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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回应“瓷房子”案热点

时间:2017-08-12 1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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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本案原告鑫泽公司是小额贷款公司,按照现行政策,小额贷款公司一次借款最高金额不能超过500万元。张连志向鑫泽公司借款1亿元,分别签订了20份借款合同,恰恰体现了向小额贷款公司借款的特点。原告起诉时共携带20份借款合同,一份借款合同(每份合同借款金额均为500万元)对应一个案件,共20个案件,因此本案不存在法院人为拆分案件的问题。按级别管辖规定,案件标的额500万元以下由基层法院管辖。因此我院立案受理该借款合同系列案件,不违背管辖的有关规定。

张连志曾向媒体表示,并未借款1亿元,只承认借款5000万元,是这样吗?

答:经审查卷内材料,本案不仅有当事人签订的借款合同、相应的银行划款记录证实借款总金额为1亿元,而且在审理阶段,张连志本人亲自到庭,认可借款1亿元的事实,并表示和原告已经私下进行协商,请求法院调解解决。后在我院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还款1亿元本金以及利息的调解协议。

此外,张连志在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诉时与对方达成的和解协议以及在司法拘留期间所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均认可借款本金为1亿元。以上材料能够充分证实本案的借款本金为1亿元。

本案是否存在超标的查封问题?

答:我院立案受理此案后,原告提出了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了相应担保。我院审判部门后依法作出裁定,对被执行人两处房产进行查封。需要说明的是,我院对“疙瘩楼”的查封属于轮候查封(该房产由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首先查封)。另外一处房产“瓷房子”本身就是用于借款抵押的财产,鉴于本借款案件标的金额较大,后期拍卖变现又受市场价格变动等多种因素影响,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为保障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我院对上述房产均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签订民事调解协议是否违背张连志本人意愿?

答:根据我院调取的案件卷宗记载,2013年8月12日张连志来我院领取送达起诉状副本等应诉材料时,认可借款1亿元的事实,并向承办法官表示其与原告(天津鑫泽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私下进行过协商,希望法庭进行调解。承办法官根据法律规定,向其进行了法律释明,并询问是否需要答辩期。张连志称不需要答辩期了,现在原告代理人也到庭,希望法庭现在就能够调解解决。后在我院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以上事实,案卷内有张连志签字确认的询问笔录、调解笔录等材料予以证实。

对张连志采取司法拘留措施是否“以拘代执”?

答:本案在执行期间,我院对张连志先后以妨害执行公务、拒绝申报财产和拒不履行采取了三次司法拘留强制措施,这些措施完全符合民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张连志妨害执行公务、拒绝申报财产、拒不履行的行为有视频和笔录为证,不存在他向媒体反映的“以拘代执”的问题。

张连志反映“拒绝医嘱,草菅人命”是否存在?

答:通过调取酒店录像,能够证实张连志在被司法拘留以前入住在丽思卡尔顿酒店711房间,且已经入住了8天时间。张连志此前向媒体反映其“一直处于在医院就医状态”与实际情况不符。针对被拘留后张连志自述身体不适的情况,东丽区拘留所和我院执行法官及时带其看病,保障了被执行人的生命健康权。考虑到张连志本人多次陈述其与胸科医院大夫较为熟识,为保证医院专业意见的客观性,我院执行法官带其到与胸科医院同级别的本市第三中心医院进行复诊,结论是身体状况并无大碍,不影响继续羁押。此外,我院还调取了张连志在胸科医院的病历,同时咨询了多次为张连志诊治病情的胸科医院主治医生,其称根据病历记载分析,张连志心脏并无大碍。

执行法官与张连志私自接触的问题是否存在?

答:此前黄小燕曾向有关媒体反映:“2013年秋季的一天,张连志、辛建生(时任鑫泽公司法定代表人)和东丽区法院一位郑姓法官在一家高档餐厅吃饭……”上述情况经我院纪检监察部门调查核实,承办此案的执行法官在执行本案之前根本就未见过张连志,高档餐厅录像也证实不了报道提及的情形。当事者之一辛建生也向本院纪检监察部门证实根本不存在报道提及的事情。

“瓷房子”价值评估是怎么样的经过?

答:本案在执行期间,我院依照法定程序,在双方当事人均在场的情况下,抽签确定天津中量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作为价格评估机构,对该评估机构的选定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中量房地产评估公司做出的1.4亿余元的评估值仅是针对建筑物主体做出的价格评估,不包括室内室外文物及瓷器装饰价值。评估报告作出后我院依法送达张连志,并由其本人亲自签收,张连志也并未对该评估报告提出异议。而张连志于今年3月单方委托北京市国宏信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做出的“瓷房子”价值为97.97亿余元的价值评估报告,事先并未通知我院,且未经对方认可,该评估报告并不具有证明效力。

撤回司法拍卖的原因是什么?

答:按照双方当事人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拍卖之前,被执行人协助将该房产中所有瓷片等装修材料、办公用品、家具、古董、陈列品等物品进行清场,配合拍卖。但截止到今年4月30日协议约定的最后给付期限,被执行人未能将剩余本金及利息一次性付清,也未按约定清除建筑物外观瓷片及内部各类物品,申请执行人多次书面申请我院拍卖赤峰道64号房产,故我院于2017年7月7日发布公告,在淘宝网上对赤峰道64号房产进行司法拍卖。

公告拍卖期间,我院接到相关反映,反映的主要内容是该建筑系历史风貌建筑,粤唯鲜公司及张连志在未经有关职能部门审批的情况下,擅自在建筑物外墙贴加瓷片,改变了历史风貌建筑的外部造型,涉嫌违反了相关地方行政管理规定。鉴于上述情况是否属实需要核实并需等待相关主管行政部门明确态度,故我院依法撤回对该建筑物的拍卖。    记者 高立红

(原标题:法院回应“瓷房子”案热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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