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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停车费成诉求热点 物价局详解政策规定

时间:2016-06-06 1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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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胶东在线网5月13日讯(记者 敏胜)近期,“网上民声”网友反映小区停车费问题成为诉求焦点,市物价局嘉宾在12日的民声访谈节目中从政策角度对此进行了详细解读。地下停车有两个收费项目。一是车库内的车位租赁费;二是车位服务费。《实施办法》第十四对这两种情况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车库内的车位租赁费由业主向开发建设单位租赁,并交纳,租赁收入是开发建设单位的。在没有出台具体租赁费标准前,由双方协商约定;车位服务费,是物业服务企业为业主地下车位停车提供服务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人工费用、通排风所发生的电费、设施设备维护费用等。在没有出台收费标准之前,由双方协商约定。

  地上停车是指: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和其他场地停车汽车的。《实施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和其他场地停车汽车的在确保消防、行车等公共安全和业主权益的前提下,车位使用人在划定的车位上停放汽车的,应当交纳车位场地使用费。划定车位及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综合考虑公共安全、车位租赁费价格等因素确定。业主大会成立前,经半数以上业主同意,在确保公共安全和业主权益的前提下,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划定车位停放汽车;车位场地使用费收取标准可参照规定的车位租赁费标准执行。

  停车场地的保洁、秩序维护、购买公众责任保险等发生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用,可依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按实际支出在车位场地使用费中列支;业主大会成立前,支出比例或金额由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主管部门核定。

  同时《实施办法》也对免收停车费做出了具体的规定。(第十七条)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向进入物业管理区域内为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提供配送、维修、安装服务及执行公务等车辆收取停车费用。

  除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外来车辆,停放超过2个小时的,可以收取一定费用。按照管理权限,收费标准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主管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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