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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一旦回到现实当中,我们不得不思考和面对这样一个问题:在同一领域中非公有制经济和国有经济能否享受平等地位?”蔡学恩表示。他说,一部分基层法院在审理具体案件中,对民营企业处理时往往受到某种惯性影响而不能平等对待他们,有些地方甚至有种错误观点,觉得国有企业的经济利益比民营企业的利益更重要。
蔡学恩还提及现实当中存在这样一种现象:当一家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之间发生官司时,如果需要对到底是违反政策还是违反法律进行界定时,对民营企业可能要用更严格的标准来衡量,明明只是违反政策,可能由于分析不周而把他当作违反法律的案件来处理,导致很多民营企业领头人在政策和法律都不明晰的情况下受到不公正对待,在人身权利上受到强制性挤压,甚至长期挤压。这种情况将导致企业萎缩甚至破产。
必须看到,一些地方有这样一种做法:一旦发现甚至是捕风捉影地发现某家民营企业有违法嫌疑,就出动公检法把人家企业包围起来,查封账户并把董事长羁押。蔡学恩认为,这是一种错误的做法。其实完全可以不进行羁押,而是采取取保候审等措施,待事实查清楚后再做处理。经济犯罪与暴力犯罪不能等同视之,其法律和社会危害性是不一样的,要准确理解,能不羁押尽量不羁押,能不采取强制措施尽量不采取。
令人感到欣慰的是,广东在这方面走在了前面,例如东莞市中院制定了《关于在执行程序中正确适用罚款措施和拘留措施的工作指引》,对以非公有制经济主体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依法审慎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最大限度降低对非公有制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负面影响,促进各方当事人实现互利共赢。
蔡学恩语重心长地对记者说:“‘执行程序中正确适用罚款措施和拘留措施’,这句话你一定要写到文章里去,这是对非公有制经济进行司法保护的核心之核心。”这句话意味着采取任何强制措施一定要采取审慎的态度,即使不得不采取强制措施,也不能影响民营企业的正常生产和经营。那种动辄以法律名义把民营企业老板抓起来,继而导致企业破产被整死的做法,是不对的,因为这种做法可能导致一家二三十年的民营企业在一夜之间倒闭,这绝非司法之目的。
更有甚者,民营企业在打赢官司后还常遭遇司法执行难的问题,涉及民营企业的案件常久拖不决。司法界有句名言:“迟来的公正不叫公正。”意思是说这个公正本来是几个月之内就应当还人家的,但如果10年以后再还人家,还有什么意义呢?蔡学恩激动地说:“对于民营企业来说,面对瞬息万变的国内、国际市场,怎么会有那么多时间成本消耗在无休止的等待中,浪费在司法争议的过程中?还做什么市场经济呢?”
比如,一位担任全国人大代表的湖北省某民营企业董事长曾有这样的遭遇:他在2001年打赢过一个官司,标的金额不过十几万元,但拖了13年才得以执行。2013年他担任全国人大代表后向更高级法院反应情况,次日各级法院30多人出动,此判决立刻得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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