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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了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顶层设计,确立了运用法治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的基本方略。
■任何社会的存在和发展,都需要核心价值观来体现共识、凝聚力量。党的十八大确立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主要内容:“富强、民主、文明、和谐”是国家层面的价值目标;“自由、平等、公正、法治”是社会层面的价值取向;“爱国、敬业、诚信、友善”是公民层面的价值准则。
■运用法律法规和公共政策向社会传导正确价值取向,切实发挥法治的规范和保障作用,促进核心价值观由“软性要求”向“硬性规范”转变,有利于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和法治建设内在联系、有机统一,应一体推进。核心价值观建设是提升国家价值引导力、文化凝聚力和精神推动力的有效途径,依靠的是价值引领的力量。法治建设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有力抓手,依靠的是制度约束的力量。
■全民守法,是法治中国建设的基础,是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核心。全民守法的根本任务是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增强法治观念,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自觉践行者。
2016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了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顶层设计,确立了运用法治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的基本方略。这是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必然要求,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内在要义和重要举措,体现了党和国家治国理政的价值自信和法治自觉。
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灵魂
价值观是指个人对客观事物及对自己的行为结果的意义、作用、效果和重要性的总体看法,核心价值观则是指一个国家中居于主导地位、引领社会价值走向的价值观。任何社会的存在和发展,都需要核心价值观来体现共识、凝聚力量。党的十八大确立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主要内容:“富强、民主、文明、和谐”是国家层面的价值目标;“自由、平等、公正、法治”是社会层面的价值取向;“爱国、敬业、诚信、友善”是公民层面的价值准则。这24字集中反映了最广大人民的普遍愿望,体现了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本质要求,具有价值引领、社会整合、主体建构等意识形态功能,凝聚起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精气神”。
法治是社会文明的基石,也是迄今为止现代国家治理的最优选择。在现代社会治理中,法治既是一种治国方略,也是社会主体的一种价值目标选择。马克思认为,人是法律的主体和目的,“法律是肯定的、明确的、普遍的规范,在这些规范中自由获得了一种与个人无关的、理论的、不取决于个别人的任性的存在。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经”。卢梭也指出,法律就是公意对于一个共同利益的目标所作出的公开而庄严的宣告。一切法律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铭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法治至少包含三个层面的含义:一是指一种治理方式、模式或制度;二是指一种秩序、状态或结果;三是指一种精神、信仰或文化。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法治的核心要义是良法善治,立良法和推善治的结合彰显了当代中国法治建设的基本内涵和价值。
何为良法?良法不只是道德层面的善良,还是价值、功能层面的优良。良法的评价标准主要看立法的价值取向是否符合社会主流价值追求,法律条文中蕴涵的法律精神是否符合全社会所认同的基本道德观念。当前我国社会各个阶层所形成的价值追求上的“最大公约数”就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所以,立良法就是要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的理念,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推善治,则要求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把握好法治和德治的关系,将平等、公正、法治、和谐、友善等价值观融入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各个环节,实现法治与德治的良性互动。《意见》明确要求“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全过程”,强调“运用法律法规和公共政策向社会传导正确价值取向”。从这个意义上说,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价值旨归和灵魂。
二、融入法治建设是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有力保障
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需要法治的引导和规范。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用几十年的时间走完了发达国家上百年甚至几百年走过的发展历程,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与之相伴,中国社会出现了人类历史上从未有过的“时代叠加”:全球化信息化网络化并轨发展,传统现代后现代相互交织,社会转型期、改革攻坚期、矛盾凸显期交错并存。在这种复杂的社会情境下,突破道德底线、践踏社会良知的事件时有发生。加之网络新技术引发的“新传播革命”,网络虚拟世界中呈现出种种乱象,反权威、反传统、反理性、解构经典、颠覆规则等倾向和行为滋生传导,蔓延至现实社会。无疑,在民族与世界、传统与现代、虚拟与现实的冲突与对撞、融合与再造中,当下社会呈现出的社会生活的复杂化和个体价值的多元化,对核心价值观形成冲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已不纯粹是一个道德问题或者法律问题,而是一个关乎整个社会发展的全局性问题。
培育核心价值观的动力来自于国家的价值目标与个人的价值目标的有效对接。法治建设实际上是这种对接的一种实践取向和制度保障。运用法律法规和公共政策向社会传导正确价值取向,切实发挥法治的规范和保障作用,促进核心价值观由“软性要求”向“硬性规范”转变,有利于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化于心、外化于行。从深层次看,人的内在德性的脆弱性需要外在的制度和规则给予强化与支撑,而外在制度和规则的有限性则需要人的内在德性的固本与培元。敬重制度、规则是现代公民的一种德性和品格,在现代法治社会中,核心价值观作为一种道德自律和文明自觉,它所倡导和建构的公民品格的重心已由个人的本体道德转移到经济生活和社会公共生活中的规则制度上来。因此,要通过法律规范的权利义务设定机制,明确核心价值观的现实指向性,增强社会大众对核心价值观的认同,推进核心价值观建设的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实现“价值法治化”和“法治价值化”的有机统一。这是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深入人心的有力保障和必由之路。
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和法治建设相辅相成、相得益彰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和法治建设都致力于“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一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应共同发力。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着力增强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治理国家的能力,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等国家治理的制度供给能力和制度架构,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内在要义。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快构建充分反映中国特色、民族特性、时代特征的价值体系,能够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价值导向。法安天下,德润人心。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核心价值观建设和法治建设应共同发挥作用。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和法治建设内在联系、有机统一,应一体推进。核心价值观建设是提升国家价值引导力、文化凝聚力和精神推动力的有效途径,依靠的是价值引领的力量。法治建设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有力抓手,依靠的是制度约束的力量。现在,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要求相比,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还存在不小差距。有的法律和政策价值导向不鲜明,针对性、可操作性不强;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还时有发生;部分社会成员尊法信法守法用法、依法维权意识不强,一些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办事观念不强,知法犯法、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现象仍然存在,全民法治观念需要进一步提高;有的地方和部门运用法治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的意识和能力不足,等等。因此,发挥好法治的规范和保障作用,以制度约束来实现思想引领,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和法治建设一体推进,既可以保障核心价值观落地生根,又可以把握法治建设的正确方向。
四、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入规符合法治建设的基本方针
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穿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入规,是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这一基本方针的利器。
科学立法,就是立法要坚持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的价值取向,尊重社会治理的价值规律。当前,中国社会治理的价值目标是倡导和追求“国家的价值目标、社会的价值取向、公民的价值准则”的高度融合和统一,引导人们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是抽象的社会共识,而是具体的规范指引,它来源于人民群众的生活观念、社会治理的经验提炼、国家治理的实践总结,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一脉相承,也是中华民族智慧的结晶。自古以来,“情理入法”“道德入律”一直都是立法的基本规律。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入规,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体现到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共政策之中,转化为具有刚性约束力的法律规定,这既符合立法的科学要求,也是民意的集中体现。
严格执法,是法治中国建设的中枢环节,是核心价值观入法入规后能否得到人们自觉遵守的关键。制定的良法若得不到执行就是一张白纸。严格执法必须贯彻平等、公正、和谐等“善治”原则。在执法中,平等意味着要消除特权,公正意味着要不偏不倚,和谐意味着要善用法律精神化解社会矛盾。严格执法,要求坚守法治的底线、体现法的威严,同时要善于把握引导社会心态和群众情绪,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和教育、调解、疏导等方法,融法、理、情于一体,引导和支持人们合理合法表达利益诉求,妥善化解各类社会矛盾,使社会治理的过程同时成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过程。
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专业化要求严格按规则治理,司法民主化则要求民众广泛参与。公正司法体现在司法民主化与司法专业化的结合中,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的引领作用。因此,让司法活动在阳光下运行,实现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统一、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既是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关键所在,也是国家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底气所在。唯有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才能真正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深入人心。公正司法既是工作理念,也是工作原则,必须遵循法、理、情的冲突—融合—平衡规律,而最终的平衡是建立在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认同基础上的,坚守法治底线,充分说情论理,促进法律秩序与自然秩序的和谐相融。
全民守法,是法治中国建设的基础,是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核心。全民守法的根本任务是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增强法治观念,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自觉践行者。守法的前提是信法,而信法的关键是法律本身蕴含道德基础,执法充满人性关怀,司法维护公平正义,如此才能引导公民形成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的法治意识,才能使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深入人心,才能使核心价值观成为日用而不觉的行为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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