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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9日,《西安市旅游条例(修订草案)》提交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条例修订草案在旅游产业促进、乡村旅游发展、旅游市场秩序规范等方面新增了诸多条款。
支持旅行社参与
政府采购和服务外包
条例修订草案规定,市政府应推进旅游与文化、农业、金融、科技、教育、体育、工业、商业等相关产业的融合发展。各区县开发区应创新旅游产品,开展文化旅游、会展旅游、体育旅游、乡村旅游、康养旅游、红色旅游、研学旅游、美食旅游等,完善旅游产品体系,满足不同层次旅游者的需求。
支持旅行社参与政府采购和服务外包,接受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委托,为有关公务活动提供交通、住宿、会务等服务。
实施旅游商品品牌化建设活动,对具有西安文化特色和老字号的品牌加大开发力度,发掘秦始皇帝陵博物院、陕西历史博物馆等景区的文化内涵,鼓励文化创意产品的开发;提升小雁塔历史文化片区、北院门等历史文化街区休闲功能,鼓励发展特色商业街区、特色餐饮、文化主题酒店。
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
须接受旅行社委派
从事导游活动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导游证。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必须接受旅行社委派。导游私自承揽业务的,可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吊销导游证。
景区应当公开门票价格、公开服务项目、内容和收费标准,明码标价,违者可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禁止强行出售联票、套票;违者可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旅游购物场所经营者应诚信经营。鼓励旅游协会建立旅游商品退货机制,邀请旅游购物场所经营者加入。旅游购物场所经营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经营者,不得以回扣、人头费、奖励费等财物或其他手段贿赂旅行社、导游、旅游客运车辆驾驶人员。旅行社、导游、旅游客运车辆驾驶人员不得收取贿赂。
严禁借乡村旅游之名
违法开发房地产
条例修订草案规定,各区县开发区应制定乡村旅游扶持政策,推进乡村旅游扶贫、富民工程,融合乡村旅游产业与休闲农业发展,加大乡村旅游精品线路策划和推广力度,打造西安乡村旅游品牌。鼓励开发观光、民俗、休闲等乡村旅游项目,发挥生态优势、突出乡村特色。
乡村旅游经营者不得在河道以及山体滑坡、泥石流、洪水等自然灾害易发的危险地带开展旅游经营活动。鼓励支持乡村居民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和自有房屋开展餐饮、住宿旅游经营活动,以及利用承包、流转的土地、山林、水面从事休闲娱乐、生产体验等乡村旅游经营活动。
严禁借乡村旅游之名违法开发房地产或者建私人庄园会所,搞农地非农化建设。乡村旅游区域的生活和餐饮污水应经处理后达标排放,产生的生活、餐厨垃圾推行分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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