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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落实到“操作层面”有了法治保障

时间:2016-12-11 1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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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落实到“操作层面”有了法治保障

 

  2014年8月3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着力从加强安全生产事前预防、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重视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完善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体系、加大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惩处等方面做了进一步的修改完善,旨在为我国经济社会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作为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战线的一名基层工作者,在笔者看来,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同时也为推动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到“操作手”“管理者”“最基层”和生产一线等“操作层面”提供了坚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安全生产法》颁布实施14年来,对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提供了法治遵循,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我国正处于工业化快速发展,安全生产基层基础还仍然比较薄弱,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事故防范监管不到位、各类非法违法行为屡禁不止等问题仍然较为突出。特别是由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基层部位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存在管理漏洞和监管盲区而引发的一次次触目惊心的重特大事故──吉林德惠“6.3”火灾爆炸、山东青岛“11.22”输油管道爆炸、江苏昆山“8.2”粉尘爆炸、天津港“8.12”火灾爆炸……不断给我们敲响了警钟。

  生命不可再生,安全尤为重要。血的教训极其深刻,要求我们各级党委政府必须牢牢记取。特别是近年来,全国一些地方、一些行业领域接二连三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尤其是近日发生的江西丰城发电厂“11.24”冷却塔施工平台坍塌特别重大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再次暴露出安全生产领域问题突出、形势严峻、任重道远。

  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关键是要在思想认识上警钟长鸣、监督检查上严格细致、工作落实上常抓不懈、技术支撑上坚强有力、制度保证上严密有效、依法治理上动真碰硬、事故处理上严肃认真。

  当前,保障安全生产的基础还不够牢固,安全生产事故仍时有发生,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失之于软、失之于宽、硬度不够,应充分认识和准确把握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生命安全和健康需要与落后的社会生产、薄弱的安全保障能力以及基层薄弱、基础脆弱这一安全生产领域的基本矛盾。迫切需要我们坚守安全红线,牢固树立底线思维和法治思维,切实增强风险意识,坚决防止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以事故预防为主攻方向,以规范生产为坚强保障,以科技兴安为重要支撑,标本兼治、综合治理。

  基础不牢,地动山遥。安全生产出问题,很多时候一定是“操作层面”出了问题。因为,车辆船舶操作在驾驶人手里、车间机器操作在工人手里、生产加工掌握在从业人员手里……人们常说,“开会的着急开车的不着急”“领导着急工人不着急”就是这个道理。如何解决好“操作层面”的问题?新《安全生产法》在这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这就从法律上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和安全保障负责,对安全生产各方参与者的职能职责进行了清晰界定。

  特别是新《安全生产法》增加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设、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和考核、安全费用提取、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使用被派遣劳动者和实习生、制定实施教育培训计划、建立教育培训档案等很多涉及“操作层面”的具体规定,这就为进一步推动安全生产落到“操作层面”、补齐安全生产中的“短板”提供了法治保障。

  “基层薄弱、基础脆弱”一直是安全生产最大的“短板”。修改前的《安全生产法》只明确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职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集中区)等基层部位从法律上就留下了安全监管漏洞和盲区。同时,只规定300人以上的生产经营单位设置安全管理机构,而大量300人以下的小微企业在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置安全管理人员等方面从法律上就留下了“先天性隐患”,从而导致大量小微企业没有安全管理机构,甚至连安全管理人员也没有。而这些企业普遍存在重效益轻安全、重生产轻安全,更有甚者存在“要钱不要命”,宁可事后拿钱买棺材,也不愿在事前加大安全投入和加强事故预防。

  新《安全生产法》就很好地解决了上述问题,明确规定,“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比如,南充市近年来在加强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方面一直在进行探索。先后在乡镇(街道)成立安全生产办公室、有船乡镇设立管船站的基础上,又重点针对农村道路交通面宽线长,交通参与者法制意识淡漠、交警警力有限等问题,探索出了“1+2+X”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体系,即:“1”指各县(市、区)成立1个县级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2”指在所有乡镇(街道)成立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公室,依托中心乡镇公安派出所成立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片区联合执法中队;“X”指在行政村组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劝导员队伍。截至目前,各县(市、区)均成立了县级“农村交管办”,还成立了乡镇(街道)“农村交管办”406个、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片区联合执法中队120个,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劝导员队伍达5470人,参与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总人数达到8300余人,有效破解了农村道路交通安全“无人管、管不住、效能低”的难题。“南充经验”还在全省范围内得以推广。

  经济有“特区”,安全无“特权”。另外,南充还在南充经济开发区设立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并成立了安全生产监察执法中队。这不仅破解了安全生产基层基础难题,更重要的是推动了安全生产真正落实到“操作层面”。安全生产工作的重点在基层,难点仍然在基层。只有把“操作层面”等最基层的问题解决好了,安全生产才会有保障。

  不仅如此,新《安全生产法》还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100人的要设安全生产管理机构,100人以下的小微企业要配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职责以及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

  新《安全生产法》不仅从法律层面弥补了基层和一线存在的安全监管盲区,同时也为推动安全生产真正落实到“操作层面”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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