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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过程中,双方各执一词,争执不下。汪女士认为恋爱期间双方是自愿的,两人都有付出,所有钱款都是林先生自愿赠与,目的是为了讨自己开心增进感情,不应该退还,而且恋爱期间,虽然汪女士收到了林先生的钱款,但自己也多次给林先生购置了价格不菲的衣服、名贵手表、包等物品。开庭期间,汪女士向法官提供了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证实钱款系林先生自愿赠与。林先生则向法官提交了两人交往近3年来的支付宝转账记录,证明钱款接收人都是汪女士。
城西法院经审理认为,林先生无法举证证明汪女士取得不当得利,因此对林先生提出的让汪女士退款的诉求法院不予支持。最终,经承办法官多次耐心释法,案件以调解结案。
钱财不是增进感情的筹码
日常生活中,为了增进感情,男女双方都会赠送对方一定的钱财或者礼物。如果男方经济条件较好,为讨女友开心也会在节假日、女方生日或者特定节日给予女方一定的财物表达心意。但这种给付是否需要返还,则要看男方是否是自愿给付、给付所要达到的目的是什么。
承办此案的法官庭后表示,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这是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对不当得利的法律规定。如果给付单纯是为了博取女方欢心,而且不是以结婚为目的自愿给付,给付金额也与男方经济条件相当,那么该给付就属于赠与,不应予以退还。如果男方转款是应女方作为结婚条件的给付,或者女方以分手为目的要挟转款,此种转款应当予以退还。
本案中,林先生的给付主要是恋爱期间为了追求女方而主动转款,通过现有证据也不能确定其支付是为了结婚,同时转款也在其经济条件允许范围,据此可以确定林先生的给付属于赠与,不应予以返还。
恋爱虽然美好,但当感情不再,恋人变成陌路,曾经的美好往往就会像从来没有发生过一样,甚至变成仇恨和人身攻击。在此承办法官提醒大家,不要把金钱作为衡量感情的筹码,也不要被感情冲昏头脑,热恋也当保有理智。(记者 徐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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