给予犯罪嫌疑人系列司法权利和保护的核心,就是——法律最终的目标是为了推动尊法、守法,执法也会变得更加行之有效。

  “宁可错放十个,也不能错判一个人”

  被告应该享有一系列的权利和保护,这是艾伯反复强调的。她说,要更好的理解一些考量背后的理由到底是什么,而不是仅仅去阐述原则。

  防止错判是保护被告权利的关键,艾伯说,这在英美法系的理念当中得到了最重要的阐述——“宁可错放十个,也不能错判一个人”。她也表示,并不是每个人都能同意这样的观点,除非有一天他们自己面临错误的指责或错判。当被告在法庭上,面临着国家的起诉,他被动而弱势,只有公正才能够克服恐惧、保证无辜的人不会得到错判。

  这背后的原理,是法律应该是基于共识和守法的之上,错误的程序和错判将会极大的动摇公众对司法的信心。随着时间的推移,也会动摇司法的效益。艾伯用了较大的篇幅介绍了程序保护的“基石”——无罪推定原则,这也是现场中国的律师同仁最为关注、发问最多的一个问题。

  对于无罪推定是支持者多,懂之者少,因为在很多情况下,无罪推定并不适用或者适用不当。她举例,听说或者有传言有人做了坏事,这种情况明显是不适用的,聪明和谨慎的做法不是急于得到一个结论要对这个人进行无罪推定。无罪推定作为一个司法规则,有非常严格的技术涵义,主要是当一个人面临刑事指控的时候才适用。

  艾伯分享了本国司法实践中的经验,加拿大在很长时间才摸索出来,一个人如果被指控有罪,应该是在庭审之前有权利被释放,除非检方可以证明这个人有很高的风险逃跑或者再次犯下重罪,或者有可能妨碍司法公正。

  艾伯坚持认为,无罪推定是很多刑事审判当中对于被告法律条件的保护,被告有请律师、翻译,要求在合理的时间内开庭、不需自证有罪,上诉、同一行为不会因为同一罪名被判两次等等权利。

  现场有律师提出疑问,在中国的司法实践中,坚持对犯罪嫌疑人无罪假设,但取保之后,他们会试图销毁证据,联络涉及案件的其他人。为什么加拿大愿意承担这样的风险(证据被销毁)?

  对此,艾伯解释,保释当然是需要条件的,只有公众可以放心这个人最后会出庭,保释过程不会犯其他的错误的情况下才不需要拘留。必要时会施加条件限制他的自由,如果检察官确实能够证明风险真的过高,比如被告过去曾经做出行贿或者试图恐吓其他证人,这时候有必要寻求法官出面审前羁押,如宵禁,不让其接触某些人,禁止饮酒、吸毒等等。如果犯罪嫌疑人真的去联系其他人销毁证据,这一行为也可以作为证据证明他有罪。

  再完美的制度也是人在操作,也会出错

  在取证方面,艾伯引述加拿大自由与人权宪章的内容表示,保证国家必须以合法的方式来调查案件并且获得相关的证据。如果有任何非法的行为,证据不能被采纳。

  如果法庭认为某个证据的获得违法或剥夺了宪章所赋予的权利和自由,该证据应该被排除,如果被采纳会司法公正带来名誉损失。——加拿大自由与人权宪章二十四章第二条

  艾伯强调,所有的制度,无论设计多完美,在纸面呈现的多么完美,都是人操作,都会出现失误和错误。

  加拿大也是花了很长时间看清,目击证人指认的不可靠性。很多证人看起来真诚可信,和被告没有关系,没有任何私利在里面。但真诚可信并不一定等于证言可靠。这就需要司法实践中的指引,降低错认风险。艾伯表示,需要防范单一的专家证言、监狱告密者,有人出庭是为一己私利。此外,在儿童证言方面,要有旁证辅证,儿童尽管不撒谎但也有可能搞错。因为有些孩子年少无知,想讨好问话的人,可能会说一些警察想要听的话。

  在回答现场一名刑事律师关于证人辨认出错的问题时,艾伯举例,加拿大警察有一些做法很荒唐,比如证人说嫌犯是华人,警方把证人带到警察局来,招9个高大魁梧的白人警察,几乎穿着制服,证人一定指认华人。10个人只有一个是华人,警察会觉得这样做很聪明,但非常危险。加拿大犯过很多错误,但现在有如DNA这些科学的验证手段,执法也是全程拍视频,警察羁押以及嫌疑人如何指认,加拿大已经逐渐有一整套的指引。还有法官、陪审团来认定事实,法官也一定会提醒陪审团,小心翼翼看待目击者的指认,如果吃不准,看看其他的证据,看看旁证、佐证。

  由此,艾伯上升到演讲的主旨,在刑事司法领域对个人权利必须要有扎实的广泛的程序上的保证。这不是基于仁慈的自由主义的观点,对犯罪行为宽容,也不是个人自由超越了公众利益。相反,面对国家行为,对个人有非常充分自由的保护,尤其面对人身自由可能被剥夺时,这是最佳的执法策略。这要求国家收集充分的证据,做最佳的案件主张,而不是依赖于社会对被告人的负面情绪,更糟糕的情况是单凭国家权力去操控。

  死刑有没有威慑力?

  演讲之后,正经君作为媒体代表,有幸就冤假错案的国家赔偿、死刑、舆论绑架审判等问题对艾伯女士进行了专访。

  前不久,陈满杀人冤案23年后被判无罪,在中国引起热议。对于冤假错案问题,艾伯表示,国家再怎么赔偿,也不足以弥补一个人丧失生命当中这么多年的宝贵时间,和对他的伤害。赔偿金额怎么定,定多少,没有一个好的答案。当发生错判的时候,国家至少要做两件事情,首先就是金钱上的赔偿,第二件事是必须要以非常明确、毫不含糊的方式作公开的道歉。

  艾伯还提出,往往在发生错判的时候,也给国家带来机会。为什么会出现错判?也许正是要在制度上、规则上作出改革。这样也有助于缓解被错判的人的痛苦,至少说从个案当中,有关规则改变了,其他人不会跟着被错判了。

  她又补充关于死刑的一点,一旦错判为死刑,便再没有办法弥补。很多社会对死刑正确与否掀开了热烈的讨论,“我个人觉得反对死刑,最具说服力的理由就是,世界上最为先进、发达的司法系统也会发生错判,不可避免一定有错判。一旦有错判,加上死刑,根本无可挽回。”

  因为正好说到死刑,正经君顺势问及,死刑还有一个重要的作用是威慑犯罪,在一些极其恶劣的案子中,嫌犯甚至都不表达悔过,对受害人家庭造成极大的伤害,社会大众也会更加担心效仿犯罪的发生。不过,艾伯立即反驳,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死刑有威慑力,至少说它的威慑力决不高于无期徒刑。

  艾伯解释什么样的行为会受到威慑的作用,通常情况下人们的一个刻意的选择,被发现的风险比较高,并且会付出高昂的代价。

  比如开车的人绑安全带,把它变成强制性,处以高额的罚金,这确实是会使人们一个合规的行为,因为“绑安全”带不是一件大事,很容易。被发现没有做到的话,罚几千块,这样的威慑作用可能存在。

  平衡各方风险,艾伯认为,废除死刑是正确的。她说,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死刑的存在会影响人的行为(不同于无期徒刑的可能),我们不能排除哪怕是很小的概率,即使是杀人犯,经过时间的推移,他会悔过自新得到改造。废除死刑也证明了,作为当代社会,我们要尊重人的生命,尊重人的价值,体现人的尊严,不排除悔过自新的可能。

  在聊天中,艾伯还提到法官这一神圣的职业。在加拿大,法官是德高望重的,社会地位非常高,深受各界尊敬。加拿大没有年轻的法官,都是四五十岁,做了几十年的律师,非常出色,才有机会被任命为法官。他们薪水很高,有非常好的养老金等等,不仅是作为一个社会精英而是扎实的职业群体而获得大众的认可和尊重。

  对于中国司法体制改革的建言,艾伯女士坦言,自己没有什么资格作出全面的回答,加拿大是人口小国,不能把小国的经验复制到中国这样一个大国来。

  不过,她对在场的媒体朋友提出了自己的期许。最好的法官,往往会作出一些公众难以接受,甚至引起社会公愤的裁决。这时候作为新闻媒体,不要去煽动民意,应该很理性的为大家做一些解读,为什么法官会作出这样一个公众认为是非直观的、无法理解的裁决,这也是媒体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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