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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成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

时间:2018-06-13 1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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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将“形成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对法治理论的创新和升华,对未来我国法治国家建设必将产生重要影响。近年来,虽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并不断完善,但由于我国法治进程中保障机制跟不上和保障体系乏力等原因,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现象仍然存在,只有形成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才能确保严格执法、公正司法,让法治成为全社会的共同信仰,才能更好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广西法治建设。

法治的实现需要若干的保障条件,如法律意识条件、人力资源条件等。只有满足这些条件,法治才能前进,法治国家的目的才能实现。《决定》提出“形成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强调的是“对法治进行保障”,即为法治建设提供有力的各种保障。一是法治保障更多是从法治实现的外部条件、保障因素来讲的;而法治本身主要是从法治运行的各个环节(即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法律监督)角度而言。因此,凡属于法治运行各环节的内部要求因素,不应纳入法治保障体系。如对于立法,公众参与是科学立法的基本要求,因此人民参与不能作为法治保障体系。二是法治保障体系建设对法治具有重要制约作用。法治的运行和法治秩序的形成,需要一系列的保障条件和因素,缺乏这些条件和因素,法治的运行便会受阻,法治秩序便难以形成。没有强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法治机器便难以运转。因此,形成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须做好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政治保障。法律同政治是密不可分的,政治保障对于法治而言具有根本制约性。没有良好的政治条件和政治环境,法治根本就无法实施。首先,权力受到制约是法治的基础。法治本质上是规则之治,所有人都要遵守规则。而要使所有人,特别是有权力的人都遵守规则,仅凭其个人的道德素养和责任感是不够的,必须要求权力受到制约。因此,依法治国,根本和关键是依法治权、依法治官。其次,民主是法治的力量源泉。权力受到制约,从根本上讲是受到人民的制约,而不是贵族阶层分权力蛋糕。法治建设必须坚持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再次,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最根本的政治保障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最根本保证,是法治保障体系的首要内容。一方面,没有党的领导,法治事业就失去了主心骨,就会走入歧途和邪路,甚至引发混乱和失控,不仅无法实施法治,更会损害全体人民的共同利益;另一方面,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全局性、整体性事业,只有依靠中国共产党发挥统揽全局、协调各方的作用,才能破除固有障碍,不断将法治事业推向前进。

第二、法律信仰保障。法治意识、法治观念和法治信仰,对于法治运行具有重要作用。一方面,全社会的法治意识是法治的思想源泉。法治的运行和法治秩序的形成,必须要人民的自觉遵守,而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要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形成法治信仰,必须加强法治教育,加大对违法的惩处力度和曝光度,更加重视对正当权益的保护力度,培育全社会知法、信法、用法的良好氛围。另一方面,领导干部的法治观念和法治信仰,是法治的重要保障。领导干部手中有权力,存有干涉法治、破坏法治的便利机会。因此,除了要求领导干部坚持带头学法、模范守法外,还要进一步完善一系列对领导干部违法、违规的追究机制。

第三、人力资源保障。法治是一套制度体系,最终都要靠人来实施。因此,法治人力资源对于法治运转和法治形成具有重要意义。建成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纯熟、作风优良的法治队伍,是法治建设的重要保障。一是政治过硬。要求法治队伍必须“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一方面,党领导人民通过法律治理国家。忠于党,就必定要求要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另一方面,法律由党领导人民制定。忠于法律本身就意味着忠于党、忠于国家和忠于人民。二是业务纯熟。法治业务能力是办理法律业务的能力,它直接决定个人的法治水平,而法律职业群体的整体业务能力也影响着这个国家的法治水平。因此,要推进法治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不断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培养造就熟悉和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法治人才和后备力量。三是作风优良。良好的作风是获得人民群众信任、尊重的前提。没有优良的作风,就会丧失人民群众的信任和尊重。为此,必须强化法治队伍的作风建设。对于在作风方面存在突出问题的法治人员,要坚决清除出法治队伍,绝不姑息;对于作风优良的法治人员,要大力表彰,保障其待遇。

第四、财力物力保障。财力物力保障既包括法律工作者也包括立法、执法、司法机关。对于法律工作者而言,只提要求,不讲保障是不科学的。要确保法律人依法安心办案和自觉抵制物质诱惑,健全其职业保障机制是根本,如健全司法工作者的薪酬、晋级等保障机制。另外,法律机关特别是司法机关,如果没有充分的财力物力保障,法院、检察院就很难高效的开展工作,没有合理的财力物力管理机制,法院、检察院就很难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因此,必须以符合司法规律的方式管理法院、检察院的财物。《决定》指出:改革司法机关人财物管理体制,探索实行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和审判权、检察权相分离。这些措施都有利于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也有利于建立合理的司法财物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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