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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与法治
张晓玲
2004年01月14日1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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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代,保护人权和建立法治已经是人类政治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人权与法治有着密切的联系:人权是法治的基本价值和根本目标,法治是人权的根本保障,也是人权得以保护和尊重的重要标志;离开了人权,就没有真正的法治;离开了法治,再好的人权理念也不能实现。这些道理凝结着人类政治发展的深刻的历史经验,已经成为人们的共识。在今天,认真思考人权与法治的关系,对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有着重大意义。
毋庸讳言,在人类历史上,西方资产阶级思想家在反对封建专制的斗争中最早提出了“人生而自由平等”的人权口号。在思考如何防止封建专制重演的过程中,他们提出要保护人权,必须实行法治;而法治以人权为出发点。这就从根本上改变了法律的价值和作用,产生了以人权为基本价值和目标的近代法治。1776年美国《独立宣言》第一次把人权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1789年《法国人权和公民权宣言》又以宪法形式确立了人权原则。经过几百年的发展,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在法治建设方面达到了比较精细和完备的程度。把人权作为法治的根源和依据,把法治作为实现人权的保障,这是西方国家进行有效统治的成功经验,也是人类历史的一个进步。但是,由于社会制度和阶级的局限,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人权和法治在普遍性和真实性方面不可避免地具有重大缺陷。
在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历史进程中,人权与法治的关系曾经是一个长期没有真正处理好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新中国成立后,我们建立了人民民主的国家政权,实现了从几千年封建专制向人民民主政治的历史性跨越,人民成为了国家、社会和自己的主人。但是,正如邓小平同志指出的那样:“旧中国留给我们的,封建专制传统比较多,民主法制传统很少。解放以后,我们也没有自觉地、系统地建立保障人民民主权利的各项制度,法制很不完备,也很不受重视”。在理论和实践中,我国曾经出现了既忽视对人民权利的保护,又忽视法治建设的双重错误。尽管我们在1954年制定了反映和保护人民权利和意志的宪法,但由于缺少具体、系统的法律体系和制度,宪法规定的人权在现实中难以实现。“十年动乱”严重践踏人权及法治的悲剧给了我们极为深刻的教训。我国社会主义建设正反两方面的经验使我们深刻地认识到,尊重和保护人权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基本特征,社会主义法治是人权的根本保障,人权与法治有着内在的联系。
要尊重和保护人权,必须实行法治。人权只有通过法律的确认,才能从应然权利,转变成法定权利,才能上升为国家的意志,得到强有力的保障。法治要求法律必须以尊重和保护人权为最根本的出发点和原则;法律制度必须是充分和完备的体系,不仅要有根本大法———宪法,而且要有各种具体法律和制度;法律必须具有极大的权威性,任何个人、任何组织、任何政党、任何机构都要遵循法律至上的原则,法治面前无特权。如果没有社会主义法治,社会主义人权就会成为空话。
法治如果偏离了保护人权的目标,也不是真正的法治。法不是要限制人民的权利,而是要确认和保护人权和自由。一个法治程度愈高的社会,也是一个愈自由的社会。中国古代法家也讲法治,但是,这种法治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封建统治者的统治秩序和私利,以惩恶为目的的刑法受到特别强调,法就是刑,刑就是法,实行的是严刑峻法,这种法治其实是人治下的刑治和专制。社会主义法治强调法律是人民意志的体现,按照法律治理国家,就是按照人民的意志治理国家,人民是权利的主体,也是法治的主体。因此,社会主义法治的实质是要保障人民的基本人权的不可侵犯性和充分实现。
法治建设的重点是要规范和限制公共权力,形成法律支配权力的运行秩序。法治从根本上讲是国家权力的依法运作形态,法治的客体是公共权力。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指出:“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改变而改变。”权力具有扩张的特性,而权力滥用的直接后果就是侵犯人权。因此,用法律规范和制约公共权力,实际上就是用人民的权利去限制公共权力。人权是公共权力的目的和界限。对于政府,法无明文规定不可为之,越权无效,放弃职权,也是失职;对于个人,法无禁止皆可为之,“法不禁止即自由”。
法治建设的前提是真正树立尊重和保护人权的观念。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民主法制建设的发展,人们的权利意识和权利要求越来越高,但是,当前的法治观念和法治水平远远不能适应这一权利的要求。比如,有的执法人员仍用传统的法律观来看待社会主义法律:法是管老百姓的,不是约束权力机关和管理者的,依法治国被认为是依法治民;一些地方和部门把立法当成显示权力和获取经济利益的手段,偏离了法律保护人民权利这一价值取向;在执法和司法过程中,权大于法、情大于法、钱大于法、以罚代法、以权代法、以言代法、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不同程度地存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人权原则不能得到充分实现,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在现实中不能得到认真落实。这些问题存在的思想根源就是没有树立社会主义人权观念,没有把人权确立为法治建设的一个根本标准,没有把尊重和保护人权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只有认真对待权利,才会认真对待法治。当前我国的法治建设面临着观念更新和制度创新的严峻任务。
来源:《学习时报》第128期
(责任编辑:刘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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