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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网中国视窗讯: 近来,德江县印发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管理办法(试行)、扶持村级集体经济试点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发展股份合作推进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的试行办法和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管理与使用办法(简称“四办法”),对收益分配、专项资金管理、股份合作等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社会和经济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保障村级集体经济规范化运行。
收益分配管理办法 规范收益分配制度
该《办法》明确规定,我县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是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等资产被依法征用、出租、出售或入股后所获得的经济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投资收益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补偿到户的除外)。规定农民合作社是村级集体经济组织重要形式之一,成员拥有按股份进行收益分配的权利,合作社股权是成员享受集体收益分配的凭证和份额比例,并对收益分配情况享有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合作社股权设置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采用以“土地”、“股金”、“技术”等多因素相结合的方法设置。按照“效益决定分配,盈利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依据当年的各项收入扣除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成本、弥补亏损后,按章程规定提取公积、公益金,剩余部分可按股份对成员进行分配。村集体经济原“空壳村”前三年积累比例保持在50%,即50%按股份比例对成员进行分配,留存50%结转下年使用,实行以丰补歉,使成员的分配水平可持续提高,防止分配水平不可持续,引发社会矛盾。非空壳村按6:4比例分配,即60%按股份比例对成员进行分配,留存40%结转下年使用。为充分调动广大成员特别是村干部发展集体经济的积极性和工作热情,可以从村级集体经济管理基金中拿出少量资金对发展壮大新型村级集体经济作出较大贡献的人给予奖励。
收益分配各个环节要在公开公正、阳光透明条件下进行,广泛接受群众监督,要建立健全相关财务管理制度,将收益分配管理纳入财务预决算,交成员代表大会审议。要发挥村民代表会议、民主理财小组在收益分配管理中的决策作用,减少“分多、分少”和分配方式上的随意性,并做好集体经营状况和分配情况的公示工作,增加收益分配透明度。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情况纳入集体“三资”监管平台,实施重点监管,做到各级监管部门实时查询、实时指导。对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收支情况和收益分配情况要实行定期监督检查。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发挥资金使用效率
专项资金是中央财政、省财政和县财政合力安排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专项资金投资主体为村集体,委托村委会代执行,村集体“三资”(资源、资产、资金)原则上折股量化,按村集体和全村村民4:6的比例进行量化投资。
专项资金支持对象为纳入省级和县级扶持的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村,必须在乡(镇、街道)设立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专帐,必须专款专用,不得用于机构运转,人员经费及福利补助,弥补企业亏损,修建楼、堂、馆、所,购置车辆和基础设施建设,个人贷款和偿还债务等开支。建立专项资金使用责任制,县委组织部要与项目实施村及所在村乡(镇)党委政府签订三方专项资金“拨改投”合同,保证专项资金的合理使用。县纪检监察、审计、财政、各乡(镇)党委政府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项目的实施、资金的使用和效益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股份合作试行办法 建立新型经营机制
股份合作是一种在村集体(合作)经济组织中引入股份形式,其合作原则:“入股自愿、股权平等、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积累共有;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照章纳税,以所有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切实维护集体财产,严格按有关规定明确产权归属;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根据市场要求,自主安排生产和经营”。
村级集体的股份来源有项目资金整合、固定资产划拨、集体资产折价、财政直接投入、村级集体自筹等,采取全资股份、控股经营、参股经营三种形式开展股份合作。村集体可以全额或部分出资注册成立市场主体;可以把集体固定资产折价注入村集体经济组织,并吸纳一定社会资金入股;也可以通过整合财政、扶贫、农业等相关涉农资金和党内下拨资金,参股到辖区内具有发展潜力的企业或专业合作社开展合作。对村集体持股比例在30%-50%之间的实现相对控股;对村集体持股比例在50%以上的实现绝对控股;对村集体持股比例少于30%的,不直接参与和干预其日常运行,但对合作社或企业要履行监督职能。
县、乡(镇、街道)成立专门的清产核资小组,对村集体企业资金、土地征用补偿资金、承包租赁金、投资收益等项目进行分项清理,核实集体资金的回收情况和质量状况。对应收款项、固定资产、对外投资、资源性资产等核实占用情况和实际存量,依法界定所有权归属关系。在清产核资,摸清农底的基础上进行资产评估,将经营性资产量化,合理设置集体经济实体与合作社或企业等经营主体的股权结构。
发展股份合作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建立健全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法人治理机构,并制定相关议事规则和管理制度,切实维护发展股东的合法权益。监事会和董事会成员不得互相兼任,监事会成员不得由股份合作经济组织的财务人员兼任。
在市场主体形式的选择上,采取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或股份公司组织形式参与市场运营,并按集体与成员拥有股权的比例进行收益分配。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经济组织的年终财务决算和收益分配方案,须报乡镇(社区服务中心)审核同意,并经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其集体股的收益专门用于公益事业建设,结余部分可作为集体经济发展资金,列入公积金和公益金管理。
规范村级集体经济发展项目运营管理,完善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内部治理结构或组织管理机构,形成所有权、决策权、经营权、监督权“四权”制衡机制。农村审计部门定期对开展股份合作的农民合作社或企业的生产经营、资金运行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建立村级物业资产备案制度,由财政资金投入形成的村集体物业资产不得随意转让、变卖,因特殊原因需转让、变卖的必须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同意,并报县级主管部门备案,确保村级集体资产保值增值。
管理与使用办法 开创社会管理新途径
加强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管理是以全面深化农村改革为动力,探索农村(社区)党组织引领村级自治组织和经济组织不断完善和发展,开创社会管理新途径,着力建立和完善以基层党组织为核心,村民自治组织和集体经济合作组织相存并立、各司其职、有序运行的集体经济管理体系。
集体经济组织的架构设置为理事会、监事会、股东代表会议。理事会由村支两委共同组成,主要职责是经营管理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监事会由村务监督委员会和股东共同组成,有权定期开展监督理财工作,重大事项决策必须经过股东代表会议表决通过。鼓励其他经济合作组织或个人以资金、资产、技术、联营、入股等方式利用集体资产兴办经济实体,共同发展村级集体经济,并享有法律规定的经营、管理、监督、债权、债务、分红等相关权利和义务。
村级集体经济在进行年终收益分配前要准确核算全年收入和支出,清理财产和债权、债务,完成承包合同的结算和兑现,依法纳税及划拨公共事业费。村级集体经济所得收益按提取公积金和弥补亏损、提取公益金、提取福利费、股权分红和未分配收益的顺序分配
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需要开立银行账户的,须向乡(镇)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开户业务,禁止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不许开设网银账户。村(社区)集体自治组织和经济组织资金使用须按照乡(镇)关于资金的审批程序和权限,进行支出审批,任何人不得挪用、坐支现金;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出借集体资金,不得以村集体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员必须在乡镇财政部门监督下,定期进行现金盘点;会计员、出纳(报账员)签字后,填报现金盘点表。集体经济组织不得私自设立任何形式账外账,逃避平台监管。村(社区)务监督委员会(监事会)应定期开展村务监督理财工作,对集体经济组织的原始凭证、财务票据、财务报表签字和审核。(简宜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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