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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系统总结了党的十八大以来各方面建设取得的历史性成就和经验;审时度势,细心洞察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发生的新变化;高屋建瓴,明确指出了中国共产党所处的新的历史方位;面向未来,郑重宣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特别重要的是,习近平同志从总结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新高度,从共产党领导社会主义建设规律的新视野,深刻阐述了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精神实质和丰富内涵,系统阐述了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战略安排,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而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作出了高瞻远瞩的理论分析和政策指导,形成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当前,我们首要的政治任务就是要按照中央政治局的要求和最高人民法院党组的部署,把党的十九大精神学懂弄通做实,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这是党的十九大的灵魂,作为推动人民司法事业发展的强大动力和思想武器,学深悟透、融会贯通。我们还要在全面学习、系统领会的基础上,结合审判工作,加强重点学习,深刻领会习近平新时代法治思想,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对新时代人民司法工作的新要求上来,学以致用,发挥审判职能,服务于党和国家总体布局和战略安排,在新时代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征程上,作出新贡献、大贡献。
习近平新时代法治思想的丰富内涵
习近平新时代法治思想,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十九大报告中重点阐述的“8个明确”“14个坚持”的主体内容之一,论述精辟,内涵丰富,思想深邃,体现了习近平同志对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新认识、新概括,是指导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新思想、新理论。
“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式”。习近平新时代法治思想的核心是,在总结党的十八大以来治国理政方略发生历史性变革和法治建设取得历史性成就的基础上,进一步确立了“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地位,强调“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式”,“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习近平总书记以“民主法治建设迈出重大步伐”为题,概括了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取得的重要成就:“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深入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相互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日益完善,全社会法治观念明显增强。”同时又指出工作还存在不足,面临不少困难和挑战,其中就有“社会矛盾和问题交织叠加,全面依法治国任务依然繁重,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有待加强”。习近平深刻分析并指出了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人民美好生活的需要日益广泛,不仅对物质文化生活提出了更高要求,而且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长。主要矛盾的解决需要法治建设协同跟进,需要依法治国予以保障。法治的作用在于凡事都预设规则。法律作为稳定、明确的社会规则,能够为国家稳定发展提供坚实基础,为社会有序发展提供规范框架,为中华民族持续发展提供确定空间。由此也形成了习近平新时代法治思想深厚的实践基础和严密的逻辑思路,体现了习近平总书记在不断总结历史经验教训基础上,对执政规律的深刻把握,对执政使命的决心和担当。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习近平新时代法治思想内涵十分丰富,涵盖了“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各个环节,涉及到“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各个层面。正因为法治内容丰富,所以,习近平总书记才更加重视法治的体系建设,“明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并将“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作为14条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之一。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习近平有54处提到了“法治”,可以说是通篇融汇了深厚的法治精神,并体现在政治、经济、社会建设的方方面面。习近平总书记要求在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科技创新与产权保护、对外开放与合作、环保与生态建设、乡村治理体系、社会保障体系、社会治理格局、人权保障乃至国家安全保障、军队建设、一国两制建设、从严治党、惩治腐败、国家监察等各方面推行“法治化”,加快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他要求全党同志增强“法治观念”,提高“法治素养”,充分运用“法治思维”,支持司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能、开展工作、发挥作用,为党和国家的战略部署提供“法治保障”。他还要求加强“法治理论”研究,提升全党的“法治理念”,在全社会培育“法治文化”,实现“法治中国”的发展目标。习近平总书记不仅描绘了依法治国宏伟蓝图,还为我们制定了路线图,指明了实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的两个阶段的战略安排:第一个阶段,从二○二○年到二○三五年,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基本建成,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基本实现;第二个阶段,从二○三五年到本世纪中叶,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必须把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习近平总书记将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三个方面的有机统一,作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内容,强调“必须把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提高全民族法治素养和道德素质”。这是习近平关于新时代法治建设思路的总体阐述,可以概括为“一个必须、三个坚持”。习近平的论述极大地丰富发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法治中国指明了根本路径和努力方向。这个论述也完整地构成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大政方针和方法途径,并由此形成了习近平新时代法治建设的总思路。我们所要做的就是,要在“三个共同推进”上着力,在“三个一体建设”上用劲,做好结合文章,完善统一机制。
习近平新时代法治建设的重要部署
习近平新时代法治思想基础深厚、逻辑严密、内涵丰富,建设思路十分清晰。那么,具体工作如何落实、如何推进?习近平总书记深知推进之难、过程之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意味着我国将进一步摆脱传统人治社会的影响,大踏步走向现代法治社会,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意味着从中央到地方,从地区到行业,都要厉行法治,使国家治理方式发生整体变革。因此,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并为此在十九大报告中作出了七个方面重要和明确的工作部署。
“成立中央全面依法治国领导小组,加强对法治中国建设的统一领导”。习近平在十九大报告中对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进行了14个方面的阐述,第一个方面就是强调“坚持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确保党始终总揽全局、协调各方”。成立中央全面依法治国领导小组体现了党中央对法治建设全方位的统一领导,可以更好地把党的领导贯彻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统一全国人民在依法治国方面的认识、思想和意志,形成深化依法治国实践的强大合力,对深化依法治国实践必将产生重大和深远的影响。
“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维护宪法权威”。习近平总书记曾在2016年第3个国家宪法日作出重要指示强调,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习近平总书记再次强调宪法的实施和监督,明确要求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这一重要部署发出了一个明确信号,就是要让法治统一于宪法,一切权力行使都以宪法为依据,一切治理活动都在宪法框架内进行,没有任何超越宪法的特权。同时,一切公民权利都依宪法来保护,一切违宪现象和行为都应得到审查和追究。
“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习近平总书记这一部署表明,全面依法治国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为此必须着力提高立法质量。2015年全国人大修改了立法法,进一步完善了立法的体制、机制,为提高立法质量提供了制度保障。一方面,立法必须从中国国情和实际出发,遵循经济规律、自然规律和社会规律,坚持求真务实、有效管用,增强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另一方面,必须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健全法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机制,全力做好立法评估工作。
“建设法治政府,推进依法行政,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因此,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点和关键。法治政府由法律产生,行政权来源于法律并受制于法律,受法律监督,对法律负责。习近平总书记要求各级政府在依法治国中起到引领和示范作用,并且是要通过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来提升依法行政水平。这也是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题中应有之意。
“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在党的十九大召开前夕,中央确定的绝大多数司法改革任务已经基本完成,“四梁八柱”性质的改革主体框架基本确立。但这并不意味着司法体制改革已经完全到位。习近平总书记的部署,就是强调未来改革的重点是深化综合配套改革,注重协同性、协调性,重视衔接配套,推进各项制度之间、政策之间、措施之间的紧密相嵌,及时跟进,确保司法改革的各项决策部署得到全面落实,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
“加大全民普法力度,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树立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理念”。加强全民普法和守法,是依法治国的长期基础性工作。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是由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等构成的、有利于法律实施的社会心理倾向和社会氛围。习近平总书记对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提出要求,目的就是在于巩固普法和法治宣传教育的成果,增强政府部门和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提高宪法和法律权威,推进法律的顺利实施。
“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要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逐利违法、徇私枉法”。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带头学法用法工作作出重要指示,要求党员领导干部要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习近平总书记从全面依法治国和全面从严治党的新要求出发,要求“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的能力。这个“关键少数”做好了,对促进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重要意义。
以上七个方面的重大部署,清晰、生动地勾勒出了一幅深化全面依法治国实践的宏伟蓝图,全面体现习近平新时代法治思想,显示了高度的法治自信与法治自觉。坚定地贯彻落实好这七个方面的具体部署和措施,必将更好地实现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所确立的全面依法治国总目标,最终为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担负起新时代法治建设的重大使命
公正司法是深化依法治国实践的重要环节。司法体制改革的目的就在于解决制约司法能力、影响司法公正的深层次、体制性问题,为公正司法提供良好的制度保障。党的十八大以来,在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和周强院长领导下,全国法院坚持正确改革方向,敢于啃硬骨头、涉险滩、闯难关,做成了想了很多年、讲了很多年但没有做成的改革。但改革只有进行时,没有完成时。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作总体工作布局的同时,也为人民法院提出了下一步的改革任务、总体目标,确立了人民法院在新时代的重大使命。
“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党的十八大以来,以司法责任制改革为核心的四项基础性改革任务已经形成基本制度,但相关的综合配套制度还需进一步完善,唯有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才能推动司法体制改革全面、有力、有序地落到实处。深化综合配套改革的另一个视角,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避免“单兵突进”式的改革。经过几轮渐进式的改革,我们已经向全面深化式的改革转变,这是水到渠成的结果。综合配套改革一定是全面的、系统的、多维度的。从宏观层面来说,司法改革作为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部分,其核心内容大都涉及司法权与立法权、司法权与行政权、中央事权与地方事权之间的调整。即使在司法机关内部,也存在权力再调整与再配置的问题。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就是要重视改革的关联性和耦合性,把握全局,力争最大综合效益。司法体制的改革和完善,关联到经济社会发展的各个领域、各个层面、各种利益。特别重要的是,一些适应司法审查要求而进行的司法体制改革是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方面。我们要把握各项改革的内在联系,加强统筹谋划,确保相关改革举措在推进中能够相互促进、协调配合,取得最佳效果。党的十九大决定成立推进全面依法治国领导小组,加强党中央的坚强领导和中央机构的统一协调,必将为司法改革破解不同权力部门之间的利益牵扯提供坚实的政治基础。
“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已经公布实施。这是人民法院历史上第一部系统规定法官审判责任及追究办法的规范性文件。这也是继实施法官员额制改革以来,中央有序推出的又一项重大司法改革措施。这项改革通过建立权责统一、权责明晰、权力制约的司法权运行机制,体现了“让审理者裁判”的精神;通过建立严密的司法责任认定与处理机制,体现了“由裁判者负责”的精神。这两个方面密切相关,互为依托,不可或缺,形成一个较为完整和严密的顶层设计,在全面深化司法改革各个项目中具有基础性、全局性地位,对于确保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促进严格公正司法具有重要意义。它再一次向全社会表明,人民法院将以严密的权力运行机制,推进公正司法;并将以严格的问责机制,重振和提升司法公信。所谓“一分部署,九分落实”。我们必须注意到,对这项改革措施各方认识还不统一,理论和实务界还存有较为激烈的争论;法官的认识也不尽相同,还有人对承担错案责任心存顾虑,个别地方显现出一些法官因担心出错,而不愿办案、不敢下判的苗头。习近平总书记敏锐地关注到责任制落实中的问题,提出了“全面落实”的要求。人民法院自当紧跟新时代前进步伐,增强改革定力,强化责任担当,以钉钉子精神全面落实好司法责任制,真正使党的十九大决策部署落到行动中、取得实效上。
“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是习近平总书记为人民法院确定的工作目标,最早是在2013年2月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就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行第四次集体学习时提出的。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习近平总书记放眼全局再次强调这一工作目标具有更加特殊的意义。在“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全面依法治国与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从严治党相辅相成,共同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这一战略目标提供基本动力、基本保障、基本支撑。而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人民法院担负着执掌国家司法权的重要职责,居于依法治国这一战略布局中的要津。这就要求人民法官必须保持对司法工作永不衰竭的热情,坚定地捍卫法律的尊严,筑牢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从每年受理的千百万个案来讲,人民法院所面对的都是一个个尖锐复杂的社会矛盾,涉及当事人生命财产等重大权利,无论是刑事诉讼、民事纠纷还是行政争议,都是当事人无法自行解决,通过一般国家机关也不能最后解决的。人民法院必须以客观、中立、公正的立场,代表国家并依靠国家强制力,对各方当事人所争执的是非曲直给予一个最后的判决和裁定。这样的判决和裁定,其意义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通过作出足以说服当事人的正义判决和裁定,平息社会矛盾和纠纷,稳定社会秩序;另一方面,通过作出足以对社会产生广泛公信力的判决和裁定,为公众提供行为规则,为社会提供价值判断。在新媒体高度发达、现代信息传播更加便捷的情况下,第二个方面的意义更加不容忽视。因为,每一份判决和裁定所形成的价值判断都将融入社会价值体系,对社会公正起到重要的引领作用,并作为社会制度的基本思想,发挥着构建社会主义制度大厦的作用。这就要求人民法官既要胸怀大局、把握大势,把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作为基本任务,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作为核心价值追求;又要从每一个个案做起,坚持司法为民,改进司法作风,通过热情服务,通过公开公正,让每一名当事人都能通过司法渠道获得公平正义的感受。
我们确信,司法是一项既严肃严谨又充满创造性的工作,同时也是时代的产物。每个时代的司法都必然地打上那个时代的烙印,并为那个时代服务,在服务时代的过程中实现司法的进步。这就是时代与司法的发展逻辑。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的新阶段,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又一个新的进步。因此,我们的司法必须顺着新时代前进的足印,合上新时代前进的节拍。这就是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告诉我们要担负的新的重大使命。(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党委书记、社长 倪寿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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