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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尿歪”条款被删除 市法制局邀请专家建言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修改稿)
昨日上午,市法制局召开《佛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修改稿)》(下称《修改稿》)专家论证会,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代表、市长法律顾问等专家参加。市法制局相关负责人透露,争取今年5月份正式颁布该规章。
删除可操作性不强条款
今年3月21日,市法制局启动我市首部地方政府规章《佛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送审稿)》(下称《送审稿》)的审查工作。自公开征求意见后,该规章就引发社会各界热议。其中,对于“禁止在公共厕所便器外便溺,违反者将被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等条文,市民们颇有争议。
为此,《佛山日报》推出《爱我家园》栏目和开展相关议题的议事厅,广泛征集各界意见。不少受访者认为,“尿歪歪要处罚”存在取证难、执法难等困境,《佛山日报》对他们的心声进行了充分报道。
市法制局对合理可行的意见和建议予以吸收采纳,形成了《修改稿》。删除了部分可操作性不强的条款。例如,《送审稿》中关于公共厕所使用人禁止在便器外便溺的规定,由于其对应的行政处罚在实际执法过程中很难操作,因此市法制局删除了其对应的处罚条款,但保留原有的行为规范,旨在提倡并引导市民文明使用公共厕所。
轻微违法就公示是否合法?
规章里面提到,“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可以对损害市容环境卫生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公示,建立市容环境卫生信用评价制度,并将其纳入社会诚信体系”,该条款成为与会专家讨论的焦点。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科员冯岩岩认为,对违反者进行公示,有没有侵犯到个人隐私权?个人的行为习惯、轻微的违法行为就进行公示,有没有相关法律依据?如果有必要公示,那就要在条款中对所作行为产生的结果进行限定,比如对社会造成恶劣重大影响等。
市法制局副局长曾建新也表示,将轻微的行政处罚直接纳入个人诚信体系,确实还需要再斟酌。
(文/佛山日报记者梁建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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