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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我市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招生工作的实施意见》,记者就该实施意见的相关内容,采访了市教育局有关负责人。
问:我市近期出台的加强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的意见是在什么背景下提出的?
答:我们所说的义务教育学校也就是人们常说的小学和初中学校。小学和初中招生入学工作关系到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备受社会各方关注。尤其在目前,人们对子女接受优质教育的强烈需求与现实条件下优质教育资源的相对不足的矛盾仍比较突出,也因此产生了义务教育择校问题,尤其是城区的一些热点学校,择校现象还比较突出,影响了社会对基本公共教育服务的满意程度。为进一步规范各地中小学校招生行为,减少择校现象,促进各学校生源均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学升入初中免试就近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和自治区教育厅相关文件精神,市教育局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制定了《关于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招生工作的实施意见》,对各地划定学区、遏制择校现象等事宜作出明确规定和要求。
问:国家对小学和初中学校招生有哪些规定,我市是如何执行的?
答:按照《义务教育法》和教育部相关文件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免试就近入学,并要求科学合理划定学区。各旗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辖区内适龄儿童少年人数、学校分布、所在社区、学校规模、交通状况等因素,按照确保公平和就近入学原则依街道、路段、门牌号、村组等,为每一所义务教育学校科学划定片区范围。鉴于一些地方人口分布和学校布局具有不均匀性、街区形状具有不规则性,就近入学并不意味着直线距离最近入学。要充分考虑可能影响公平的各关键要素,确定相对科学的划片规则,确保适龄儿童少年整体上相对就近入学。片区确定后,应在一段时期内保持相对稳定。全市各旗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均按照上级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对所属小学和初中学校划定了学区,明确了每一所学校的招生范围。
问:城区内的一些热点学校,因为中考升学率较高,很多家长都争相把孩子送到这样的学校就读,造成学校学生过多,大班额现象突出,教育资源相对不足,市教育局采取哪些措施来减少择校现象?
答:多数家长都有把孩子送到那些中考升学率高、备受社会关注的热点学校就读的冲动,而不顾这些学校班额过大,人满为患,场地、设施短缺,学生生均教育资源不足的现实,实则是急功近利、唯升学率的具体表现。为了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同时降低教师工作强度,深入推进素质教育,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小学班额不得超过45人,初中班额不得超过50人。因此,为了减少大班额现象,一是要求各旗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科学合理划定每一所学校的招生区域,严格规定学生必须在所属学区内入学。二是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政策要求,初中阶段就读的择校生不享受优质普通高中“分招”政策。因此,遵循“三年早知道”的原则,决定自2016年秋季招收的初中一年级新生开始,择校生不再享受优质普通高中“分招”指标。三是要大力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各旗市区要均衡配置教育资源,加大校长教师的交流力度,提高学校教育教学质量,办好每一所义务教育学校,切实缩小校际差距,使每一个适龄儿童少年都能乐意在所属学区就近入学,在家门口接受优质的教育,从根源上减少择校。
问:全市对初中择校生是否有统一标准?
答:市教育局对择校生的界定没有统一标准。由于各地学校所处地理位置和生源不同,办学具体情况有较大差异,是否划分择校生应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有的牧业旗只有一所汉授初中学校和一所蒙授初中学校,就不存在择校生的问题;对于城区一些社会关注度高,多年来班额过大的热点学校,其学区划定、招生条件要更为具体,要严格控制跨学区择校行为,同时要注意的是,制定的政策必须在招生前向社会公布。
问:享受“分招”政策,对学生的学籍有什么具体要求?把学籍留在注册学校,然后到其他学校借读,毕业时回到注册学校报名参加中考,这种情况可否享受“分招”?
答:现在的中小学生学籍是全国联网电子学籍,实行“一人一籍,籍随人走”,每一名学生都要人籍合一,不允许出现“人籍分离”现象,禁止初中学校为非本校学生挂学籍和接受“人籍分离”学生借读。学籍挂在一所学校,本人在另一所学校就读等属于“人籍分离”的初中毕业生,不能享受“分招”政策。同时,在一所学校要连续就读且要达到一定年限才能享受“分招”政策。政策已经正式出台,为了充分保障家长和学生有选择余地,规定自2018年的中考起,有本校学籍且连续在该校就读满一年半的初中应届毕业生方可享受“分招”政策。非呼伦贝尔市户籍毕业生以及往届生均不享受“分招”政策。把学籍留在注册学校,然后到其他学校借读,毕业时回到注册学校报名参加中考,这样的考生在哪一所学校都不能享受到“分招”政策。
市教育局要求各地学校要严格按分招条件、程序和分招办法进行分招录取,每年中考后拟分招录取的学生名单要在考生毕业学校及当地教育网站上进行公示,接受考生、家长、社会和媒体的监督。各旗市区教育局和学校要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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