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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情况说明不能有护短的私心

时间:2018-07-06 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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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情况说明不能有护短的私心

国内统一刊号:CN43-0057

2018年7月4日 星期三

社评 政府情况说明不能有护短的私心 2018年7月4日

近日,关于“陕西华阴一镇政府公职人员长期胁15岁少女发生性关系,警方:不予立案”的事件在网上闹得沸沸扬扬。

从目前来看,警方的“不予立案”其实是不确切的,当地警方已向媒体承认,他们并没有出具不予立案的文件,至于这个说法是如何流传出去的,我们不得而知。

从这个事件本身来说,“不予立案”令人蹊跷,但是,涉事公职人员所在的镇政府,却坚定坐实“不予立案”的说法,给出了一份奇怪的情况说明。在这份说明中,该镇政府先是强调对此事的“高度重视”,经过“多方核实”,得出涉事人员与少女是男女朋友关系,并就此认定“不存在所谓的强奸犯罪嫌疑”。在后文中,还专门强调涉事者是“自愿”接受纪律处分。

舆情起初最关注的,是此事为何“不予立案”,最应该就此给出说明的,当是当地警方。镇政府急匆匆地抛出一份说明,首先就有越俎代庖的嫌疑。当然,从平息舆情、回应社会关切的层面说,镇政府及时进行“说明”倒也无妨。

但是,让人失望的是,情况说明始终不见关于为何不予立案的说明,显然并未向当地警方进行核实,还大言不惭经过“多方核实”。所谓的“核实”不过是涉事双方的“男女朋友关系”,不能说这样的核实,就存在事实偏差。只是,在一份相对正式的政府说明中,用“男女朋友”来描述一个15岁的少女和一个有家室的公职人员的关系,明显有悖伦理,显得太过轻佻。

更让人不可思议的是,这份说明居然从“男女朋友关系”,直接推导出“不存在强奸犯罪嫌疑”的结论。是否存在强奸犯罪嫌疑,这个结论显然应由当地县一级以上公安机关得出,这是又一次越俎代庖。至于强奸犯罪的认定,绝非简单由是否存在男女朋友关系来判断,而是要根据女性的年龄,以及发生性关系时的行为特点等因素。

我们无从知道涉事者事后是否真的“自愿”接受处分,但是,可以确定的是,他要接受的处分,实在不应只是“记过”。即便够不上强奸犯罪的嫌疑,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务员有严重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且情节严重的,须给予开除处分。对于这样一个“长期胁15岁少女发生性关系”的公职人员,行为不可谓不严重,从后续的社会影响看,说是情节严重恐也不过分。

于此而言,从该镇政府所给出的情况说明来看,倒不像是案情的说明,更像是为涉事公职人员洗脱。夹带私心的“说明”,必然会罔顾基本事实,甚至有违法律常识。这样的说明,没有说服力,更遑论公信力了。一份合格的政府说明,当是有自我修养的,至少要有足够的法治素养。

揆诸报端网络,类似的权力护短行为,实在是屡见不鲜。权力为何护短?固然有平息舆情的考量,但是,从后续的情形来看,这样的护短,实在是短视之举,不仅无法平息舆情,反而陷入更大的被动。  本报评论员高亚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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