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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连日来,民法典总则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消息令舆论关注,这是我国社会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提交审议的草案系我国民法典编纂工作重新启动的结果,其源于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做出的“编纂民法典”的决议。在我国,民法法典化具有重要的里程碑式的历史使命,主要表现为:
    民法典是中国民事立法“碎片化”状态的终结器。我国是一个成文法文化的国家,如果没有一部民法典,民事立法就没有确定的宗旨,各个单行法之间就无法避免地存在规则内容相互冲突的问题。现代意义的法典,是指将一个部门法或程序法的规则内容按一定逻辑体系进行完整的、系统化的编纂所形成的立法文件。民法法典化的精髓在于体系性,有助于推进我国民商事立法建构出科学的、较为完备的立法体系,形成术语的统一性、内容的协调一致性和准确性,从根本上推进我国的法治建设的进程。
    民法典是公众社会生活的“私法百科全书”。一个人在其一生中,可以因没有任何犯罪行为而与刑法无涉,但人自出生甚至尚未出生时就与民法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至于婚姻、家庭、收养、监护、财产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遗产继承权、债权、合同、人格权、侵权责任、知识产权等许多直接关系到公众和团体基本生存利益的规则,都是民法典的基本内容保护。因此,民法典是自然人和团体在社会生活中的行为指南,人们从中可以知晓自己行为能够得到法律保护的边际,可以了解自己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民法典是司法审判的基础依据。就私法审判活动而言,民法典及其单行法即是依据。民法典不仅使司法活动具有了规范化、体系化、科学化、精准化的法律规范,更是在较高层面上体现出“法是善良与公正的艺术”。当然,法的善良与公正是通过符合法基本原理的科学化规则加以体现,例如草案对“生活无法自理的老人”给予特别关注是十分必要的,但是否将其纳入监护制度则是值得商榷的,因为监护制度的本质在于给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以法律救济,而“生活无法自理”与“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不是同一层面上的问题。在德国,其立法将生活无法自理但不符监护规则的老人,通过“法律照顾”制度加以解决。这值得我们借鉴。
    民法典是以法典化的方式彰示依法治国理念并使之制度化。从国家法治建设的角度看,我国作为一个经济快速发展的国家,需要法律来保驾护航。但是,在缺乏民法典的经济发展环境中,不仅显现出立法水平徘徊不前的状态并影响经济发展的顺利前行,更无法令依法治国的理念得到制度保障。此次总则草案将法人分为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较之《民法通则》有了改进。不同的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实践证明,科学的法人分类可以使各类团体的设立、变更与终止的法律规则具有体系性和可操作性。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编纂民法典,这是一个历史性的决定,是对我国半个多世纪以来法学界对编纂民法典的呼唤之清晰回应。编纂民法典不仅是法学界的使命,更是承载着提升我国整体的法治建设水平的重任,是对法治信仰的践行。虽然我国法治建设之路任重而道远,但是,实现依法治国是我们不得推卸的历史责任,我们只能披荆斩棘地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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