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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民事权利是法治秩序的基石

时间:2017-07-14 2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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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将在10月1日开始实施的民法总则确认了公民的各项民事权利,对民事权利的主张、行使、保护和损害赔偿做出了比较详细的规定。“民法总则是公民权利法”,就体现在其对公民权利明确予以确认和保护,并为保护公民权利而在公民私权利之间及其与国家公权力之间划定了界限,为此规定了与公民权利相对应的公民义务和掌有权力的国家机构的义务。对公民权利的确认和保护,是法律及其体系最基本的价值之一,是法治的根本目的之一,也是法治之下社会秩序的基石。

中外法学界一直对历史上的中国法律是否存有民法多有争议。这种争议,并非只具有学理上的意义。一个社会,只要存续社会生活,当然就有民事行为,也当然就有民事关系,由此也就必然存有调节这种关系的法律——无论其是否完善,否则,就没有社会普遍意义上的秩序。但是,也正是因此,如果民事关系的调节只服从于社会秩序的需要,其间权利只能够被“镶嵌”进国家权力所能容纳的缝隙中,那么,这种秩序本位下的权利就不能得到符合正义的伸张。在秩序余下的空间内伸张权利,与在充分伸张权利后而形成的权利本位的秩序,这其实是上述争议的焦点所在。

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讲,民法总则的颁行,为充分伸张公民权利的权利本位的法治秩序提供了一个最基本的准则,由此成为中国整个法律体系的价值落脚点之一。这也正如有文章所述,民法总则体现了其“以民为本、立法为民,保护民事权利”的立法本意,开宗明义弘扬自由、平等、公平、法治的价值观,坚持以人民为主体的理念,彰显了民事主体自愿、自主、自治精神。基于此,民法总则在其具体规定上,提升了人身权的地位和保护水平,对信息时代的个人信息权利、数据以及网络虚拟财产的安全都有保护性规定,突出强调了对财产权利、债权、知识产权、股权和其他投资性权利的保护,同时在权利保护的相应法条中落实了民事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规定了民事主体行使权利的界限及其应当履行的法定或者约定义务。

民法总则伸张了公民权利,由此为公民权利充分伸张基础之上的法治秩序提供了可能。民法总则对公民私权的保护,是现行所有法律中相对最充分且最完备的。民法总则对公民私权保护,体现在国家依法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和隐私权,由此也规范了公权力行使的界限和边界,为公权力行使范围划定了坐标。在此,所谓公民私权,其实正是“人民利益”的法律体现,也是法治秩序与价值的根本所在。

在此意义上,确立民法总则相对于其他现行民商事法律的上位法地位,对法治建设、法治秩序的形成乃至社会转型都具有重要意义。这也就是说,对那些与公民民事权利的确认、行使和保护不一致甚至相冲突的法律法规,对那些秩序本位、管理本位而非以公民权利本位的法律法规,必须以上位法——民法总则为准而调整,尽快依法完成其废、改、(重)立程序,以统一协调法律体系。而这也是在民法总则中建立民事权利的一般性规则,并使之成为现行民事权利法律体系中的上位法规则,以此实现充分承认、协调和保护民事权利的立法本意。

民法总则的颁行,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体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民事法律,是一个国家法律体系中的基本法之一,是形成社会基本秩序的重要法律依据,是维护人的尊严、保护民事权利的基本法律和裁判根据。民法总则的制定和实施,是中国法律发展的一个新标志,也是中国法治建设的新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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