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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安局率先推出服务经济发展50条“新政”

时间:2016-05-31 1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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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经济发展服务是沈阳公安机关的中心警务和首要职责,哪里是经济发展的主战场,哪里就是公安工作的大舞台。”5月30日,市公安局主要负责人表示,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7号文件,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的总体要求,市公安局在全省公安机关率先推出服务经济发展50条措施,竭尽全力为企业发展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和优质高效的服务环境。这些措施“点穴”式破解了各类制约企业发展的瓶颈难题,是沈阳公安警务改革和政策创新的新突破。

  首设联勤驻企警务工作站

  1、根据企业需要设立联勤驻企警务工作站。实行由经保、消防、治安、交通、出入境等警种参与的联勤警务模式,并辐射周边企业,提供零距离服务。   

  2、在涉外企业、外籍就业人员较为集中的经济园区和街道社区设立外国人服务站,提供签证证件咨询、涉外法律法规宣传等出入境专业服务。

  3、在沈阳市机动车生产、销售企业设立交警服务站。为企业试验、参展、销售的机动车提供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新车注册登记等车辆管理服务。

  企业引进人才中专以上学历直接落户

  4、放宽企业引进人才落户政策。对取得中专以上学历的企业引进人才,不用实行积分,直接办理落户;对其配偶及未婚子女等家属,户口可迁入我市。   

  5、鼓励投资兴办企业者落户。在我市投资兴办企业,固定资产达到10万元以上,准予投资者本人、配偶及未婚子女落户。 

  6、鼓励生产企业技术人员落户我市。对取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等国家承认的相应专业技能证书的人员,可按人才引进落户我市。

  7、对生产企业引进人才落户我市的,除按规定由市局受理的以外,可直接到落户地派出所就近办理;对手续齐备的,开通“绿色通道”,即来即办。

  30万元以下建筑工程无需消防设计备案

  8、对重点工程项目全面提升服务标准,在行政审批、安全管理等方面,实现提前介入、无缝对接、全程跟踪,为项目建设提供最大限度地便利条件。

  9、对重点工程项目实行消防前期介入、现场办公和优先办理,帮助企业解决工程项目消防设计、施工验收的相关问题,全程服务直至审批通过。 

  10、实行消防审批一次性申报制度,对图纸审核和现场核查中发现问题,且建设单位进行整改超出审批时限的项目保留审批申报资格,避免二次申报。     

  11、缩短消防审批时限。对重点工程项目及民生工程,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缩短至10个工作日。 

  12、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或者省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建设工程不需办理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13、对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的办公场所装修工程,不要求申请人提交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对于申请资料不齐全的,可先登记接收,在审查过程中再行补齐。

  14、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不要求提交消防产品见证取样检验、电气检测等申报材料,只需提供有关装修材料的检验检测报告。

  15、对具备申报条件的公众聚集场所,当建设单位和使用单位一致时,可同时受理竣工验收和投入使用前消防安全检查两项申报,并分别出具审批文书,简化审批手续。

  企业运输特种产品警车全程护送

  16、对重点工程项目的混凝土运输、土方运输以及其它特殊材料运输车辆的通行时间和通行路线进行科学安排,为保障车辆快速通行提供服务。

  17、对运输军工、科研、机械、重工等超大件生产加工产品的企业车辆可提供警车前导护送;对运往外省、市的,可派警车全程护送,保证企业产品运输途中的安全顺利。

  18、为保障沈阳市机动车企业的特殊生产任务,在其零配件运输车辆必经的主要道路,临时开辟24小时准行绿色通道。

  19、在停车供需矛盾突出的企业周边,合理设置车辆限时停车专用带或限时停车泊位,缓解企业停车压力。 

  20、对公交、货运等企业车辆可提供上门外检服务,对需要上线检车的,可提供预约及延时服务,做到随到随检。 

  21、实行公安行政审批“一站式”受理,“全流程”集中办理,开辟重点企业和项目的绿色通道,最大限度地为企业提供方便。

  旅店、典当行取得工商执照可先营业

  22、对剧毒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物品开通网上审批,凡符合规定的当日办结;对企业处置、转移、销毁运输危险品车辆实行24小时警力押运护送。

  23、对经营旅店业和典当业的企业,在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后可先行营业,公安机关接到申请后,24小时内上门指导,跟进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

  24、在公共娱乐场所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中提前介入,指导场所按照法律规定装修格局设施,对预约备案申请提供24小时内上门登记服务。

  25、在企业申请举办大型活动时,公安机关24小时内进行勘察现场、风险评估和安保指导,主办方申请材料齐全后,当日完成审批。

  26、简化网络印章审核备案管理流程,备案手续即时可取,取章时限由5个工作日缩短至3个工作日。

  27、开展易制毒化学品互联网审批业务,对成规模购买、使用、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企业实行网上办理、全程服务。

  28、缩短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的审批时限,由原来规定的10个工作日缩短至3个工作日。

  29、压缩企业自招保安员考试发证工作时限,由原25个工作日缩短至5个工作日,并全面推行法律咨询、信息采集、报名考试等便民服务。

  企业紧缺急需外籍人员可签发5年居留许可

  30、在市公安局出入境窗口设立自助申请服务大厅,实现24小时自助取证;在市区出入境窗口全面推广24小时自助服务模式,实现出入境证件自助申请、自助取证及电子签注立等可取。   

  31、对因洽谈、合作、签约、采购、设备维修等商务活动急需办理出入境证照和临时身份证件的企业人员,开通加急办证的“绿色通道”。

  32、对企业紧缺急需、突出贡献、高级管理等方面的外籍人员,根据需要签发有效期5年的工作类居留许可;对于信誉良好的已备案企业外籍工作人员,根据需要签发有效期2年的工作类居留许可;为企业外籍就业者的随行家属签发与就业者期限一致的居留证件。 

  33、建立重点涉外企业邀请来沈商务考察外国人口岸签证办理工作机制,对应邀来沈从事紧急商务、工程抢修等事务的外国人申办口岸签证做到随到随办。

  企业大额资金可在派出所设临时保险柜

  34、为企业提供大额取送款24小时护送服务;根据企业实际需求,可在派出所设立临时保险柜,为企业看护大额过夜资金。

  35、在金融营业网点运钞车早晚取送款时段安排巡逻车辆定点守护或随车护送,保障金融单位取送款安全。 

  36、为金融营业网点运钞车辆停放提供便利。在具备条件的银行网点门前,施划运钞车辆专用泊位;对不具备条件的,就近设置运钞车辆专用泊位。

  新增300辆警务服务车巡逻企业周边

  37、新增300台流动警务服务车,在企业周边设定巡逻“必到点”和“驻巡点”,开展日常巡逻守护,加强企业周边治安环境治理,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38、严厉打击破坏企业生产经营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凡侵害企业利益、破坏企业经营的重大案件,实行挂牌督办,及时查处,快速破案。

  39、全力改善市场经营环境。对强买强卖、欺行霸市、垄断市场等涉黑涉恶违法犯罪,保持严打高压态势,实行专案专办,依法保护市场经营者的合法权利。

  40、强化对金融诈骗犯罪的打击力度,及时发现打击银行信贷、大额资金流动等银行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金融犯罪,最大限度地维护我市金融行业秩序。

  41、在侦办涉企案件中,加大追缴赃款赃物工作力度,依法及时返还企业,最大限度减少企业损失。

  42、对无理取闹、寻衅滋事、扰乱企业(医院)办公秩序,以及威胁恐吓、报复伤害、侮辱诽谤企业经营者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及时查处,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和经营者人身安全。

  “网安警务室”防“黑客”入侵

  43、对我市重要企业提供信息系统安全防范扫描,对发现隐患和漏洞的,组织技术专家主动上门服务,维护企业信息系统安全。

  44、在重点网站和互联网基础运营企业设立“网安警务室”,及时处置网络安全突发事件,提升企业防范非法入侵破坏的能力。

  45、开通经济犯罪法律咨询热线(23105916、23105911),24小时接受企业咨询经济犯罪方面的法律问题,宣传防范经济犯罪的法律知识。

  设打假热线与企业密切联系

  46、与全市企业共建防假打假工作联系机制,设立联系热线(23836699),联手打击假冒侵权、制假售假等犯罪活动,切实维护知名品牌企业的合法权益和经济利益。

  47、严格控制涉企行政执法检查。实行执法检查计划管理、备案登记制度,公安机关不得随意进入企业检查(除消防和安全生产检查以外),影响企业生产,干扰项目建设。

  每月走访企业,民警不作为可举报

  48、建立完善警企联系机制,坚持每个月对联系企业进行一次登门走访或电话回访,倾听企业需求,改进公安工作,全力为企业排忧解难。

  49、推出沈阳公安“服务企业”微信平台,发布企业安防标准、法律法规、行政审批、贴心服务等事项,打造服务企业的“微警务”。

  50、畅通12389、110、督察信箱等投诉举报渠道,对公安机关服务企业发展工作中不作为、乱作为等侵害企业利益的投诉举报,实行24小时受理,迅速调查处置,及时反馈。

  沈阳日报、沈阳网记者 李欣

  民警“进企业”

  “十不准”请企业监督

  为有效规范民警执法行为和服务意识,全面践行“人民公安为人民”的庄严承诺,市公安局制定“十不准”纪律规定。

  一、不准对企业进行越权执法、随意检查、乱罚乱处;

  二、不准对涉企报警、求助冷硬横推、推诿扯皮;

  三、不准强求企业购买指定产品、接受有偿服务;

  四、不准要求企业参加与经营无关的活动;

  五、不准接受企业的宴请、娱乐、馈赠;

  六、不准到企业为本人或亲友及他人谋取利益;

  七、不准在企业报销各类费用或借用、挪用企业财物;

  八、不准违规插手企业经济纠纷及其他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九、不准向企业乱摊派、拉赞助和刁难企业;

  十、不准发生其他涉企不作为、乱作为的行为。

  市公安局对凡违反上述规定的,一经发现,先行停止执行职务,并视情追究有关民警和领导干部责任。情节轻微的,责任民警予以全局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造成一定后果的,责任民警予以年度公务员考核不称职,单位主管领导予以停止执行职务、诫警、调整工作岗位、免职;后果严重的,单位“一把手”予以停止执行职务、诫警、责令辞职、免职。同时,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文不代表本网站观点,仅代表作者言论,由此文引发的各种争议,本网站声明免责,也不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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