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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国栋:“举报违章获奖励”偏离法治

时间:2018-05-03 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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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过微信公众号进行实时举报交通违法行为,查实后除获得微信红包奖励外,视违法情形差异还能获得交通违章“减分券”,在举报人交通违法时可以抵扣。近日,浙江省台州市交警部门推出的举报违章奖励“减分券”,引发争议。(8月13日《新京报》)

  按当地交警的说法,“减分券”面向主体是普通市民,营运车、大型客车、货运车等车型不得使用,且只适用于6分及以下的轻微交通违章行为,其初衷则是形成“全民联动”的交通违法举报氛围。同时,举报者“不得假借举报之名进行报复、敲诈举报人”,如影响交通管理部门执法,将追究法律责任。除此之外,公安交管部门将对举报人身份信息严格保密,应该说初衷是好的。但凡事就怕“认真”,只要“认真”一下就会发现,这样的“奖励”不仅有失公允,而且背离法治原则,起码是值得商榷。

  一者,调查取证是公安机关的行政权力,是行政处罚权的一部分,不可委托个人行使。根据现行法规,交通警察执行公务时,应当“按照规定着装,佩戴人民警察标志,持有人民警察证件”,对交通违法取证应“着装公开拍摄,杜绝隐蔽或跟踪拍摄”。这意味着只有交警依法收集的证据,才能作为对违法行为的处理依据。市民拍摄图像,不能作为处理依据。车主交通违法,交警部门处罚,本身为固定的执法程序,作为执法机关不能随意更改。

  二者,随之带来的副作用明显。一方面,发放“减分券”对于名下并没有驾照的举报者,显然不公平,而且从客观上来说,也将导致部分获得“减分券”的市民,在交通违法时有恃无恐。另一方面,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有的人为了“获奖”,可能会出现举报者故意诱使司机违法,从而进行拍摄并获取奖励,出现“钓鱼举报”。同时,还可能损害执法机关的公信力,这对于提高交警部门的执法形象,也未见得有什么正面作用。

  可见,无论当地交警初衷多么良好,“柔性执法”多么动听,也没有出现部分网友担心的“助长交通违法”情形,达到了一种“互相制约”的效果。但这种“举报违章获奖励”的做法本身,事实上已经偏离法治原则,因而纵然有利,也是弊大于利。严格来讲,鼓励市民采取类似“偷拍”形式举报交通违章,其实是用一个违法行为,去举报另一个违法行为。因为这违反了行政执法“依法公开”的原则。此前,广州交警“随手拍”活动被判败诉,结果“举报”被叫停,就是一个“前科”。

  常识是,法治社会、依法治国,一切必须依法而行。要形成“全民联动”的交通违法举报氛围,可以。但前提是有法可依,不能乱来。即便是作为交通安全宣传,也是应当有所规范,合乎法治要求。毕竟法治不只是说说而已,毕竟执法不能随意打折扣。(作者:张国栋)

(此文不代表本网站观点,仅代表作者言论,由此文引发的各种争议,本网站声明免责,也不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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