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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公交车司机正常驾驶,殴打司机甚至抢夺方向盘,是危害公共安全的大事,如同酒驾一样,它理应受到相应刑事惩罚。
重庆公交坠江事故发生后,公交车司乘冲突现象引发舆论持续聚焦。据新华社报道,近日,山东东平一起司乘冲突案件一审宣判,因抢夺公交司机方向盘,被告人周某某因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这是山东首例公交车司乘冲突被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责的案件。
从全国范围看,这并非第一起乘客因抢夺方向盘而被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责的案例。中国司法大数据研究院公布的一份研究报告显示,2016年以来,全国各级法院一审审结的公交车司乘冲突刑事案件就达223件,其中,一至三年、三至五年刑期累计总比超过80%。由此可知,司乘冲突比一般公众想象的和媒体所曝光的可能更常见,而对于抢夺方向盘等行为的规制,并不缺乏法律。
但是,司乘冲突能纳入司法处置程序,依然是少数,且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如相关专业人士指出,现实中干扰司机正常驾驶行为的处罚依然不到位,有的乘客抢夺方向盘,甚至殴打司机,往往只是警告、拘留。而部分案件由于未造成严重后果,当事人有可能仅仅只是被口头批评几句。
在这种背景下,作为重庆公交坠江事件后第一起相关案例,能够在“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下,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责,的确有着直接的示范和“判例”价值。
司乘关系紧张,或说容易发生冲突事件,其中有个别乘客的素质问题,或也有司机的职业素养、服务等多方面原因。但是,驾驶行为随意被干扰,方向盘动辄被抢夺,这也未尝不是公众的汽车安全意识缺乏的一种重要表征。也即,很多人还并未将抢夺方向盘与公共安全联系起来。那么,要倒逼这种公共安全意识的形成,从司法角度而言,真正让“滋扰车长乃刑事罪行”成为每一位乘客心中的红线,将是不可不设的一道“阀门”。
当然,抢夺方向盘行为的具体司法量刑定罪,也需要综合考虑具体情景因素。但有一点应该成为共识,那就是不能按照事情闹大了大处理,未闹大小处理甚至不处理来对待。事实上,此前重庆公交坠江事件发生后,就不乏有观点指出,公交行业中存在着司机故意把事情“闹大”以让闹事乘客得到严惩的“潜规则”。
这样的“潜规则”,当然要抵制,但其客观存在,却提醒责任的追究不能只根据后果来判定。一旦付诸实施并主观上具有放任危害后果发生的故意,就该依法追究刑责。
当然,我们不能指望一个判决,能够成为彻底规范司乘冲突的良药;相关量刑定罪标准也有待司法解释进一步细化;减少司乘冲突和可能带来的严重后果,也有其他辅助工作可以做,但是,司法对于抢夺方向盘行为的定性越明晰,相关行为的法律后果越明确、代价越大,就越有利于保障不因方向盘而影响一辆公共汽车的安全。
妨害公交车司机正常驾驶,殴打司机甚至抢夺方向盘,是危害公共安全的大事,如同酒驾一样,它理应受到相应刑事惩罚,而不能认为只是“小打小闹”。只有严明的司法惩罚,才能将这一常识传递给每一位乘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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