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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建立健全补贴制度■民办与公办学校学生同等享受国家资助政策
本报讯(记者 李姝)近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出台了《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进一步规范和支持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为此,我区将放宽办学准入条件,社会力量投入教育,只要是不属于法律法规禁止进入以及不损害第三方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安全的领域,政府不得限制。
对民办学校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
根据《意见》,我区将建立分类管理制度。对民办学校(含其他民办教育机构)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举办者可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义务教育阶段不得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不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营利性民办学校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分配。
《意见》指出,加强和改进民办学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把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纳入学校事业发展规划,把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纳入学校人才队伍培养规划,全面提升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水平。
建立健全对民办学校的补贴制度
积极探索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多种模式,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教育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提供专业化服务。积极鼓励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相互购买管理服务、教学资源、科研成果。探索举办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允许以资本、知识、技术、管理等要素参与办学并享有相应权利。
《意见》要求,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可在政府补贴、政府购买服务、基金奖励、捐资激励、土地划拨、税费减免等方面予以扶持。对营利性民办学校,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公共服务需求,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及税收优惠等方式予以扶持。
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对民办学校的补贴制度,明确补贴的项目、对象、标准、用途,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制度,凡适合社会资本承担的教育服务,都可以通过委托、承包、釆购等方式交给社会资本承担。可通过出租、转让闲置校舍等国有资产的措施扶持民办学校发展,原则上对营利性民办学校不得以无偿方式出租、出借或转让。
民办与公办学校学生同等享受国家资助政策
《意见》指出,在落实学生资助政策方面,民办学校学生与公办学校学生按规定同等享受助学贷款、奖助学金等国家资助政策。民办学校要建立健全奖助学金评定、发放等管理机制,应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不少于5%的资金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民办学校学生在评奖评优、升学就业、社会优待、医疗保险、户籍迁移、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招考(聘)等方面与公办学校学生享有同等权利。
《意见》还规定,学前教育阶段鼓励举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防止和纠正“小学化”现象。中小学校要全面落实国家和自治区课程方案及课程标准,坚持特色办学优质发展。职业院校应明确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定位,服务区域经济和产业发展,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提高技术技能型人才培养水平。同时,鼓励民办本科高校向应用技术型高校转型发展,培养适应经济结构调整、产业转型升级和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需要的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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