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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时代涉检网络舆情的应对和引导

时间:2018-08-03 1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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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截至20156月,我国网民人数已经达到6.68亿,过半中国人在参与网络,接受并传播网络信息。“互联网+”时代,以网络为核心技术载体的新媒体逐渐异军突起,彻底颠覆了传统媒体的信息传播方式,人与人之间的社会沟通由以往的单轨平面模式变为今天的多维网状模式。然而,新媒体的这种特性对于检察机关是一柄 双刃剑”,在实现信息传播超速和便捷的同时,也增加了信息传播、管理的不确定和不可控性。因此,检察机关对于舆论的合理引导和舆情的及时应对是新媒体时代社会沟通能力的首要课题。 

  一、我国网络舆情现状 

  网络舆情是指在互联网上流行的对社会问题不同看法的网络舆论,通过互联网传播的公众对现实生活中某些热点、焦点问题所持的有较强影响力、倾向性的言论和观点。“网络舆情是以网络为载体,以事件为核心,广大网民情感、态度、意见、观点的表达、传播与互动,以及后续影响力的集合。”[1] 

  传统的社会舆情存在于民间,存在于大众的思想观念和日常的街头巷尾的议论之中。而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大众往往以信息化的方式发表各自看法。从贾玲版“花木兰”、“被拐”女教师等事件可以看出,网络舆情形成迅速,对社会影响巨大。随着因特网在全球范围内的飞速发展,网络媒体已被公认为是继报纸、广播、电视之后的“第四媒体”,网络成为反映社会舆情的主要载体之一。 

  然而,随着网络传播的日趋碎片化和网络生态的复杂化,在保障公众表达和社会监督的积极功能之外,网络舆论潜在的负面效应也越来越明显地表现出来。网民的媒介素养不够,经常杯弓蛇影。个别媒体一味追新猎奇,迎合热点。某些网络公关公司为了商业利益,编织和传播谣言。导致流言乱象,沸沸扬扬。 

  涉检舆情具有传播迅速、附带情绪、聚焦公权力三个特点。风起于浮萍之末,纵观“KTV女同学”、“殴打护士”等历次网络舆情事件,大多是由网民集中关注的一个热点事件发酵之后,短时间内产生重大影响,促使更广泛范围的社会群体讨论和多方媒体的关注,同时伴有某种倾向的普遍化情绪,随着情绪的继续传播会引发更多的共鸣,进而演变为具有大众抵触情绪的舆论事件。由涉检网络舆情事件引发的往往是网民对司法机关的不满情绪,而现在网络舆情关注的热点问题很大程度集中在公权力的使用这一领域。因此,检察机关有必要对新媒体时代舆情危机的成因特点作深入分析,发现当前检察机关处置舆情危机时存在的一些问题,建立科学高效的应对体制。 

  二、检察机关在应对涉检舆情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网络舆情意识不足。以微博、微信等数字媒介为代表的新媒体已成为广大群众接受信息、表达诉求、疏导情绪的重要渠道,但仍没有得到检察机关的足够重视。这一方面表现在对新媒体时代网络舆情的理念滞后、认识错位,没有深刻认识到网络平台是民意沟通的强有力媒介,以至于网络舆情监督并不在基层院日常常规工作之列,或为避免“言多必失”而选择“失语”,错失了舆论引导和舆情应对的主动权。另一方面,对于负面信息潜在危害性估计不足,怠于治理导致言论沸腾,或是在信息公开之初姿态错位,“官腔”过浓,结果适得其反。 

  (二)媒体沟通意识不足。由于业务工作繁重,检察机关往往将更多的重心放在司法办案,与地方宣传部门、主流媒体的联系沟通较少。媒体追求消息的实时性和夺目性,司法工作则注重严谨,有时因审批程序或办案需要无法在第一时间公开回应。因此,沟通不畅常常导致媒体对事实的误读夸大,或者在不适当的时间报道了不适当的内容,甚至对司法工作尤其是个案过度炒作,进而形成媒体检察舆论审判,极易引发涉检舆情,影响检察机关公正司法。 

  (三)制度性长效机制不成熟。近几年,随着各级检察机关“两微一端”的陆续开通,网络阵地渐渐成为兵家必争的热土,检察机关对于新媒体的作用认识及关注程度有明显提高,但大多只是走马观花,缺乏应对网络舆情的健全工作制度,部分基层检察机关民意沟通机制尚不成熟,没有形成完善的涉检舆情风险评估、监控预防、应急处置等一整套长效工作机制,缺乏宣传人员的责任追究机制,没有形成宣传工作网络等。这导致检察机关面对突发舆情往往是勉为其难,后期的总结通报工作也仅仅是针对个案进行。 

  (四)专业化舆情引导队伍建设薄弱。在网络操作技能方面,大部分检察机关对网站设计和维护借助外力,缺乏内部的专职、专业化团队,部分检察官网的领导留言板及类似模块形同虚设,无人定期采集和更新,相对忽视了检察职能模块的服务便民作用,以及群众咨询和诉求的及时有效应对。缺乏对舆情传播规律的研究把控,在舆情动态发酵为危机之前,难以找准最佳时机做出明确适当的官方回应,在舆论发酵之前争取主动权。 

  三、应对和引导涉检网络舆情的对策和建议 

  信息奔腾的网络时代,社会正值转型升级,司法体制改革如火如荼,检察工作面临新的考验和挑战,互联网也即将成为司法工作的新阵地,涉检舆情的合理应对考验着检察机关的群众工作能力。 

  (一)规范源头行为。牢固树立法治意识,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履行职责、行使权力、公正司法,铲除舆情危机滋生的土壤。从实例看,舆情事件往往是检察机关或人员的工作瑕疵和不当行为被网民发掘,被舆论放大,最终演变为具有明显倾向性的全民关注。因此,检察机关必须准确把握新媒体时代的舆情生成规律。第一,规范司法行为首当其中,要一丝不苟、规范严谨,依法履职,不办关系案、人情案,确保案件实体和程序正义;第二,严格教育监督,自觉规范八小时外行为,严格遵守《检察人员八小时外行为禁令》,从源头上杜绝舆情事件;第三,要深化检务公开,加强与网民交流互动,除对外发布宣传信息外,还应有专人专职进行门户网站维护和信息采集,完善检察网络服务,回应网民诉求。在出现舆情事件时,及时跟帖回复或发布官方声明,让不实传言不攻自破,主动出击引导舆论,以信息公开赢得司法公信。 

  (二)强化舆情意识。舆情意识即对潜藏的舆情事件能够迅速识别、判断,加以重视。首先,常态的舆情敏感性是基础。对舆情应当保持日常监测,提前监控预警,发现苗头和倾向及时处置。强化舆情风险意识和监督意识,时刻绷紧神经兼顾办案司法效果与社会效果,实现社会效益与司法规律相统一。对于突发事件及时公开说明和舆论引导,避免其演变为一场“舆论情绪与事实真相的龟兔赛跑”。其次,主动的自媒体传播意识不可或缺。据人民网舆情监测室统计,截至20156月,我国微博客用户规模为2.04亿,手机端微博客用户数为1.62亿,占比79.4%,微博账户已达12亿个,微信系统日均发送信息160亿条。所以,积极抢占新媒体阵地,加强门户网站、两微一端等自有媒体建设,检察机关也应与时俱进,及时学习掌握与网民沟通的技巧,提高检察工作的亲和力和公信力;第三,符合检察价值取向的信息公开意识应与时俱进。英国的《信息自由法》及《皇家检察官规则》要求皇家检察署的信息公开工作要兑现自身机构价值取向,按照刑事司法的一般规律对信息进行甄别处理、分类对待。由此可见,皇家检察署信息公开机制不仅是为了“适应”《信息自由法》的规定和“满足”社会公众的需求,信息公开的根本目的,是与自身价值相对接,即规范皇家检察署的司法行为、提升皇家检察署的运行实效。因此,信息公开的受益者是多元的,除了社会公众、当事人,还包括检察机关自身,并且其价值与效果也不局限于某一特定信息是否公开,更在于从点到面完善我国刑事司法制度,为保障司法公正、尊重基本人权提供可持续的改革动力。[2] 

  (三)注重应对方法。在网络时代特别是微博、微信成为信息传播新介质和人们交流的新平台后,舆情呈现出实时性、参与性和互动性越来越强的特点,在如此背景之下,人们不仅关注你说什么,也在关注你怎么说。检察机关应对涉检舆情,在回应内容上要重事实、讲证据,做到以理服人;在回应方式方法上要做到不盲视、不畏惧、不回避、不狂燥、不失语,以平等的姿态和网友喜欢的语言发声,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但是,官方微博要注意语言措辞,不使用带有歧义和人身攻击性的词汇,杜绝网络流行一时的低俗语言。据6月份的《网络低俗语言调查报告》显示,诸如“绿茶婊”、“草泥马”等网络流行语言低俗化较为突出,并向传统媒体甚至某些官方媒体转移。检察官方微博、微信应在文化认知与道德操守内使用话语权,不盲目追逐“流行”。 

  (四)建立长效机制。首先要注重源头治理,建立风险评估机制,深入研究新媒体的特点和定位,加强对检察工作的舆情风险评估,准确分析研判可能引发舆情危机的敏感领域,及时制定舆情引导预案,尽最大可能将舆情苗头处理在初期;其次,建立应急处置机制,发现问题迅速反应,启动既有的应急预案进行处置,从容应对,避免因一时的慌乱而放任“一边倒”的大众情绪走向极端;第三,要健全民意沟通机制,及时将事实真相、责任落实及问责情况向社会公开,搜集网民意见反馈,并作为进一步完善机制的宝贵参考。 

  (五)强化与地方主流媒体的沟通。互联网时代的媒体宣传,是检察机关不可回避的工作内容,也是地方媒体的基本职责。检察机关需要与媒体协调配合,使涉检新闻的报道时间、报道内容、报道方式能够遵循检察工作规律,新闻媒体对检察工作特别是司法个案的报道,要尊重宪法、法律,维护司法权威,确保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减少因不当报道形成舆论炒作的风险。同时,要以网络曝光的责任事件为“放大镜”,及时对照、整改、规范、预防,见不贤而内自省也。     

  (作者系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检察院 李澄澄)

注释:   

 定义出自军犬舆情创始人彭作文。   

 《英国皇家检察署:信息公开机制较为完善》,卞建林、谢澍,《检察日报》,2015811日,第0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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